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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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2019年10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9號公布;根據2021年2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號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浙江省價格監測預警辦法〉等9件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3年3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6號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浙江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等4件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本省科學技術創新和成果推廣應用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鼓勵自主創新,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加快建成創新強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浙江省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省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寧波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規定設立寧波市科學技術獎。本省其他行政機關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得設立由財政出資的科學技術獎。
第三條 科學技術獎勵應當服務浙江發展,強化政策激勵導向,聚焦重點發展領域,鼓勵開放合作,促進重大技術創新和科學技術成果推廣應用,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科學技術獎勵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審核省科學技術獎勵年度工作方案和評審結果,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組成人員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設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分別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省科學技術獎勵評審規則、標準和程序,承擔評審活動的組織、服務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條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力量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服務、指導和監督。
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項,應當堅持公益和誠信原則,及時向社會公開評審規則、標準、程序和結果,不得在獎勵活動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獎項設置
第八條 省科學技術獎包括下列類別:
(一)浙江科技大獎;
(二)自然科學獎;
(三)技術發明獎;
(四)科學技術進步獎;
(五)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浙江科技大獎不分等級,每年授予數量不超過2個。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各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每年授獎總數不超過300項。其中一等獎不超過60項,二等獎不超過90項,三等獎不超過150項。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每年授予個人或者組織不超過10個。
第九條 省科學技術獎獲獎者由省人民政府頒發獎勵證書、獎金。浙江科技大獎獎金每項500萬元。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獎金每項分別為一等獎30萬元、二等獎15萬元、三等獎10萬元。
第十條 浙江科技大獎授予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過國家科學技術獎或者相同層次獎項,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或者團隊:
(一)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或者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特別是在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的。
第十一條 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或者應用基礎研究中有重大科學發現的單位和個人。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或者普遍實用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十二條 技術發明獎授予在運用科學技術知識研究開發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方面有重大技術發明的單位和個人。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和重大技術價值;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且具有廣泛的應用前景。
第十三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完成并應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前款所稱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有重大技術創新,實現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對產業、行業技術進步產生重大影響,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
(二)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有重大科學技術創新并實現成果轉化,使工程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者國內領先水平的;
(三)在農業、醫療衛生、地球科學、生態環境、科學技術普及、資源節約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工作中,有重大成果并推廣應用,取得顯著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
(四)在管理和決策科學等軟科學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對政府決策和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第十四條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與本省單位或者個人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本省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本省對外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作出重要貢獻的。
第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省科學技術獎的獎勵條件制定分類、分級評價標準,報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同意后實施。對新經濟、新模式、新業態成果,可以根據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需要,制定符合其特征的評價標準。
分類、分級評價標準應當堅持定性與定量相結合,明確成果先進性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的具體評價內容和指標。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價內容和指標應當以成果應用推廣為導向。
第三章 提 名
第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獎實行由專家學者、組織機構、相關部門提名的制度。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數字化改革的要求,簡化提名環節和材料,優化提名和評審流程。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啟動前,將評審工作安排、提名規則以及指南等在浙江政務服務網、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網站或者其他面向公眾的媒體上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候選者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統稱提名者)提名: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
(二)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三)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第一完成人;
(四)浙江科技大獎獲獎人或者獲獎團隊第一人;
(五)省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六)市、縣(市)人民政府;
(七)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確定的浙江大學等在浙部屬單位、科技領軍企業、重點科研機構以及省級行業協會、學會等單位。
浙江科技大獎候選者由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成員單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浙江大學提名。
第十八條 提名者和被提名者應當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在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等程序中承擔相應責任。
提名者是個人的,應當在其熟悉的學科領域范圍內進行提名,可以單獨提名或者聯合提名;提名者是單位的,應當公布提名規則和程序,并在本學科、本行業、本地區或者本部門范圍內進行提名。
第十九條 已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不再提名為浙江科技大獎候選者。
已獲得國家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不再提名為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候選者。
已獲得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勵的,不再提名為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者,其知識產權、標準、論文專著等主要創新內容不能作為候選者的支撐材料。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被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一般不得被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
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性工作的人員,不得被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
同一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為一個成果的完成人被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同一成果不能在同一年度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者提名中重復使用。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
(一)在知識產權權屬以及成果完成單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有爭議尚未解決的;
(二)依法應當取得相關行政許可而未取得的。
第二十二條 提名者應當遵守提名規則和程序,根據省科學技術獎的標準和條件填寫統一格式的提名書。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省科學技術獎提名書的通用示范文本以及詳細的填寫說明。
提名者應當說明被提名對象的貢獻程度及獎勵類別、等級建議,提供真實客觀完整的公示、評價材料,明確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被提名者是否參加低于提名等級的評審。
中介機構提供分析測試、查新、評價、審計等材料的,有關報告應當客觀真實。
第二十三條 提名者應當在提名前公示或者協調有關單位公示被提名對象的主要情況、成果等內容。單位提名的,在本單位網站以及成果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單位公示;個人提名的,在成果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單位公示。
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處理后符合相關條件的方可提名。
第四章 評 審
第二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提名材料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形式審查符合相關要求的,候選者主要情況應當在浙江政務服務網、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網站或者其他面向公眾的媒體上公示。
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處理后符合相關條件的方可提交評審。
第二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專家庫建設,健全專家遴選機制,優化分組評審方法。
第二十六條 根據行業、專業、學科等分類情況,設立若干行業評審組。
評審委員會以及行業評審組的組成人員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從省科技專家庫中隨機抽選產生,其中省外專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評審委員會以及行業評審組的組成人員名單在評審結束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實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審專家:
(一)本人是省科學技術獎提名者或者候選者的;
(二)本人與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有利害關系的。
評審專家以及評審工作人員具有回避情形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提名者和被提名者認為評審專家以及評審工作人員參加評審活動可能影響公正的,可以在評審前申請其回避并說明理由。評審專家以及評審工作人員的回避,由監督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八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包括行業評審和綜合評審,分別由行業評審組和評審委員會依據省科學技術獎的獎勵條件和評價標準進行評審。
第二十九條 浙江科技大獎不進行行業評審。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者按照提名等級,分別經行業評審組專家記名投票和評分,在不超過本行業評審組可選名額的前提下,按照得票數多少確定通過行業評審的候選者。得票數相等的,按照得分高低確定。
通過評審的候選者,得票數不得少于本行業評審組參加評審專家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候選者經評審專家記名投票,以得票數不少于本行業評審組參加評審專家人數的二分之一,按照得票數多少確定不超過規定數量的候選者通過行業評審。
第三十一條 浙江科技大獎候選者和通過行業評審的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候選者由評審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審。
評審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浙江科技大獎和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一等獎候選者應當接受現場考察,并參加陳述和答辯。
綜合評審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會專家參加方為有效。
第三十二條 綜合評審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對浙江科技大獎候選者進行投票,以得票數不少于參加評審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數多少,提出獲獎者建議。
(二)對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候選者進行投票,以得票數不少于參加評審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數多少,提出獲獎者建議。
(三)對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一等獎候選者進行投票和評分,根據得票數多少提出一等獎獲獎者建議。入選一等獎建議的候選者得票數不得少于參加評審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二。得票數相等的,按照得分高低確定。
(四)對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二等獎,同意參加低于提名等級評審的一等獎候選者進行投票,以得票數不少于參加評審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數多少,提出二等獎獲獎者建議。
(五)對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三等獎,同意參加低于提名等級評審的二等獎候選者進行投票,以得票數不少于參加評審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數多少,提出三等獎獲獎者建議。
第三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在行業評審結論作出后3個工作日內在浙江政務服務網、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網站或者其他面向公眾的媒體上公示已通過行業評審的候選者及其提名者。公示時間應當不少于7日。
第三十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對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者監督委員會提出。提出異議應當提交異議申請書、身份證明材料和必要的證據資料。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監督委員會應當對申請人身份保密。
第三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后,在20日內進行核實,并回復異議申請人,同時報告監督委員會。
監督委員會收到異議后,可以轉交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核實,也可以自行核實。
第三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將形式審查后公示階段和行業評審結論公示階段的異議核實情況分別提交行業評審組和評審委員會。異議處理后符合相關條件的,提交下一階段評審。
第五章 授獎與監督
第三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省科學技術獎獲獎者建議方案,經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議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八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省級財政專項安排。省科學技術獎獎金數額因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需要調整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擬訂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九條 浙江科技大獎的獎勵榮譽和獎金由獲獎人或者團隊享有。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榮譽由完成單位和完成人共享,獎金由完成人按照貢獻大小或者事先協議分配。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獎勵榮譽由獲獎人或者組織享有。
省科學技術獎獎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不受個人績效工資總額限制。獲得省科學技術獎的情況載入獲獎人員人事檔案。
第四十條 對省科學技術獎獲獎成果的宣傳應當客觀、準確,不得以夸大、虛假、模糊宣傳誤導公眾。不得在商業廣告中將商品或者服務表述為省科學技術獎的獲獎對象。
禁止利用省科學技術獎勵提名和評審相關信息,進行營銷、中介、代理等營利性活動。
第四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專家以及參與評審工作的其他人員應當簽訂保密協議,不得與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進行可能影響評審公正的聯系和交往,不得泄露評審情況。
第四十二條 監督委員會應當對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進行全程監督。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在浙江政務服務網和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網站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以及監督委員會聯系方式。
第四十三條 監督委員會應當組織第三方機構對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進行評估,并將評估情況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評估結果不斷改進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為省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主體建立科學技術獎勵誠信檔案,納入科研誠信體系。
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處理的個人或者組織,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將相關信息記入科學技術獎勵誠信檔案。
第四十六條 獲獎者剽竊、侵占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并通報有關單位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提名者沒有盡到審慎審查義務或者以不正當方式協助被提名者牟取科學技術獎勵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并暫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資格。
第四十八條 候選者進行可能影響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正性活動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其參評資格,并通報有關單位依法處理。
第四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監督委員會成員以及評審專家違反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紀律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取消其資格,并通報有關單位依法處理。
第五十條 中介機構為參加省科學技術獎評獎出具虛假的分析測試、查新、評價、審計等報告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8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省政府令第3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