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西塘古鎮保護條例
嘉興市西塘古鎮保護條例
浙江省嘉興市人大常委會
嘉興市西塘古鎮保護條例
嘉興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3號
2023年6月29日嘉興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嘉興市西塘古鎮保護條例》,已經2023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嘉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8月9日
嘉興市西塘古鎮保護條例
(2023年6月29日嘉興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3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西塘古鎮的保護,保持古鎮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彰顯江南水鄉特色,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推進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西塘古鎮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西塘古鎮,是指《嘉善縣西塘中國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確定的古鎮核心保護范圍和古鎮建設控制地帶組成的區域。
法律、法規對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古樹名木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西塘古鎮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依法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西塘古鎮保護工作,統籌協調古鎮保護中的重大事項。
嘉善縣人民政府負責西塘古鎮保護工作,將西塘古鎮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相關部門和西塘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西塘古鎮保護工作。
第五條 嘉善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西塘古鎮保護機構,負責古鎮保護的具體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保護規劃;
(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和實施古鎮建筑維護修繕計劃、外部修繕技術導則、古鎮戶外設施設備設置導則;
(三)建設和維護古鎮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
(四)統籌推進古鎮文化和旅游融合發展;
(五)發掘、研究、保護和傳承古鎮歷史文化遺產;
(六)組織開展古鎮的宣傳推廣、展覽展示、對外交流;
(七)其他有關保護工作。
第六條 西塘古鎮的保護,應當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權益。
鼓勵組建西塘古鎮保護志愿者服務隊伍,聘請專家、鄉賢、原住居民、行業協會人員等擔任監督員,引導公眾參與古鎮保護工作。
第七條 西塘古鎮的保護對象包括:
(一)古鎮的整體空間格局,包括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空間尺度以及與其相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二)構成古鎮空間形態特色的河湖水系與自然環境風貌;
(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
(四)傳統橋梁、廊棚、駁岸、水埠、古井、古樹名木等歷史環境要素;
(五)歷史地名、老字號等地方特色;
(六)民俗、傳統戲劇、曲藝、傳統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七)其他需要保護的對象。
第八條 西塘古鎮保護機構應當會同建設、文物等主管部門編制西塘古鎮保護名錄,并公開征求意見,報嘉善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西塘古鎮保護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定期普查古鎮歷史文化資源,及時將具有保護價值的歷史文化資源列入保護名錄。
第九條 在西塘古鎮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提前告知古鎮保護機構;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求古鎮保護機構的意見:
(一)對傳統風貌建筑進行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傳統風貌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二)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
(三)拍攝電影電視的;
(四)在戶外設置宣傳促銷點、舉辦商品展銷活動的;
(五)其他影響古鎮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的活動。
從事前款規定的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古鎮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構成破壞性影響。
第十條 西塘古鎮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實施原址保護,其維護和修繕應當優先使用原構件、傳統材料和工藝,不得改變建筑原有的形制、格局和風貌。
西塘古鎮核心保護范圍內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合理使用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保持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并負責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的維護和修繕,也可以約定由使用人負責維護和修繕。
西塘古鎮保護機構應當對古鎮核心保護范圍內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進行巡查,發現有安全隱患的,督促其所有權人、使用人維護和修繕,并提供維護和修繕方面的信息和技術指導。核心保護范圍內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使用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古鎮保護機構應當采取措施進行保護。
第十一條 在西塘古鎮核心保護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店鋪招牌等設施設備的,應當符合古鎮戶外設施設備設置導則的要求,并與古鎮歷史風貌相協調。
第十二條 西塘古鎮保護機構應當建立核心保護范圍內居民和經營者的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信息登記制度,按照規范為核心保護范圍內居民和經營者設置集中或者相對集中的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停放、充電場所,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限時充電設施。
西塘古鎮保護機構在室內場所設置集中或者相對集中的停放、充電區域的,應當采取防火防煙分隔措施,配備監控、報警、滅火等設施。
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居民和經營者應當配合做好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信息登記,服從西塘古鎮保護機構管理,避免在非集中充電的室內場所充電。
第十三條 西塘古鎮的保護,應當堅持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導向,加強古鎮保護區域與周邊區域的規劃銜接和空間管控,構建水網、路網、綠網和信息網為支撐的空間網絡,促進城鎮空間、鄉村空間、生態空間、創新空間融合發展。
嘉善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區域協作,完善流域信息共享,協同推進跨界水體聯合保護機制,提升西塘古鎮水系生態功能。
西塘古鎮保護機構應當加強古鎮保護范圍內水域的保護和管理,合理布置生態綠化、人文景觀、休閑休憩等設施,維持河道的自然形態和歷史風貌,防止河道淤積,美化河道環境。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西塘古鎮推行長三角區域社會保障卡居民服務一卡通,為持卡人在旅游觀光、文化體驗等領域提供便利服務。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西塘古鎮參與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江南水鄉古鎮生態文旅圈建設,促進古鎮文化和旅游融合發展。
第十六條 西塘古鎮保護機構應當統籌規劃古鎮保護范圍內的經營業態,合理安排市場布局,重點發展具有古鎮文化旅游特色的產業。
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產業政策和業態布局從事經營活動,支持單位和個人結合文化和節慶活動,發展特色文化創意產業。
第十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西塘古鎮保護范圍內通過出資、捐資、捐贈、設立基金、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開展下列活動:
(一)設立博物館、展覽館、美術館、圖書館;
(二)開設民俗、傳統工藝等非遺展示傳習場所;
(三)開展地方傳統文化研究;
(四)建立學生教育實踐基地;
(五)舉辦傳統藝術、民俗表演等活動;
(六)開辦傳統手工作坊,制作、展示、經營民間工藝品;
(七)其他有利于古鎮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的活動。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對古鎮傳統風貌建筑構成破壞性影響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本條例所稱的傳統風貌建筑,是指除文物、歷史建筑以外,經嘉善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空間格局、景觀形態、建筑樣式等具有一定保護價值和建成歷史,能夠反映西塘古鎮歷史風貌、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