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家庭托育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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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應急管理部等
關于印發《家庭托育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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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衛人口發〔2023〕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委、局)、應急管理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消防救援總隊:
為加強家庭托育點管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52號)要求,我們制定了《家庭托育點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家庭托育點備案書
2:家庭托育點備案承諾書
3:家庭托育點備案回執
國家衛生健康委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應急管理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消防救援局
2023年10月16日
家庭托育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發展多種形式的托育服務,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托育點,是指利用住宅為3歲以下嬰幼兒(以下簡稱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托育服務的場所。每個家庭托育點的收托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三條 舉辦家庭托育點,應當符合所在地地方政府關于住宅登記為經營場所的有關規定,應當取得住宅所在本棟建筑物內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內其他業主的一致同意。
第四條 家庭托育點名稱中應當注明“托育”字樣,在服務范圍及經營范圍中明確“家庭托育服務”。
舉辦營利性家庭托育點的,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申請注冊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將家庭托育點登記信息推送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第五條 家庭托育點登記后,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登錄托育機構備案信息系統,在線填寫家庭托育點備案書、備案承諾書(附件1、2),并提交以下材料掃描件或電子證照:
(一)營業執照或其他法人登記證書;
(二)房屋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不少于3年);
(三)照護人員身份證、健康合格證、無相關違法犯罪記錄材料、嬰幼兒照護相關學歷證書或技能等級(培訓)證書;
(四)房屋竣工驗收合格或房屋安全鑒定合格有關材料(自建房);
(五)住宅所在本棟建筑物內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內其他業主一致同意的證明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條 衛生健康部門在收到家庭托育點備案材料后,可以去現場核實相關信息,并提供備案回執。
第七條 家庭托育點變更備案事項的,應當向原備案部門更新備案信息;終止提供托育服務的,應當妥善安置收托的嬰幼兒,并向衛生健康部門報告。衛生健康部門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家庭托育點備案狀態。
第八條 家庭托育點應當為嬰幼兒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護、平衡膳食和早期學習機會,促進嬰幼兒身心健康發展。
第九條 家庭托育點照護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保育教育、衛生健康等嬰幼兒照護經驗或相關專業背景;
(二)受過嬰幼兒保育、心理健康、食品安全、急救和消防等培訓;
(三)身體健康,無精神病史;
(四)無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
家庭托育點舉辦者同時是照護人員的,應當符合上述條件。
第十條 家庭托育點每1名照護人員最多看護3名嬰幼兒。
第十一條 家庭托育點嬰幼兒人均建筑面積不得小于9m2。
第十二條 家庭托育點應當提供適宜嬰幼兒成長的環境,通風良好、日照充足、溫度適宜、照明舒適。
家庭托育點不得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設置在“三合一”場所和彩鋼板建筑內,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消防救援的鐵柵欄、防盜窗等障礙物。
第十三條 家庭托育點的房屋結構、設施設備、裝飾裝修材料、家具用具等,應當符合國家相關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標準,符合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使用自建房開展家庭托育服務的,備案時應當向衛生健康部門提供房屋竣工驗收合格或房屋安全鑒定合格有關材料。
第十四條 家庭托育點應當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對嬰幼兒生活和活動區域進行全覆蓋監控。
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第十五條 家庭托育點應當對在托嬰幼兒的健康狀況進行觀察,發現嬰幼兒疑似傳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第十六條 家庭托育點應當與嬰幼兒監護人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托育服務中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以及爭議處理等內容。
第十七條 家庭托育點不得歧視、侮辱、虐待、體罰、變相體罰嬰幼兒或者實施其他侵害嬰幼兒權益的行為。
有以上行為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家庭托育點由衛生健康部門主管,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家庭托育點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暢通備案渠道,嚴格監督管理家庭托育點的備案信息、收托人數、照護比例、托育場所等,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日常監管工作。
第十九條 街道(鄉鎮)應當加強對家庭托育點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并報衛生健康部門。
第二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家庭托育點的監督,引導家庭托育點尊重相鄰業主權利,規范開展托育服務。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