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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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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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干旱等水旱災害,臺風、風雹、低溫冷凍、高溫、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浪、海嘯、海冰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8.2 責任與獎懲
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壓實責任,嚴格落實任務要求,對在災害救助過程中表現突出、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3 預案管理
8.3.1 本預案由應急管理部負責組織編制,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預案實施過程中,應急管理部應結合重特大自然災害應對處置情況,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開展復盤、評估,并根據災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完善。
8.3.2 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根據實際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8.3.3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防災減災救災綜合協調機構,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省級預案報應急管理部備案。應急管理部加強對地方各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指導檢查,督促地方動態完善預案。
8.3.4 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協調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制定本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8.3.5 本預案由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8.4 參照情形
發生自然災害以外的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救助工作。
8.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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