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深圳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等8項規章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深圳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等8項規章的決定
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深圳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等8項規章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9號)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深圳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等8項規章的決定》已經2023年8月28日市政府七屆9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覃偉中
2023年9月8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深圳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等8項規章的決定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對本市現行有效規章進行清理,深圳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下列規章予以廢止:
一、深圳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1999年9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6號公布)
二、深圳市事業單位職員管理辦法(試行)(2004年10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號公布)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公示暫行辦法(2006年6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4號公布)
四、深圳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2006年8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6號公布)
五、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2009年9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6號公布)
六、深圳市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辦法(2009年9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7號公布)
七、深圳市規劃土地監察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職責規定(2010年7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2號公布)
八、深圳市行政電子監察工作規定(2013年6月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0號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