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
第 9 號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2023年9月28日第1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任 馬曉偉
2023年10月27日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為適應我國人口與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47號),國家衛生健康委決定廢止以下部門規章:
一、計劃生育系統統計調查管理辦法(2000年11月2日國家計生委令第3號發布)
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2001年11月16日國家計生委令第5號發布)
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1年12月29日國家計生委令第6號發布)
四、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2002年1月18日國家計生委令第7號發布)
五、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2003年12月1日國家人口計生委令第9號發布)
六、計劃生育藥具工作管理辦法(試行)(2006年7月20日國家人口計生委令第10號發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