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條例
淄博市水土保持條例
山東省淄博市人大常委會
淄博市水土保持條例
淄博市水土保持條例
(2024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7月25日山東省
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水土保持工作以及從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生產建設和其他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本條例所稱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風力、重力及凍融等自然營力和人類活動作用下,水土資源和土地生產能力的破壞和損失,包括土地表層侵蝕以及水的損失。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遵循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堅持誰開發利用水土資源誰負責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和補償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實行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組織林業、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等工作;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等工作;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田建設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實等工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行政審批服務、稅務、黃河河務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水土保持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水土保持宣傳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水土保持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水土保持知識宣傳,對違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有關單位加強水土保持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向生產建設單位提供技術服務和指導,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和社會力量依法參與水土保持工作。
對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義務,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有權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投訴、舉報。
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空間管控,依法劃定水土保持重點區域。
水土保持重點區域包括:
(一)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
(二)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區域;
(三)禁止開墾陡坡地范圍。
水土保持重點區域的名稱及地理坐標等內容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在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和水土保持重點區域劃定的基礎上,依法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水土保持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水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協調。
有關基礎設施建設、園區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旅游開發等方面的規劃,應當在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水土保持評價,編寫水土保持篇章;對規劃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報請審批前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統籌國土綠化、礦山修復、濕地保護、農田建設、城市更新等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加強水源涵養、土壤保護,落實造林綠化、封育保護、坡面整治、農田林網、灌排配套等治理措施,實行山、水、林、田、路統一規劃和綜合治理,有效減少水土流失。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加強本市行政區域內黃河流域生態脆弱區域保護和治理,開展土壤侵蝕和水土流失狀況評估,實施重點防治工程。
第十二條 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區域,應當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
禁止在泥石流易發區和崩塌、滑坡危險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泥石流易發區和崩塌、滑坡危險區的范圍,由區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
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黃河流域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區域開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確因國家發展戰略和國計民生需要建設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應當優先種植生態公益林;種植經濟林的,應當科學選擇樹種,合理確定規模。種植林木應當采取等高條墾、魚鱗坑等種植方式和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攔水、排水、蓄水保土等措施。
第十四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擾動地表、損壞和影響地貌植被、挖填土石方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征占地面積、挖填土石方總量等標準相應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或者報告表。
第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級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審批。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生產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并取得批準手續。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六條 水土保持方案經批準后,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報原審批部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準。水土保持方案自批準之日起滿三年,生產建設項目方開工建設的,其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第十七條 發展改革、行政審批服務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行生產建設項目審批、監管信息共享;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項目開工建設前督促生產建設單位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取得批準手續,完善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監管協同聯動機制。
第十八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需要編制初步設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初步設計應當包括水土保持篇章,明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標準和水土保持投資,其施工圖設計應當細化水土保持措施設計。
第十九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生產建設項目停建、緩建或者停工、停產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對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裸露面、廢渣采取覆蓋、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等水土保持措施,消除水土流失隱患。
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前,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驗收結果向社會公開。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第二十條 水土保持設施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維護,建立管理維護制度,落實管理維護費用和管理維護責任,保障其功能正常發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占用、損壞水土保持設施。
第二十一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對生產建設活動中排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確需廢棄的,應當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棄渣場或者專門存放地,并落實防治措施。
下列區域不得設置棄渣場或者專門存放地: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泥石流易發區和崩塌、滑坡危險區;
(二)河道及水庫、大型塘壩等水利工程項目管理范圍;
(三)危及重要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工礦企業、居民生活和防洪等安全的區域;
(四)其他依法不能設置棄渣場或者專門存放地的區域。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多渠道籌集資金,對水土流失綜合治理予以政策支持和資金扶持。
在北部黃泛地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采取揚水沉沙、農田林網、林糧間作、放淤改土、防滲截滲等措施,建立防風固沙改堿綜合生態防護體系,減少或者避免黃河泥沙淤積河道、溝渠,對渠首沉沙區、清淤區、截滲區的清淤棄沙,應當及時覆淤還耕,控制風沙和鹽堿化危害。
在南部低山丘陵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以小流域為單元,采取封育保護、溝頭防護、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林草植被恢復等措施,加強坡耕地、侵蝕溝道、荒山荒坡等綜合治理。
在城鎮、地下水漏斗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采取植樹、種草、固坡、涵養水源和降水蓄滲等措施,充分利用雨洪水資源,恢復和提高生態系統功能。
在采礦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避免礦坑疏干排水,防止地裂、沉陷;因采礦造成地面塌陷、植被破壞的,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治理,恢復水土保持功能。
第二十三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經營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喪失或者降低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義務人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責任。
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支持被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和地貌植被的恢復治理工程建設,以及水土流失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對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監測能力的機構,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并將監測情況按季度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
發現可能發生水土流失危害情況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優化調整水土保持設計,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新增水土流失。
從事水土保持監測的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保證監測質量,對水土保持監測結果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實施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設計成果文件和水土保持規范、標準,開展水土保持施工監理。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被監理單位提出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和環境保護措施,并監督實施,發現問題應當要求被監理單位整改或者暫停施工;被監理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制度。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管理情況;
(二)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含重大變更)情況、水土保持后續設計情況;
(三)表土剝離、保存和利用情況;
(四)取、棄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礦等)場選址及防護情況;
(五)水土保持措施落實情況;
(六)水土保持監測、監理情況;
(七)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情況;
(八)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情況。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大數據、“互聯網+監管”等手段進行水土保持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督導整改落實。
第二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條例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蹲筒┦兴帘3秩舾梢幎ā吠瑫r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