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孝感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湖北省孝感市人大常委會
孝感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孝感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2023年8月21日孝感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修復城市水生態、涵養水資源,增強城市防澇能力,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保護和利用城市自然山體、河湖、濕地等生態空間,發揮建筑、道路、綠地、水系等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生態為本、自然循環,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全域謀劃、系統施策、因地制宜、有序實施。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科學制定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目標,并建立分工協作機制和監督考核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統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職責協助做好本轄區內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綜合協調、服務指導、監督考核等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和湖泊、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加強海綿城市科普宣傳,引導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
對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理念落實到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全過程,尊重自然地形地貌、植被土壤和水體形態,注重保護和修復河湖、濕地、坑塘等自然調蓄空間,構建城市良性水循環系統。
第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和湖泊、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針對城市特點合理確定海綿城市建設目標,明確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標以及雨水滯蓄空間、徑流通道和調蓄設施布局等內容。
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九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或者修改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要求,并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督信息系統。
編制或者修改詳細規劃以及道路、綠地、水系、排水防澇等相關專項規劃,應當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供應城市建設用地時,應當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標納入規劃條件。
對于不需要辦理選址、土地劃撥或者土地出讓的改造類項目,在項目方案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意見,并根據意見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控制指標。
第十一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和湖泊、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針對海綿城市建設的關鍵性內容和技術性要求,編制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圖集和技術導則,服務指導海綿城市建設。
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區域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進行連片建設和全過程管控,實施源頭減排、過程控制、系統治理,增強雨水的就地消納和滯蓄能力,保持雨水徑流特征在開發建設前后基本一致。
城市已建區域應當結合城市更新同步進行海綿城市建設,將城市排水防澇設施改造與海綿城市設施建設相銜接,防治城市內澇、雨水徑流污染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提高雨水收集和利用水平。
第十三條 城市河湖、濕地、坑塘等水體治理應當恢復和保護水系的自然連通,增強水體流動性,提高雨洪徑流的調蓄調配能力。
對市中心城區范圍內的府澴河、澴河、老澴河和王母湖、野潴湖等河湖、濕地,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實施生態保護和修復。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應當落實下列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一)建筑與小區建設因地制宜推廣采取屋頂綠化、透水鋪裝、植草溝、下沉式綠地、雨水桶、蓄水池等措施,提高對雨水的積存和滯蓄能力;
(二)道路與廣場建設改變雨水快排、直排方式,擴大使用透水鋪裝,利用人行道、綠化隔離帶及相鄰綠地對雨水進行下滲、滯蓄和凈化;
(三)公園和綠地建設采取雨水花園、下沉式綠地、人工濕地、植被緩沖帶、雨水塘、生態堤岸等低影響開發措施,消納自身雨水,并為滯蓄周邊區域雨水提供空間;
(四)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實施雨污分流,并結合雨水利用、排水防澇等要求,科學布局建設雨水調蓄設施;
(五)海綿城市建設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設計、施工、監理等招標文件和合同中載明建設項目海綿城市設施建設的具體內容、技術標準,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予以落實。
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中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開展海綿城市設計,編制海綿城市建設設計專篇。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海綿城市設計內容進行審查,未達到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的,應當要求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完善。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采購質量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驗和抽樣送檢,做好海綿城市設施中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對海綿城市設施建設工程的監理職責,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和質量隱患,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海綿城市設施納入建設項目主體工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報告中應當寫明海綿城市設施建設情況。海綿城市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海綿城市設施建設工程檔案資料與主體工程檔案一并移交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檔案資料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限期補充完善。
第十九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和湖泊、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海綿城市建設豁免清單及管理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列入豁免清單的建設項目,對其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不作強制性要求,由建設單位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情況建設海綿城市設施。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二十條 海綿城市設施移交后應當及時確定運行維護責任人。未完成移交的,建設單位為運行維護責任人。
政府投資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相應項目的管理單位為運行維護責任人;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所有權人為運行維護責任人;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特許經營等模式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按照合同約定確定運行維護責任人。
運行維護責任人不明確的,由轄區政府指定運行維護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 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維護管理責任:
(一)建立海綿城市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明確運行維護人員,對海綿城市設施定期巡查,及時養護和維修;
(三)建立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臺賬,及時將相關信息接入海綿城市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和湖泊、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發生內澇路段、地下通道和濕塘、雨水濕地等設置海綿城市設施的區域,設置必要的警示標識標牌,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海綿城市設施的警示標識標牌。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動、挖掘、拆除海綿城市設施。
因工程建設等需要,確需占用、改動、挖掘、拆除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該設施運行維護責任人同意,并承擔設施恢復、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等相關費用。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壞海綿城市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向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海綿城市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資金,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建立多元化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資本多渠道、多形式參與海綿城市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綿城市建設技術管理,鼓勵開展業務培訓、行業交流等活動,推廣海綿城市建設經驗。
鼓勵和支持海綿城市建設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設備和材料,促進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產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海綿城市信息管理系統,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提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海綿城市信息管理系統應當納入數字城市管理信息平臺。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海綿城市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情況進行不定期巡查,并定期開展評估和考核,考評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和施工圖審查等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記入本市建筑市場信用監管系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責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維護管理責任,影響設施正常運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海綿城市設施警示標識標牌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動、挖掘、拆除海綿城市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采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