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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衡阳市平安村社区建设条例

    1. 【颁布时间】2024-1-17
    2. 【标题】衡阳市平安村社区建设条例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s://www.hengyang.gov.cn/xxgk/fgwj/dfxfg/20240822/i3438173.html

    7. 【法规全文】

     

    衡阳市平安村社区建设条例

    衡阳市平安村社区建设条例

    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常委会


    衡阳市平安村社区建设条例


    衡阳市平安村社区建设条例



    (2023年12月19日衡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安村、平安社区建设,推进城乡标准化治理,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县(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推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公益赞助等方式参与平安村、社区建设。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社会风险防范制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完善社会治安联防联控体系。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统筹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对吸毒人员、严重精神障碍肇事者等人群,对学校、医院、车站、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对涉黑涉恶、涉黄赌毒、涉性侵未成年人、电信网络诈骗、跨国(边)境犯罪、非法集资等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整治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对重大复杂疑难的社会矛盾纠纷进行联合调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资源,推行矛盾纠纷化解的一站式服务,分类受理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报告重大复杂疑难的社会矛盾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以下方面建立健全村、社区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平安建设制度、机制:

    (一)网格员队伍建设机制;

    (二)网格工作事项清单管理制度;

    (三)网格员公示制度;

    (四)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平安村、社区建设智能化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公共视频监控和结构化数据等科技信息资源接入统一的大数据平台,实现公共安全监控系统联网运行。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社区制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文明新风。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可以包含下列内容:

    (一)传承尊老爱幼、和亲睦邻、诚实守信、勤俭持家、见义勇为等中华传统美德;

    (二)倡导喜事新办、丧事简办,约定礼俗、礼金指导性标准;

    (三)约定保护村、社区环境的规范和措施。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社区对民生实事依法进行票决,建立完善民生实事事前协商、事中监督、事后评议制度。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办理民生实事,平安村、社区建设事项纳入村务公开、居务公开范围。

    第八条 市、县(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制定平安建设考核标准并组织本级考核。

    有关单位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责任的,由市、县(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督促整改。

    第九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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