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河南省平頂山市人大常委會
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2023年8月25日平頂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保障和規范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民政、社會保障、民族等工作中帶有全局性、根本性、長遠性的事項和項目,以及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事項和項目。
第三條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嚴格依法履職,維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促進重大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四條市人大常委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應當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情況,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
(一)為貫徹實施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平頂山市委建議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三)推進依法治市,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重要決策和措施;
(四)為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五)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的重大事項;
(六)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和省級預算的調整方案;
(七)市級財政決算;
(八)人大換屆選舉工作中的有關重大事項;
(九)撤銷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十)市人大常委會依法授予或者撤銷榮譽稱號;
(十一)市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和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或者審議后可以提出審查、審議意見和建議,必要時也可以作出決議、決定: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
(二)預算執行情況;
(三)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及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實施的中期評估情況;
(五)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人口、生態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社會建設、農業農村、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六)物價、就業、醫保、養老、收入分配、食品安全、社會保障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城鄉建設、重點民生工程等重大項目;
(八)有國家、省或者市級財政資金、政府融資等投資的,并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立項及其實施情況;
(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
(十)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十一)國土空間規劃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情況;
(十三)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
(十四)重要河流、湖泊、水庫的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執行情況;
(十五)重大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災難、重大公共衛生事件、重大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和社會反映強烈、影響巨大、損害嚴重的重大事件及其處理情況;
(十六)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視察、執法檢查、代表評議和受理來信來訪中發現的重大違法案件的處理情況;
(十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重大違法犯罪案件的處理情況;
(十八)與國內外城市或地區締結友好關系;
(十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和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前款(一)(二)(三)(九)(十三)項規定的重大事項,應當每年至少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一次;其他各項規定的重大事項,根據實際情況或者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報告。
第七條下列事項,應當先征求市人大常委會意見,然后按照審批權限報請批準,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的合并、撤銷、設立、隸屬關系及名稱變更;
(二)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機構設置變更方案;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備案以及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下列國家機關、機構和人員依法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
(一)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
(二)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三)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委托的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
(四)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
第九條提請、報告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
(三)重大事項的決策方案;
(四)各方面對重大事項的意見及協商情況;
(五)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可以作出決定或者決議;也可以將討論的意見、建議送有關地方國家機關或者單位研究辦理。有關辦理情況應當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一條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直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辦理,提出報告,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委托的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重大事項的議案,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辦理,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在接到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交付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后三十日內審議或者辦理完畢,并將審議或者辦理意見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二條提議案人、報告人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屬于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后,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在四個月內進行審議。經過審議,作出決議、決定的,交付有關機關執行;不作出決議、決定的,應當將審查意見和建議書面通知提議案人、報告人。經審議認為需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應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進行充分的調研論證。對存在較大爭議的事項,可以舉行聽證會、論證會或者以其他方式公開征求社會意見。
第十三條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議案、報告時,提議案人、報告人應當到會作出說明,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有關單位和人員可列席或者旁聽會議。
第十四條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可以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第十五條市人大常委會關于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由常委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市人大常委會關于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通過后,應當及時在《平頂山日報》《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公布。
第十六條市人大常委會關于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有關機關應當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將執行情況或辦理結果報告市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對辦結期限有規定的,執行機關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結;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請市人大常委會批準。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在執行市人大常委會關于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過程中,確需變更決議、決定有關事項的,應當報市人大常委會重新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重大事項決議、決定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將有關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或者審議意見的處理情況作為監督的議題,納入年度監督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實行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年度清單制度。每年年底前,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下一年度需要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的建議議題。
市人大常委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結合各方意見、建議,制定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年度清單,列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在關系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出臺前,應當依法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會可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而不提請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而不報告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七條,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征求意見、備案的重大事項而不征求意見、備案的;
(四)不執行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或者不按照規定報告辦理結果的。
第二十一條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在規定時間內未能審議、辦結重大事項議案、報告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責令改正;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3月25日平頂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