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市節約用水條例》等三項法規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市節約用水條例》等三項法規的決定
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市節約用水條例》等三項法規的決定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一四七號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市節約用水條例〉等三項法規的決定》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24年4月30日通過,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24年5月30日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6月11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市節約用水條例》等三項法規的決定
(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4年5月30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深圳市節約用水條例》等三項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對《深圳市節約用水條例》的修改
將第四十九條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修改為“行政行為”。
二、對《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條例》的修改
將第六十七條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修改為“行政行為”。
三、對《深圳市食用農產品安全條例》的修改
(一)將第十三條修改為:“推廣實施農產品質量認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未依法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三)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進行農產品生產活動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四)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檢中,經檢測不合格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五)將第三十條修改為:“檢驗、檢測機構偽造農產品檢測結果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節約用水條例》《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條例》《深圳市食用農產品安全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深圳市節約用水條例.doc
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條例.docx
深圳市食用農產品安全條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