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亳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安徽省亳州市人大常委會
亳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亳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的決議
(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查了《亳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亳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亳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2024年8月23日亳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完善居家養老服務體系,促進居家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以及相關扶持保障、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成員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為基礎,以社區(村)服務為依托,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會化服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志愿者公益性互助服務等共同組成,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養老服務。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日間托養、短期照護、助餐、助浴、助潔、助行、助醫、代辦等生活照料服務;
(二)家庭護理、健康管理、醫療康復等健康護理服務;
(三)探訪關愛、生活陪伴、情緒疏導、心理咨詢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文化娛樂、體育健身、教育培訓等文化體育服務;
(五)安全防護、緊急救援、消防培訓、識騙防詐等安全保障服務;
(六)法律咨詢、公證、人民調解、權益保護等法律服務;
(七)國家和省、市確定的其他居家養老服務。
第三條 居家養老服務應當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為導向,堅持政府主導、家庭盡責、社會參與、保障基本、適度普惠、自愿選擇、就近便利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領導,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年度工作計劃,完善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完善居家養老服務財政投入和多渠道資金籌集機制,制定完善扶持政策措施,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健全工作機制,統籌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加強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運營管理,落實居家養老服務政策,確定專人負責居家養老服務日常工作,監督、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登記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調查反映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組織開展互助養老、文化娛樂、志愿服務等活動。
第五條 民政部門主管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的指導、協調、管理、監督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建立完善老年人健康服務體系,統籌推進醫養結合和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務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教育、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文化旅游體育、消防救援等部門和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 支持家庭承擔養老功能,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孝親敬老的傳統美德。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義務,支持、協助老年人購買社會化養老服務。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扶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支持養老服務機構和其他專業組織為失能老年人家庭照顧者提供照護知識與技能培訓、家庭關愛、臨時或者短期的托養照護,以及其他有助于提升家庭照護能力或者改善其生活質量的相關服務。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倡導健康養老新理念,宣傳養老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利用重陽節、老年健康宣傳周等開展多種形式的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
全社會應當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傳播適合老年人的康養、文體娛樂、維權、防詐騙等知識。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市場化運作、組織志愿服務等方式,推行居家養老服務顧問制度,為居家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員提供養老政策咨詢、探訪關愛、供需對接、服務引導、志愿服務等服務。
鼓勵和支持養老服務機構和其他組織發揮專業優勢,開展社會化的居家養老顧問服務。
第九條 鼓勵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志愿服務組織等參與居家養老服務。倡導互助養老服務、老年人之間的互助服務。
民政部門應當培育、發展居家養老志愿服務組織,建立居家養老志愿服務時間記錄、儲蓄、回饋等激勵機制,保障志愿者優先獲得志愿服務權益。
鼓勵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校學生參加居家養老服務志愿活動。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有良好居家養老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分區分級合理規劃設置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并按照國家、省規定的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建設。
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優先設置在建筑物地面最低層,有獨立的出入口,二層以上的應當配置電梯、升降設備等便利輔助設施,與周邊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統籌設置。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整合資源,制定優惠措施,引導、支持將具備條件的閑置房屋、場地、設施等資源進行改造,用于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一條 新建住宅區應當根據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按照每百戶不少于三十平方米、單體面積不少于三百五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并與首期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區和已建成住宅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標準配置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未達到配置標準的,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期限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
占地面積較小的住宅小區,可以就近統籌多個小區配置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配置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按照移交協議等約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依規使用集體資產,尊重農民生活習慣和方式,發展符合農村特點的居家養老服務。
支持以農村幸福院、村級鄰里互助點等為依托,構建農村互助式養老服務網絡。支持鄉鎮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敬老院)對村級鄰里互助點、農村幸福院和居家養老家庭提供養老服務指導。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老年宜居社區建設,引導、支持開發老年宜居住宅。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交通、文化、體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適老化改造,在公共場所增設適合老年人活動、休息的設施。將加裝電梯納入老舊小區改造實施方案,支持符合改造條件的多層住宅加裝電梯。
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單位和服務窗口應當為老年人設置專席以及綠色通道,推廣應用符合老年人需求的智能信息技術,保留和完善傳統服務方式,為老年人提供優先、便利服務。
第十四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利用自身資源優勢提供嵌入式居家養老服務。支持養老、家政、物業等企業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運營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種形式的養老服務。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投資、捐贈、捐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提供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養老服務需求評估,制定公布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養老服務需求變化等情況,逐步拓展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內容和對象,提高服務標準。
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應當優先保障符合條件的孤寡、失能、殘疾、高齡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重點優撫對象等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需求。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逐步擴大執行獨生子女政策和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享受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的范圍。建立完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扶助和聯系人制度,提供幫扶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居家老年人信息統計、探訪關愛服務機制,及時掌握本轄區內居家老年人生活狀況、家庭贍養責任落實等情況,提供相應援助,定期向高齡、獨居、空巢、留守、失能、殘疾、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難老年人開展探訪關愛服務。
支持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志愿服務組織等參與探訪關愛服務。
鼓勵通過市場機制,面向其他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開展探訪服務。
第十七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絡,推進醫療衛生服務進入社區、家庭,提供醫療護理服務。指導并督促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個人健康檔案和電子病歷,提供定期免費體檢、疾病預防、健康評估、醫療咨詢、用藥指導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二)落實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為患有常見病、慢性病的老年人提供醫療、護理、康復等服務,為老年人提供掛號、繳費、就醫、取藥等綠色通道,為行動不便或者確有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門巡診、遠程醫療等居家醫療服務;
(三)為老年人提供中醫診療、康復、護理、中醫藥健康管理等服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衛生服務。
衛生健康部門、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完善基層用藥管理、藥品供應和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制度,為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治療、用藥、費用結算等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智慧養老服務平臺,整合各類養老服務資源信息,推動供需對接,健全養老服務信息跨區域、跨部門互通共享機制,為老年人提供精準、高效、便捷的養老服務。
民政部門應當依托智慧養老服務平臺將養老政策、辦事指引、評估結果、服務項目等信息主動精準向有需求的老年人推送。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建立養老服務人員培養、使用、評價、激勵機制,逐步改善和提高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待遇:
(一)支持本市高等學校、職業(技工)院校和培訓機構開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或者課程,對在本市從事養老服務工作的畢業生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入職獎勵和補貼,對長期在家照顧失能等特殊困難老年人的贍養人、扶養人或者專門服務人員提供免費護理知識和技能培訓;
(二)實施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職稱評聘、技能等級認定制度,完善酬薪和福利保障機制,將行業緊缺、高技能的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納入本市人才目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優待政策;
(三)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有醫療資質的醫護從業人員,在繼續教育、專業技能培訓、職稱評定、技能鑒定等方面與醫療機構同類專業技術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四)對符合條件的居家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或者等級認定)補貼、社保補貼、崗位津貼等;
(五)定期舉辦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技能競賽,支持推薦優秀養老從業人員參加各級各類評選表彰;
(六)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條 鼓勵、引導市場主體依法培育和發展以康養產業為主體的養老服務產業。依托五禽戲、莊子養生功、中醫藥等本地特色資源,開發和引進中醫藥健康養生、老年醫療藥品、度假養老、旅居養老、綠色保健食品等養老產品和項目,發展銀發經濟,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多業態發展。
鼓勵市場主體根據市場需求提供個性化的養老服務和產品。鼓勵商場、超市等設立老年人用品專區專柜,支持建立老年用品網絡交易平臺,滿足老年人多元化、便捷化生活需求。
支持市場主體在有條件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或者其他公共服務設施設置適老化產品銷售、租賃平臺,為老年人提供智慧養老產品和康復輔助器材的演示、體驗、租賃等服務。
支持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規模化、連鎖化、品牌化經營,培育具有亳州特色的居家養老服務品牌。
第二十一條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以及合同約定提供服務。加強對從業人員專業技能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依法維護老年人尊嚴和隱私,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欺騙方式誘導老年人消費,不得誘導老年人參與傳銷、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居家養老服務跨部門綜合監管及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活動的指導、監督、管理。
市、縣(區)民政、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受理有關居家養老服務投訴舉報,并及時核查、處理、反饋,有效化解涉老矛盾糾紛,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