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山東省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4年8月23日青島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6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青島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物業管理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業主自治、專業服務與政府監督管理和指導相結合的原則,發揮黨建引領作用,建立健全黨組織領導下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業主、物業服務人等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二、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務管理、園林和林業、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消防救援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同時將第八十三條中的“房屋”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
三、刪去第七條。
四、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刪去第四款。
五、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可以由業主自薦或者社區黨組織、居(村)民委員會推薦產生,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業主代表:
“(一)違章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或者有其他違反臨時管理規約、侵害業主合法權益行為且未改正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與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人有利害關系的;
“(三)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宜擔任業主代表的情形的。”
六、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七、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業主大會成立前,對確需決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物業管理事項,籌備組應當組織業主依法共同決定并實施。”
八、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刪去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延長業主委員會任期”。
九、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議題提出以及確定方式、業主投票權確定方法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規則、組成、任期、換屆以及成員的條件、增補、更換等事項依法作出規定。”
在第三款最后增加“市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范文本,并向社會公布。”
十、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中的“三人以上”修改為“五人以上”。
十一、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業主委員會成員人數不足時,可以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完成增補。業主委員會成員人數不足總數二分之一時,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十二、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九十日前,業主委員會應當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成立換屆小組;業主委員會未按照規定報告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其履行職責并組織成立換屆小組。”
十三、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為:“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換屆小組成立后十日內,將其保管的有關財務憑證、會議紀要等檔案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文件、財物全部移交換屆小組。業主大會依法需要使用上述文件、財物的,換屆小組應當及時提供。換屆小組應當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完成后十日內,將其保管的文件、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自行解散。”
第三款改為第二款,刪去其中的“召集物業管理聯席會議”。
十四、第六十三條改為第六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禁止采取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或者限制業主及其車輛出入等方式催收物業服務費用。”
十五、將第七十八條改為第七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共有部分經營收益單獨列賬,并將收支情況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共有部分經營收益可以由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收取并單獨列賬管理、定期公示。業主對共有部分經營收益收支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查詢有關財務賬簿;管理規約約定或者業主大會決定對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配合。”
十六、將第七十九條改為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籌集、使用和管理。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部分發生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公共安全等緊急情形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申請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進行應急維修、更新和改造。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商品房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在辦理房屋交易合同網簽時足額交納。購買公有住房的購房人應當在簽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時按照規定一并交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物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共同做好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收交工作。”
十七、將第八十二條改為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為:“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物業管理綜合協調工作制度,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召集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物業服務人、專業經營單位和物業、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參加,主要協調和處理下列事項:”
“(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在換屆、退出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突發事件;
“(三)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的銜接和配合;
“(四)舊住宅區改造整治中的重要事項;
“(五)需要協調、處理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同時將第九十條第四項修改為“未按照規定落實物業管理綜合協調工作制度的”。
十八、將第八十九條改為第八十八條,增加三項,作為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三)未按照規定公示、更新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有關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物業服務人采取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或者限制業主及其車輛出入等方式催收物業服務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未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