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
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
山東省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
應急物業服務期間,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業主共同決定選聘新物業服務人,協調新選聘物業服務人和應急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
第六十八條 市、區(市)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服務項目經理信用信息檔案,記錄涉及物業管理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等有關信息。
市物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以及相關職責履行、投訴處理和日常檢查等情況,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信用分類管理,建立激勵和懲戒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物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十九條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決定對物業實施自行管理的,應當在居(村)民委員會指導下制定自行管理方案,明確管理的事項、標準、費用和期限等內容,并將有關自行管理情況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七十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管理規約的約定,按照規劃用途安全、合理使用物業。
第七十一條 業主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告知房屋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裝修時,應當遵守物業服務人、居(村)民委員會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項,并配合其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第七十二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和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清洗維護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施或者分類收集點,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和方式,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進行指導。
第七十三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電梯、消防設施、消防通道等重要設施設備和重點部位加強日常巡查和定期養護,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進行處理并設置警示標志;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物品。
第七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出租等方式約定,并應當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的需要。
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預售或者現售時,將本物業管理區域用于出售、附贈、出租的車位、車庫的數量和位置予以公示。
第七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在實地標注。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的需要。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保持人民防空功能,由停車位使用費收取方負責維護管理,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人進行維護管理;有損壞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和設施設備等影響戰時使用效能情形的,維護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十六條 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車位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等救援通道。
第七十七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管理費等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共有部分經營收益單獨列賬,并將收支情況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共有部分經營收益可以由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收取并單獨列賬管理、定期公示。業主對共有部分經營收益收支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查詢有關財務賬簿;管理規約約定或者業主大會決定對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配合。
全體業主的共有部分經營收益主要用于補充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七十八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籌集、使用和管理。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部分發生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公共安全等緊急情形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申請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進行應急維修、更新和改造。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商品房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在辦理房屋交易合同網簽時足額交納。購買公有住房的購房人應當在簽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時按照規定一并交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物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共同做好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收交工作。
第七十九條 住宅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承擔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等責任及相關費用。
專業經營單位對專業經營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更新時,業主、物業服務人應當予以配合。
專業經營單位可以將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等事宜委托給物業服務人承擔,物業服務人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報酬。
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等費用,不得從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八十條 對配套設施不齊全、環境質量較差的舊住宅區,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進行改造整治,并制定政策鼓勵和支持業主自主開展改造提升,加裝電梯,逐步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舊住宅區改造整治時,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會同區(市)物業主管部門確定物業管理區域,組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大會決定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人管理物業。業主大會成立前的物業管理,由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八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物業管理綜合協調工作制度,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召集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物業服務人、專業經營單位和物業、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參加,主要協調和處理下列事項:
(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在換屆、退出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突發事件;
(三)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的銜接和配合;
(四)舊住宅區改造整治中的重要事項;
(五)需要協調、處理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與物業、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之間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互相通報物業管理信息。
第八十二條 物業、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公安、園林和林業、水務管理、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房屋使用安全、市容環衛、治安、消防、綠化、環保、物業收費等的監督管理,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第八十三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房屋使用安全、市容環衛、治安、消防、環保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人、業主或者有關當事人的報告或者投訴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相關職責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由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通告全體業主,必要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有關事項。
第八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挪用、侵占、擅自處分業主共有財產,篡改、隱匿、毀棄保管的文件、物品,違規泄露業主信息,或者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拒不移交物業服務用房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房屋預售或者現售時,未將本物業管理區域用于出售、附贈、出租的車位、車庫的數量和位置予以公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物業服務人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或者不移交有關資金、資料和物品的,由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物業服務人予以通報,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物業服務人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主管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挪用、侵占共有部分經營收益以及代管的其他共有資金的,依法追回,給予警告,并處被挪用或者侵占資金金額兩倍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公示、更新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有關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物業服務人采取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或者限制業主及其車輛出入等方式催收物業服務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未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 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
(二)未按照規定籌備、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業主委員會備案或者組織業主委員會換屆的;
(四)未按照規定落實物業管理綜合協調工作制度的;
(五)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報告、投訴不及時處理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九十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物業、市場監管、公安、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園林和林業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由綜合執法部門實施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一條 本條例規定的公示,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開張貼,也可以同時通過互聯網信息平臺發布,時間不少于三日。
第九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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