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工業設計促進條例
重慶市工業設計促進條例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重慶市工業設計促進條例
重慶市工業設計促進條例
(2024年9月26日重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促進工業設計創新發展,提升工業設計賦能產業發展的能力,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工業設計創新發展、應用推廣以及相關支持保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工業設計,是指綜合運用科技手段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系統、服務及體驗等進行優化整合的創新活動。
第三條本市工業設計發展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主導相結合、設計引領與產業發展相結合、設計創新與綠色轉型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本市以設計賦能產城鄉融合提升為導向,聚焦工業設計、工程設計、時尚設計等領域,推進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創意城市網絡設計之都建設。
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業設計促進工作的領導,將工業設計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協調和推進機制,研究解決工業設計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經濟信息部門負責促進工業設計發展的政策制定、主體培育、人才引育、品牌塑造以及設計之都建設等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工業設計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等工作;科技部門負責推動工業設計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成果轉化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促進工業設計發展資金保障工作;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工業設計人才評價及服務工作;統計部門負責工業設計行業統計和監測工作;知識產權部門負責工業設計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工業設計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工業設計相關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服務、行業協調和行業自律,依法開展行業研究、合作交流、教育培訓、宣傳推廣、標準制定和權益保護等活動。
鼓勵其他社會組織推動本行業開發、開放工業設計應用場景,加強工業設計應用推廣。
第八條經濟信息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業設計市場主體培育體系,開展工業設計中心和工業設計研究院的培育、認定等工作,推進工業設計機構建設。
第九條經濟信息部門應當支持和指導企業將工業設計納入企業發展戰略,加大工業設計投入力度,開放共享工業設計資源,設立獨立的工業設計部門或者與其他工業設計機構開展合作。
支持工業設計機構創建設計服務品牌,提高工業設計全產業鏈服務能力,為企業提供研發設計、工藝流程設計、品牌策劃、市場營銷等工業設計整體解決方案。
第十條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托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建設工業設計產業集聚區,促進基礎研究、產品開發、品牌營銷等工業設計全產業鏈集聚發展。
鼓勵和支持開發區(園區)、孵化平臺等完善空間布局,設立工業設計功能區,推動工業設計與特色產業融合發展。
第十一條教育部門應當加強工業設計相關學科專業建設,支持和指導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根據自身發展和市場需求開設工業設計相關專業、工業設計類課程,培養復合型設計人才;支持中小學開展設計思維和創新意識啟蒙教育。
支持企業與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合作,通過產學研合作、互派人員交流、共建實習實踐基地、建設市域產教聯合體和行業產教融合共同體等方式,培養符合企業需求的專業技術人才。
鼓勵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與國內外高校聯合培養工業設計人才。
第十二條教育、科技、經濟信息等部門應當支持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開展基礎性、通用性、前瞻性的工業設計理論研究和技術研發,推動工業設計科研成果的轉化利用。
鼓勵和支持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建立體現知識、技術等創新要素價值的收益分配機制,合理確定工業設計人才薪酬,對承擔重大科技任務且做出貢獻的工業設計人員,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予以激勵。
第十三條教育、經濟信息、人力社保等部門應當完善工業設計人才評價、培養、激勵、流動、服務保障機制,加強工業設計專業化人才隊伍建設。
支持工業設計從業人員享受人才政策、申報工業設計專業職稱、參加國內外學習交流活動。
鼓勵國內外優秀工業設計從業人員來渝兼職任教、創業或者設立設計機構。
第十四條經濟信息、數據等部門應當支持和指導企業、工業設計機構加強人工智能、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數字孿生等現代技術手段在工業設計中的應用,提升設計質量和效率。
第十五條本市建立工業設計國際合作交流機制,加強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創意城市網絡成員的合作交流,開展跨領域、跨區域的設計創新合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舉辦工業設計比賽、論壇、展會,引進國內外知名設計品牌活動,建設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專業活動交流平臺。
鼓勵企業設立境外設計分支機構,推動工業設計服務出口;支持工業設計相關國際組織和企業在本市設立總部、分支機構。
第十六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過下列方式,加強設計之都城市品牌建設,擴大工業設計的社會認知度和影響力:
(一)設立設計之都標識,統一對外宣傳形象;
(二)推進工業設計創意公園、街區建設;
(三)興辦設計體驗館和科普基地;
(四)建設設計社區(鄉村)服務站;
(五)開展工業設計公益講座、展覽、體驗等;
(六)其他加強設計之都城市品牌建設的方式。
第十七條本市支持工業設計與先進制造業、其他生產性服務業等深度融合,引領產業高質量發展。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指導企業、工業設計機構將工業設計應用于外觀造型、功能創新、結構優化、新材料應用等環節,推動裝備制造、電子信息、消費品等產業提質增效;運用綠色設計、智能設計和集成創新等方式,促進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先進材料、生物醫藥等產業發展壯大。
第十八條經濟信息、文化旅游等部門應當推動工業設計與文化融合,開發具有巴渝文化特色的工業設計項目和產品,保護利用本市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工業遺產。
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支持和指導企業、工業設計機構運用設計思維,促進工業設計在城市管理、交通、養老、醫療等公共服務領域的應用。
農業農村、文化旅游等部門應當支持和指導企業、工業設計機構加強鄉村設計,推進工業設計在農村產業發展、人居環境整治、基礎設施建設等農業農村領域的應用。
第十九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工業設計公共服務體系,為企業、工業設計機構和從業人員提供政策咨詢、技術支撐、人才培養、交流合作、成果轉化等服務。
第二十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業設計主體培育、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成果轉化等的資金支持。
鼓勵社會資本對工業設計機構、設計成果轉化進行股權投資、項目投資等。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工業設計的信貸支持力度,創新工業設計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拓寬融資渠道。
企業用于工業設計的研發費用,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等稅費優惠。
第二十一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工業設計知識產權保護,提供知識產權檢索、咨詢、申請、注冊、登記、維權等公共服務。
市知識產權部門等應當提供境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維權援助等服務,提升企業應對工業設計境外知識產權糾紛的能力。
鼓勵和支持企業、工業設計機構或者個人依法進行工業設計專利申請、商標注冊、著作權登記,在產品或者包裝上標注設計機構或者設計者名稱。
第二十二條市經濟信息、統計等部門應當完善監測和評價體系,對工業設計產業發展和設計之都建設進行統計監測、分析和評估,定期發布有關信息,為制定工業設計政策提供決策參考。
第二十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工業設計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本市工程設計、時尚設計的創新發展、應用推廣以及相關支持保障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2024年10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