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定
紹興市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定
浙江省紹興市人民政府
紹興市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定
紹興市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定
(2024年9月4日紹興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公布 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合法性審查工作,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和基層社會治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合法性審查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合法性審查工作,是指行政機關對擬作出的行為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開展前置審查的內部監督活動。
前款所稱行政機關包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的合法性審查工作,加強對本轄區內合法性審查工作的統籌、指導和監督。
各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內部審查機構和人員,做好本單位合法性審查工作。
司法所應當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合法性審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指導,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負責合法性審查工作的部門和機構,以下統稱法審機構。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將下列擬作出的行為事項納入合法性審查: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協議;
(二)前項規定以外,涉及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或者減損其權益的行政行為;
(三)政府采購文件、政府采購合同等民事行為。
前款第二項所列行為事項適用簡易程序辦理的,行政機關可以不納入合法性審查。
第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編制本級政府合法性審查事項目錄清單(以下簡稱“目錄清單”),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有關部門應當結合職責權限和實際需要,編制本部門目錄清單,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編制本單位目錄清單,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目錄清單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規定程序實施動態調整。
目錄清單內的審查事項,未經合法性審查,不得作出決定。
第七條 起草、承辦單位(機構)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和法審機構的要求,提交合法性審查所需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法審機構收到合法性審查材料后,認為審查材料不完備、不規范,要求補正的,起草、承辦單位(機構)應當按照法審機構的時間要求提交補正材料;逾期不補正的,法審機構可以退回。
第八條 法審機構開展合法性審查工作,原則上采用書面方式進行。
法審機構可以根據需要采用實地考察、座談調研、專家論證、第三方機構評估等方式開展輔助審查。
起草、承辦單位(機構)應當加強與法審機構的溝通聯系,起草、承辦重大疑難復雜事項時,可以商請法審機構提前介入,參與前期調研環節。
第九條 起草、承辦單位(機構)應當保障必要的合法性審查時間。
除保障國家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就審查事項作出決定的外,合法性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合法性審查時間自法審機構收到審查材料之日起計算。審查材料需要補正的,自提交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審查過程中的專家論證、第三方機構評估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專門從事合法性審查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法審員”)。
法審員應當具備與工作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一般由單位公職律師擔任。
行政機關可以聘請執業律師協助法審員開展合法性審查工作;法審員未取得公職律師證的,應當聘請執業律師參與協審。
聘請執業律師應當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聘任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
第十一條 法審員應當嚴格履行合法性審查職責,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出具審查意見。
執業律師協助開展合法性審查,應當規范出具協審意見書并簽章。
法審機構應當對協審意見書進行復核,不得直接將協審意見書作為本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出具。
第十二條 法審機構根據現有材料進行審查,可以在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書中,對材料完整性、辦理時限等客觀影響因素進行聲明。
因送審材料不完整、審查時間無法保障等非法審機構過錯的原因導致審查不充分、不全面,造成后果的,可以相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法審機構和法審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起草、承辦單位(機構)應當及時研究處理法審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及時與法審機構協商溝通;決定不予采納的,應當在履行內部集體審議或者報批程序時作出專門說明。
第十四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逐步推進全市合法性審查工作數字化管理系統建設,全面規范工作流程,實現合法性審查及其監督檢查工作數據全鏈條歸集,探索智能輔助功能,提升合法性審查工作效能。
第十五條 縣級合法性審查中心應當協助司法行政部門做好合法性審查工作,為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重大疑難復雜事項提供業務指導、咨詢研判。
縣級合法性審查中心應當加強制度建設和運行管理,制定中心章程,結合本地實際明確具體業務開展范圍、受理標準和辦理流程,不斷提升業務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法審員業務培訓制度,制定法審員培訓計劃,組織法審員崗前培訓、集中培訓和線上培訓,定期開展業務交流、培訓研討和案例指導等活動,提升法審員隊伍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審員納入本單位執法用法領域專業化干部培養范疇,將其履職表現作為評優評先、選拔任用、晉職晉升的參考。
第十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法律專業人才激勵機制,對積極參與合法性審查工作并發揮重要作用的公職律師、執業律師給予激勵、褒揚。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合法性審查專家論證、第三方機構評估等列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加強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財政保障。
行政機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專業社會力量,參與合法性審查工作。鼓勵探索多種形式付費機制,結合實際工作量,向參與合法性審查工作的專業社會力量支付合理報酬。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合法性審查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將相關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和督察內容。
各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合法性審查工作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
第二十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全市合法性審查工作情況、縣級合法性審查中心監督檢查工作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
縣級合法性審查中心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轄區內各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
司法所應當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合法性審查工作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合法性審查工作數字化管理系統,開展日常動態監測,實時掌握各行政機關合法性審查總量、審查狀態、審查結果等數據,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予以通報并督促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第六條第五款規定,未經合法性審查作出決定的;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法審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合法性審查職責的;
(三)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按規定對不采納合法性審查意見的情況進行專門說明的。
第二十二條 執業律師違反勤勉盡責義務的,可以依照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解除聘用關系等;存在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依法依規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
第二十三條 因專業判斷差異、法律適用理解不同、試點性創新性工作依據界限不明等情形,相關責任人員經審慎審查后仍出現瑕疵的,根據問題性質和程度實行容錯免責。
第二十四條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參照本規定,建立村(社區)合法性審查工作制度,發揮村(社區)法律顧問作用,對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村規民約、經濟合同以及涉及村(社區)經濟社會發展、關系村(居)民切身利益或關注度高的重大涉法事項開展合法性審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為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合法性審查工作提供指導、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