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港市社區治理條例
龍港市社區治理條例
浙江省溫州市人大常委會
龍港市社區治理條例
溫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29號
《龍港市社區治理條例》已由溫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23年7月28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3年9月25日起施行。
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8月1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龍港市社區治理條例》的決定
(2023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對溫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龍港市社區治理條例》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準,由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龍港市社區治理條例
(2023年6月29日溫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3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推動龍港市“市管社區”基層治理,促進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和保障龍港市新型城鎮化綜合改革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龍港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龍港市行政區域內社區治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社區治理,是指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按照“市管社區”管理體制要求,以構建多元共治、設施完善、服務便捷、活力充盈、和諧幸福的社會生活共同體為目標,通過體制機制改革創新,深化政府職能轉變、加強基層群眾自治、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推動自治、法治、德治、智治融合,實現社區共建共治共享的活動。
第三條 溫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龍港市社區治理改革探索的支持、指導和督促,有針對性出臺相關政策和考核辦法。
第四條 龍港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治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統籌協調社區治理工作,優化社區規劃布局,加強對社區治理的政策支持、經費保障、人員配備和能力建設。
龍港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區治理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社區治理工作。
鼓勵、支持居民、社區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社區治理。
第五條 龍港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部門直接聯系服務社區工作機制,采取分片服務、人員派駐、定期走訪等方式,高效、優質履行社區治理職責。
龍港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社區治理協作機制,加強溝通聯系,協同推進社區治理工作。
第六條 依法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履行的行政管理職責由龍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
第七條 龍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日常生產、生活密切相關或者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辦事的下列事項,可以通過向社區派駐工作人員、委托社區自治組織或者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等方式辦理:
(一)接收行政許可、行政裁決、行政給付等申請材料;
(二)開展居家養老服務需求等評估,定期巡訪有特殊困難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居家養老指導服務,做好其他居家養老服務日常事務;
(三)依法興辦母嬰室、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兒園,培養和培訓保教人員,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為未成年人提供專業服務;
(四)協助落實對個體工商戶、中小微企業的分類培育和扶持政策;
(五)協助落實農民、返鄉入鄉人員創業創新的扶持政策;
(六)協助做好安全生產的指導服務和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七)協助開展消防安全隱患排查;
(八)協助、配合做好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等工作;
(九)協助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十)收集、運輸生活垃圾;
(十一)宣傳普及環境保護、急救、食品藥品安全、消防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等知識;
(十二)其他事項。
第八條 龍港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擬定下列社區工作事項清單:
(一)社區自治組織依法承擔的工作事項清單;
(二)社區自治組織依法協助政府工作事項清單;
(三)龍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托社區自治組織辦理的事項清單。
前款規定的社區工作事項清單,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動態調整。龍港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在社區工作事項清單外,將其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交由社區自治組織承擔或者直接給社區自治組織安排工作任務。
第九條 社區自治組織、其他社會力量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優化服務流程,規范服務行為,增強社區服務功能。
龍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委托社區自治組織、其他社會力量承擔的事項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評估,并給予必要的保障。
第十條 龍港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整合聯通不同層級、不同部門的業務信息系統,集成應用網上辦事、民情反映、議事協商、預警研判、協同響應、服務直達等場景與功能,推進智慧社區建設,以數字化賦能社區治理。
第十一條 龍港市應當加強系統治理,在全域合理設置社區網格,明確網格管理服務事項,選優配強網格工作力量,加強對網格工作人員的培訓指導,整合優化資源,依托信息化技術創新網格管理機制和服務措施,實施精細化服務、精準化監管,促進社區綜合治理。
第十二條 龍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建立健全社區議事協商機制,結合社區實際,明確事項范圍、參與主體、議題遴選、議事程序、結果運用以及檔案管理等議事協商規則,促進社區協商共治。
開展社區議事協商活動,可以根據社區議事協商議題類型和具體內容,合理選擇現場協商、互聯網協商、視頻會議協商等參與形式,增強議事協商的及時性、便捷性和實效性。社區議事協商結果應當向居民公開。
第十三條 龍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建立覆蓋全市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依托法律服務進社區、民主法治社區創建等活動,提高居民法律意識和依法開展活動、維護權益的能力。
龍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社區人民調解組織網絡,發揮人民調解員、法律從業人員、社會工作者、心理咨詢師等專業人員在社區矛盾糾紛化解、公益法律服務等方面的作用,推進社區矛盾糾紛前端解決機制建設,從源頭上化解矛盾糾紛,防控社會風險,維護社區和諧穩定。
第十四條 龍港市應當加強社區文化建設,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居民公約和家庭家教家風建設,提高居民道德水準和文明素養,推動移風易俗,強化道德教化作用,促進家庭和美、鄰里和睦、社區和諧。
第十五條 龍港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本級國土空間規劃,統籌推進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
龍港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閑置公共資源優先用于建設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倡導駐社區單位為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提供便利和支持。鼓勵利用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或者引入其他社會力量,建設社區綜合服務設施。
第十六條 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可以用于開展下列活動:
(一)居民自治活動;
(二)辦理政務服務事項;
(三)龍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派駐、聯系社區人員的公務活動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與居民的聯系溝通;
(四)社區公共服務、公益志愿服務和黨群服務;
(五)設置城市驛站、共富工坊、家政服務點等惠民利民場所;
(六)其他社區服務活動。
第十七條 龍港市引導和支持社區根據地域相鄰、文化相通、習俗相近以及歷史沿革、現實往來等因素,按照自愿自主、優勢互補、資源整合原則,聯合開展社區共建共治共享。
第十八條 龍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社區工作者的教育培訓,建立以工作成效、居民滿意度為主要指標的社區工作者評價機制,推進社區工作者職業體系建設,構建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社區工作者隊伍。
龍港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專職社區工作者配備數量。專職社區工作者應當向社會公開招聘,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表現優秀的社區工作人員。鼓勵符合條件的專職社區工作者依法參加所在社區的群眾自治組織成員的選舉。
龍港市有關單位、國有企業可以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安排一定數量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崗位面向優秀專職社區工作者公開招聘。
第十九條 龍港市應當建立完善政府投入為主、集體經濟組織收入和其他收入補充的社區治理經費籌集和保障機制。
鼓勵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基金會,按照規定接收、管理和使用社會捐贈財產,支持和推進社區治理。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