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附則
第八十五條 本法下列術語的含義:
(一)生物因子,是指動物、植物、微生物、生物毒素及其他生物活性物質。
(二)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是指我國境內首次出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再次發生,或者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損害,引起社會恐慌,影響社會穩定的傳染病。
(三)重大新發突發動物疫情,是指我國境內首次發生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動物疫病再次發生,或者發病率、死亡率較高的潛伏動物疫病突然發生并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四)重大新發突發植物疫情,是指我國境內首次發生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嚴重危害植物的真菌、細菌、病毒、昆蟲、線蟲、雜草、害鼠、軟體動物等再次引發病蟲害,或者本地有害生物突然大范圍發生并迅速傳播,對農作物、林木等植物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五)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是指通過科學和工程原理認識、改造、合成、利用生物而從事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應用等活動。
(六)病原微生物,是指可以侵犯人、動物引起感染甚至傳染病的微生物,包括病毒、細菌、真菌、立克次體、寄生蟲等。
(七)植物有害生物,是指能夠對農作物、林木等植物造成危害的真菌、細菌、病毒、昆蟲、線蟲、雜草、害鼠、軟體動物等生物。
(八)人類遺傳資源,包括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和人類遺傳資源信息。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是指含有人體基因組、基因等遺傳物質的器官、組織、細胞等遺傳材料。人類遺傳資源信息是指利用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產生的數據等信息資料。
(九)微生物耐藥,是指微生物對抗微生物藥物產生抗性,導致抗微生物藥物不能有效控制微生物的感染。
(十)生物武器,是指類型和數量不屬于預防、保護或者其他和平用途所正當需要的、任何來源或者任何方法產生的微生物劑、其他生物劑以及生物毒素;也包括為將上述生物劑、生物毒素使用于敵對目的或者武裝沖突而設計的武器、設備或者運載工具。
(十一)生物恐怖,是指故意使用致病性微生物、生物毒素等實施襲擊,損害人類或者動植物健康,引起社會恐慌,企圖達到特定政治目的的行為。
第八十六條 生物安全信息屬于國家秘密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國家其他有關保密規定實施保密管理。
第八十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生物安全活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規定的原則另行規定。
第八十八條 本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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