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電梯安全管理規定
紹興市電梯安全管理規定
浙江省紹興市人大常委會
紹興市電梯安全管理規定
紹興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6號
2023年10月30日紹興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紹興市電梯安全管理規定》,已于2023年11月24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紹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4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紹興市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
(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對紹興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紹興市電梯安全管理規定》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準,由紹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紹興市電梯安全管理規定
(2023年10月30日紹興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選型配置、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救援及安全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電梯,包括乘客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電梯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將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安全責任考核體系,所需經費納入財政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對本轄區內電梯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經信、教育、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文廣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開展電梯安全宣傳、咨詢和教育培訓,收集、發布電梯主要零部件、維護保養參考價格等行業信息。
第六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電梯安全運行監控機制,開展下列工作:
(一)建立全市電梯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統,開展電梯運行監測、救援指揮、數據歸集和統計分析等;
(二)建立全市統一的96333電梯應急救援處置平臺,按照就近就快原則指揮調度,組織開展全市電梯應急救援工作;
(三)探索建立全市電梯全生命周期質量安全追溯和評價體系,開展電梯全生命周期風險監測,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實施分類監管。
實施電梯安裝、使用管理、維護保養、修理改造、安全評估、檢驗檢測等行為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電梯安全相關數據上傳電梯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統,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公益宣傳,引導公眾正確乘用電梯。
幼兒園、中小學校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納入安全教育內容,培養幼兒、學生安全文明乘用電梯的習慣。
第八條 電梯所有權人應當承擔電梯修理、改造、更新、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日常運行、保險等相關費用。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電梯所有權人已繳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可以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電梯所有權人的分賬戶列支由其承擔的電梯修理、改造、更新以及電梯運行智能化裝置、機房環境溫度控制設備等費用。
經業主共同決定,利用住宅電梯投放商業廣告的收入可以優先用于電梯維護保養、修理和保險等支出。
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鼓勵保險機構創新電梯安全綜合保險產品,提供風險管理服務。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老舊住宅電梯安全管理的需要,探索建立老舊住宅電梯安全評估及修理、改造、更新等經費籌措補助機制,為其籌措資金提供必要支持。
第九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或者電梯所有權人可以委托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對電梯進行安全評估:
(一)整機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或者主要零部件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
(二)因故障導致人員死亡或者嚴重人身傷害的;
(三)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四)曾遭受水浸、火災、雷擊等災害影響的;
(五)其他情形需要安全評估的。
電梯安全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是否繼續使用電梯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的參考。
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電梯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等要求組織開展電梯機房、井道、底坑、層站與救援通道等土建工程設計與施工,并組織土建工程施工、監理以及電梯制造、安裝等單位對電梯土建工程進行檢查,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電梯安裝施工。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確保新增工程結構、井道、底坑和救援通道等符合規定。
電梯土建工程防滲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八年。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將電梯用于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運載等工程建設施工作業。
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體規范,指導電梯土建工程設計、建設和選型配置。
第十一條 電梯轎廂內應當實現公共移動通信網絡信號覆蓋。
新安裝的乘客電梯,建設單位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視頻監控、網絡遠程傳輸、自動報警等功能的智能化裝置,并按要求接入電梯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統。
本規定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乘客電梯,沒有安裝運行智能化裝置的,在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第二款規定予以加裝。
第十二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質量安全負責,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必要的技術服務和必需的備品配件;
(二)提供電梯施工、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故障處理和應急救援等技術指導;
(三)永久保存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出廠隨附技術資料副本;
(四)不得設置控制密碼等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五)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履行下列電梯安全管理義務:
(一)按照規定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電梯安全總監和電梯安全員,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制度、設備臺賬和安全技術檔案;
(二)制定電梯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三)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明示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二十四小時值班電話;
(四)組織電梯日常檢查,保持電梯機房、轎廂、井道、底坑等環境衛生整潔;
(五)對電梯維護保養作業進行現場監督和確認,配合做好現場安全工作;
(六)引導和監督乘用人安全、正確乘用電梯,及時勸阻、制止非正常使用電梯行為;
(七)按照規定申報定期檢驗、開展自行檢測或者委托電梯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及時整改檢驗、檢測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
(八)對檢驗、檢測發現需要停止使用的電梯,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顯著位置設置停用標識,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九)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人作為住宅電梯使用單位的,除履行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義務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及時公開電梯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維護保養等經費使用和電梯相關商業廣告收支等共有收益收支情況;
(二)電梯發生故障影響正常使用,或者經檢驗、檢測存在事故隱患的,及時向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報告,并及時組織修理;
(三)非電梯故障等安全原因,不得擅自停用住宅電梯或者限制業主乘用電梯;
(四)接受業主委員會、義務監督員、業主對電梯使用管理、維護保養、費用收支等事項的監督。
第十五條 乘用電梯應當文明有序,自覺遵守警示標志和安全注意事項要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停止使用或者正在施工的電梯;
(二)在電梯轎廂內嬉戲、打鬧、蹦跳,倚靠電梯門,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滯留;
(三)用乘客電梯運載電動摩托車、電動自行車或者其
蓄電池;
(四)拆除、損壞電梯的零部件、通話報警裝置、附屬設施、安全注意事項或者電梯安全相關標志、標識等;
(五)采用扒撬等非安全手段強行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六)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攜帶易燃、易爆、腐蝕性強等危險物品乘坐電梯;
(八)非緊急狀態下使用緊急停止裝置;
(九)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維護保養質量負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等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技術性能;
(二)確保維護保養人員具有相應資格,在維護保養現場落實安全防護措施,保證作業安全;
(三)公開維護保養項目、內容、時間、責任人以及執行標準、質量目標等信息;
(四)監督維護保養人員嚴格落實工作質量要求,定期對各維護保養人員的工作質量進行現場檢查,確保維護保養記錄完整、真實并經電梯使用單位確認;
(五)發現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及時排除電梯故障,故障難以當場排除的,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六)做好應急救援和故障處置記錄,如實記載應急救援和故障處置等情況,記錄至少保存四年;
(七)規范設置救援點,配備應急救援人員、裝備和二十四小時應急救援電話,服從電梯應急救援處置平臺指揮調度,保證抵達救援現場時間不超過三十分鐘,并及時反饋救援情況;
(八)在維護保養過程中,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者發現使用未經檢驗、檢測以及檢驗不合格、檢測存在較嚴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電梯的,及時向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九)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全保護裝置應當具有型式試驗證明;
(十)不得采用技術手段限制、干擾電梯正常使用,不得取消電梯安全保護功能,影響電梯安全運行;
(十一)未經電梯使用單位書面同意,不得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等要求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并對檢驗、檢測結果負責。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自收到電梯檢驗申報、檢測要求后十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檢測,并在完成檢驗、檢測后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報告。
第十八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使用單位采取相應措施。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發現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告知使用單位停止使用,并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一)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二)檢驗不合格,或者檢測存在較嚴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三)超過檢驗、檢測有效期仍繼續使用的;
(四)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禁止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實施電梯安裝、使用管理、維護保養、修理改造、安全評估、檢驗檢測等行為的單位未按照要求將電梯安全相關數據上傳至電梯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建設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電梯制造單位設置控制密碼等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七項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開展檢測或者未及時整改檢測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八項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立即停止使用檢驗、檢測發現需要停止使用的電梯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人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由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項規定,采用技術手段限制、干擾電梯正常使用或者取消電梯安全保護功能,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一項規定,未經電梯使用單位書面同意,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的。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