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條例
嘉興市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條例
浙江省嘉興市人大常委會
嘉興市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條例
嘉興市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條例
(2023年10月27日嘉興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3年12月21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推進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建設,提升公共服務水平和管理效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網格化服務管理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網格,是指在城鄉社區、行政村以及其他特定區域內劃分的基層社會治理單元。
本條例所稱網格化服務管理,是指以黨建為引領,整合各方力量,確定服務管理人員,在網格內提供服務和進行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市、縣(市、區)應當確定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四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網格化服務管理具體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 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發揮自身優勢,協助做好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鼓勵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參與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網格劃分和調整的具體辦法,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網格內設立微網格。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具體辦法劃分和調整網格、微網格。
其他部門、單位不得在村(社區)另行劃分網格、微網格,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人員一般由網格長、專職網格員、兼職網格員、網格指導員、微網格長等組成。
網格長負責并統籌協調網格內的服務管理工作。
專職網格員協助網格長做好信息收集、隱患排查、矛盾調解、走訪服務、應急處置、平安宣傳等工作。
兼職網格員協助網格長、專職網格員處理網格內日常事務。
網格指導員負責指導、督促、協調、參與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微網格長承擔微網格內的相關任務。
第八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制定網格化服務管理事項清單,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網格化服務管理事項實行準入和退出的動態調整機制。調整網格化服務管理事項,應當經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同意。
第九條 對納入網格化服務管理事項清單的事項,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提供業務指導培訓,配置相應經費,并落實工作監督。
未履行業務指導培訓、經費保障或者工作監督等職責的,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可以對相關事項作退出處理。
第十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網格事項分層分類辦理機制,厘清不同層級、部門之間職責邊界,完善信息收集、問題發現、事件上報、任務交辦、協同處置、結果反饋等工作流程。
第十一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舉止得體、語言文明,規范佩戴全市統一的工作標識。
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不得阻礙網格化服務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人員有權拒絕實施下列事項:
(一)超出網格化服務管理事項清單的事項;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
(二)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虛作假、推諉塞責;
(四)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或者故意刁難服務管理對象;
(五)其他違法或者違反網格化服務管理的行為。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及其人員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投訴舉報,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依規處理。
投訴舉報不實的,應當通過適當形式在一定范圍內澄清事實,消除影響。
第十五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居)民主要活動場所或者其他顯著位置公布以下信息:
(一)網格名稱及其區域范圍;
(二)網格長、專職網格員等網格化服務管理人員的姓名和聯系方式;
(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監督舉報電話;
(四)其他應當公布的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六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應當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加強數字化建設,完善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加強數據歸集、回流、開發、利用,為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提供數據支撐。
有關部門應當將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業務信息、數據信息與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對接融合,提高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效率。
第十七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數據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機制,保障數據安全。
第十八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市、區)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為網格化服務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裝備設備,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
第十九條 專職網格員的配備調整、考核評價、激勵保障等具體辦法,由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民政等部門制定。
專職網格員依法享有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和住房公積金等其他保障待遇。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為專職網格員履行職責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條 統一招聘的專職網格員納入村(社區)工作者隊伍管理,其薪酬參照村(社區)工作者合理確定。
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專職網格員,可以優先招錄為村(社區)工作者;在招聘事業單位或者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時,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考慮。
第二十一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業務培訓,提升綜合素質和能力,提高服務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條 對在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褒揚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網格化服務管理人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浙江乍浦經濟開發區(嘉興港區)管委會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本區域內網格化服務管理職責。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