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桑基魚塘系統保護規定
湖州市桑基魚塘系統保護規定
浙江省湖州市人大常委會
湖州市桑基魚塘系統保護規定
湖州市人大常委會公告
〔2023〕5號
2023年10月31日湖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湖州市桑基魚塘系統保護規定》,已于2023年11月24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14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湖州市桑基魚塘系統保護規定》的決定
(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對湖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湖州市桑基魚塘系統保護規定》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準,由湖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湖州市桑基魚塘系統保護規定
(2023年10月31日湖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桑基魚塘系統的保護,促進農業文化傳承、農業生態保護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桑基魚塘系統的保護、發掘、利用、傳承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文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土地管理、濕地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桑基魚塘系統,是指為適應洼地環境而形成的“塘基種桑、桑葉喂蠶、蠶沙養魚、魚糞肥塘、塘泥壅桑”的傳統循環農業模式,以及由此衍生的生態農業景觀和魚桑文化。
第四條 桑基魚塘系統保護工作應當遵循在發掘中保護、在利用中傳承的方針,堅持保護優先、合理利用、活態傳承、協調發展、利益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將桑基魚塘系統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南太湖新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授權、委托,在所轄區域內履行區縣人民政府職責。
桑基魚塘系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桑基魚塘系統日常巡查等制度,依法做好相關保護工作。
第六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桑基魚塘系統保護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推進,制定桑基魚塘系統保護與利用技術性規范。
文化廣電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桑基魚塘系統相關的文物保護工作,組織對桑基魚塘系統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推動桑基魚塘系統相關文化旅游產業的發展。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桑基魚塘系統保護的有關內容納入中小學地方教育讀本,支持開展與桑基魚塘系統保護相關的教學、研學等活動。
發展和改革、科技、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桑基魚塘系統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桑基魚塘系統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保護工作,充分聽取村民意見,廣泛吸收村民參與,并依照法定程序將保護相關事項納入村規民約。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桑基魚塘系統專家咨詢工作制度。
編制桑基魚塘系統保護和發展專項規劃或者作出有關重大決定的,應當聽取專家意見或者邀請專家進行評估論證。
第九條 鼓勵相關種養殖行業協會、專業合作社等組織依照法定程序將保護相關事項納入協會章程、合作社章程。
鼓勵各類組織和個人以科研、捐贈、公益活動等形式參與桑基魚塘系統保護工作。
為桑基魚塘系統保護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褒揚激勵。
第十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桑基魚塘系統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項用于桑基魚塘系統的保護、發掘、利用、傳承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桑基魚塘系統資源調查,實行資源數據分類管理,并建立桑基魚塘系統保護區域動態監測信息系統,實現數據共享。
第十二條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依據桑基魚塘系統資源調查、動態監測情況,組織編制桑基魚塘系統保護與發展專項規劃,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桑基魚塘系統保護與發展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要特征與價值分析;
(二)保護現狀評估;
(三)保護與發展的目標、內容、重點及措施;
(四)桑基魚塘系統保護清單;
(五)其他應當納入規劃的內容。
桑基魚塘系統保護與發展專項規劃應當與生態環境保護、文化遺產保護、耕地保護、文化旅游、水利、建設、交通、農業農村等專項規劃相銜接,其主要內容在國土空間詳細規劃中落實。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公布桑基魚塘系統保護區域申報辦法。
符合下列條件的,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申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桑基魚塘系統保護區域:
(一)桑基魚塘連片面積為一百畝以上;
(二)魚塘面積與塘基面積比例范圍為六比四至七比三之間。
經聯合國糧農組織認定的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核心保護區,直接納入桑基魚塘系統保護區域。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桑基魚塘系統保護區域的具體范圍,并在醒目位置設立標志、界樁。
第十四條 桑基魚塘系統保護區域內依法進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以及文化旅游項目建設的,應當符合桑基魚塘系統保護與發展專項規劃,與桑基魚塘系統的歷史、文化、景觀和生態屬性相協調,并采取最有利于保護桑基魚塘系統的建設方案和施工工藝。
第十五條 桑基魚塘系統保護區域內的桑基魚塘經營權人應當履行下列保護義務:
(一)按照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保持桑基魚塘系統的原生自然景觀;
(二)按照桑基魚塘系統保護與利用技術性規范開展種植養殖;
(三)修復退化的桑基魚塘,對生長勢差的桑樹重新種植,對塌損嚴重的塘基予以整修,對存積過多的塘底淤泥進行清理;
(四)采取其他有利于桑基魚塘系統保護的措施。
第十六條 桑基魚塘系統保護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反桑基魚塘系統保護與發展專項規劃開挖、填埋魚塘;
(二)毀壞塘基、桑樹;
(三)擅自移動、遮擋、涂改、損毀標志、界樁;
(四)未按照桑基魚塘系統保護與利用技術性規范開展種植養殖;
(五)其他破壞桑基魚塘系統的行為。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符合法律規定的機關、有關組織就破壞桑基魚塘系統構成污染環境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第十八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桑基魚塘系統資源的整理、研究工作,采取下列方式挖掘其深層價值:
(一)以桑蠶業、淡水漁業以及多功能農業為重點,挖掘經濟價值;
(二)以村規民約、道德規范、互助合作為重點,挖掘社會價值;
(三)以民間文學、傳統技藝、民俗活動為重點,挖掘文化價值;
(四)以人與自然和諧、生物多樣性保護為重點,挖掘生態價值;
(五)以基塘合理布局、物種互利共生、物質循環利用為重點,挖掘科技價值。
第十九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運用產業基金、專項資金等政策措施,促進桑基魚塘相關產業發展。
支持利用桑基魚塘系統資源,延伸農業產業鏈,發展休閑農業、鄉村旅游、研學實踐體驗等農文旅融合業態,實行集約化經營。
第二十條 支持在保護區域內的農產品申報綠色食品等認證,鼓勵開發與桑基魚塘系統有關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農產品,提升品牌競爭力。
鼓勵建立優良桑、蠶、魚等種質資源庫、基因庫,開展種質資源收集保存、良種選育和示范推廣等活動。
第二十一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宣傳,增強全社會的保護和傳承意識,依托民俗節慶等活動,組織開展國際國內交流。
鼓勵各類組織和個人依法開展下列魚桑文化傳承活動:
(一)塘魚養殖、桑樹栽培、養蠶繅絲等生產方式的傳習活動;
(二)資料收集、文藝創作、展覽展示、教育培訓等宣傳、普及活動;
(三)特色工藝品、特色美食、文創產品等研發活動;
(四)其他有利于魚桑文化傳承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項,違反桑基魚塘系統保護與發展專項規劃開挖、填埋魚塘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項,毀壞塘基、桑樹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項,擅自移動、遮擋、涂改、損毀標志、界樁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四項,未按照桑基魚塘系統保護與利用技術性規范開展種植養殖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