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物業管理條例
臺州市物業管理條例
浙江省臺州市人大常委會
臺州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七章 服務保障
第五十二條 市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信息平臺和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系統。
鼓勵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通過物業管理信息平臺開展物業管理活動。鼓勵業主和業主委員會通過電子投票系統進行表決。
物業管理信息平臺、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系統的建設和維護經費列入市級財政預算。
第五十三條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進行評估,可以委托社會評估機構開展評估工作,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物業服務質量評估辦法由市物業主管部門制定。
市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信用評價體系,制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建立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信用評價結果。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信息收集、核查和匯總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信用信息采集予以協助。
第五十四條 市物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制定并定期更新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物業服務合同、物業保修協議、物業承接驗收確認協議和裝飾裝修承諾書等示范文本,供物業管理各方參照使用。
第五十五條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成員、執行秘書、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相關人員參加物業管理知識培訓,所需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行政處罰,按照有關規定屬于綜合行政執法范圍的,依法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五十七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業主大會籌備組報送有關資料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將公共收益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發布公告或者不處理業主對物業提出質量異議的。
第五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實施相關禁止行為的,由物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將陽臺或者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客廳、餐廳、書房和廚房上方的,由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或者未通過電子信息技術方式告知全體業主有關物業服務信息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款規定,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氣或者暴力脅迫等方式催繳物業服務費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向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指定裝修企業或者要求業主、非業主使用人購買指定裝修材料的。
第六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在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不移交相關財物和資料或者拒絕配合查驗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將公共收益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臺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8日頒布的《臺州市物業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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