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共富工坊建設管理規定
臺州市共富工坊建設管理規定
浙江省臺州市人大常委會
臺州市共富工坊建設管理規定
臺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0號
2023年10月27日臺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臺州市共富工坊建設管理規定》,已于2023年11月24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臺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4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臺州市共富工坊建設管理規定》的決定
(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對臺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臺州市共富工坊建設管理規定》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準,由臺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臺州市共富工坊建設管理規定
(2023年10月27日臺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24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共富工坊的建設和管理,推動農民增收、企業增效、集體增富,促進鄉村振興,推進共同富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共富工坊建設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共富工坊,是指綜合集成各方政策、資源、力量,依法利用村(社區)黨群服務陣地、閑置房屋土地等,引導企業等市場主體將相關產業的生產加工環節、各類新產業新業態布局到農村,帶動當地富余勞動力和低收入群體共同富裕的就業創業平臺。
第三條 共富工坊建設管理工作應當堅持黨建引領、政府推動、市場運作、城鄉互補、共建共享、穩步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共富工坊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促進共富工坊可持續發展。
市、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是共富工坊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共富工坊建設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綜合指導。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僑聯、工商聯、供銷社、消防救援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共同做好共富工坊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共富工坊建設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支持和參與共富工坊建設,引導當地富余勞動力、低收入群體到共富工坊就業創業。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以下類型共富工坊的建設和發展:
(一)依法利用農村閑置土地或者房屋,引導當地富余勞動力、低收入群體集中從事手工作業的來料加工式共富工坊;
(二)轄區內企業設置專門車間、崗位等,定向吸納當地富余勞動力、低收入群體就業,建立較為穩定用工關系的定向招工式共富工坊;
(三)各類電商企業、直播平臺與村級組織、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種植大戶等合作,推動農民通過網絡主播帶貨、開設網店等方式拓寬產品銷售渠道的電商直播式共富工坊;
(四)在擁有特色資源的村莊發展文化創意、鄉村旅游、民宿經營、農事體驗、民俗傳播、非遺傳承、鄉村研學等業態的農旅融合式共富工坊;
(五)引導企業等經營主體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合作,組織農民從事特色農漁產業種養殖,進行統一加工、包裝、銷售,打造農漁品牌提升產品附加值的品牌帶動式共富工坊;
(六)依托農業科研院所、高職院校或者農業龍頭企業,幫助提升農業現代化水平和農民生產技能,增強農民致富創富能力的產業賦能式共富工坊;
(七)其他符合認定條件的共富工坊。
第六條 共富工坊認定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工坊經營主體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報縣(市、區)共富工坊主管部門;
(三)縣(市、區)共富工坊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單位進行認定,并向社會公布共富工坊名單。
各縣(市、區)共富工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單位,按照省、市有關標準規范,結合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共富工坊認定條件。
第七條 市、縣(市、區)共富工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單位,根據省有關規定,定期對共富工坊進行星級評定,評定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共富工坊認定,或者取得共富工坊認定后出現不符合有關標準規范或者具體認定條件的,縣(市、區)共富工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單位取消認定結果,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圍繞戶外休閑、家居用品、塑料制品、照明制品、工藝品、車飾品、服飾、鞋業、食品、眼鏡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產業鏈,引導相關生產加工環節在農村布局。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種植業、養殖業、捕撈業依托共富工坊向加工制造業延伸,有效發揮農產品原材料優勢,提高農漁產品附加值。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生產經營狀況良好、信譽度高的企業與共富工坊建立結對合作機制,加強供應鏈上下游協作,保持訂單穩定供給,有效對接用工需求。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山海協作工程,鼓勵、支持沿海發達地區的企業等市場主體,以項目合作等方式,推動結對地區共富工坊建設。
第十三條 鼓勵、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結合當地山林、田地、水源、特色文化等資源稟賦,依法利用閑置房屋、車間廠房、景點景區、鄉村民宿、非遺工作室等場所,建設共富工坊。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共富工坊扶持激勵辦法,對認定為共富工坊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財政、土地、金融等方面的支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各類共富工坊獎補資金,對場地建設、場地租賃、設備購置、吸納就業、人員培訓、交通運輸、農產品銷售、品牌創建和標準化生產等給予資金扶持。
第十五條 鼓勵、支持各類金融機構開發適合共富工坊建設和運行的金融產品,為共富工坊經營主體提供融資輔導、優惠貸款、供應鏈金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政策性融資擔保等優質便利的融資服務。
鼓勵、支持保險機構開發共富工坊安全生產責任險、意外傷害險等保險產品。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共富工坊就業人員意外傷害險予以保費補貼。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引導鄉賢回歸、青年返鄉和人才入鄉激勵機制,完善農創客扶持政策,支持和引導各類人才利用技術、資金、資源等優勢參與共富工坊建設。
市、縣(市、區)共富工坊主管部門應當發揮高校院所、農技推廣機構、黨建聯建幫扶組織等資源優勢,推動涉農專家、科技特派員、企業技術人員等專業人才對共富工坊建設、運行的業務指導。
鼓勵律師、會計師、稅務師等專業人才,通過志愿活動等方式,為共富工坊建設、運行提供公益服務和專業指導。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婦聯、工商聯、總工會等有關單位應當依托開放學院、社區學校、鄉村振興學院、技能培訓學校、掌上學堂等平臺,開展共富工坊建設管理相關業務培訓和農民就業技能培訓。
共富工坊經營主體應當定期開展崗位培訓,提高就業人員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識。
第十八條 市共富工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圍繞政策支持、訂單安排、用工需求、生產運營等內容,推進共富工坊數字化應用建設,推動村企資源精準匹配,提升共富工坊運行效能。
第十九條 共富工坊經營主體應當依法進行生產經營,建立健全人員、財務、安全等內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產品質量、勞動保障、環境保護、消防等各項風險防控要求。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共富工坊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需要,依托現有的黨群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共富工坊服務中心等平臺資源優勢,提供項目對接、產品展銷、就業培訓、糾紛調解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共富工坊宣傳推廣工作,鼓勵、支持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各方面參與共富工坊相關活動。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共富工坊建設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