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促進人才科技融合發展條例
麗水市促進人才科技融合發展條例
浙江省麗水市人大常委會
麗水市促進人才科技融合發展條例
麗水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5號)
2023年7月31日麗水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麗水市促進人才科技融合發展條例》,已于2023年9月28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麗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0月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麗水市促進人才科技融合發展條例》的決定
(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對麗水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麗水市促進人才科技融合發展條例》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準,由麗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麗水市促進人才科技融合發展條例
(2023年7月31日麗水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產業導向
第三章 平臺建設
第四章 要素集聚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六章 監督和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人才科技強市戰略,促進人才科技融合發展,加快區域人才集聚和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人才科技融合發展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人才科技融合發展,是指以“產業定位科技、科技索引人才、人才支撐產業”為基本邏輯閉環,圍繞產業鏈布局創新鏈、人才鏈,優化創新創業生態、培育重點產業集群,建設與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實踐相適應的人才科技配套發展體系,實現產業轉型升級、科技創新與人才集聚的有機融合。
第三條 人才科技融合發展堅持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揮科技第一生產力、人才第一資源、創新第一動力作用,遵循黨委領導、企業主體、市場導向、政府推動、社會參與、產學研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應當建立人才科技融合發展協調工作機制,明確承擔人才科技融合發展職責的工作機構(以下稱人才科技融合工作機構),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相關單位作為人才科技融合發展工作責任單位。
人才科技融合工作機構對人才科技融合發展的下列工作加強統籌協調、綜合指導、督促推進:
(一)重大人才科技政策制定、人才科技融合重大問題研究分析和政策績效評價等工作;
(二)重大人才科技工程、人才科技平臺建設等重大工作;
(三)重點人才科技融合發展工作、年度人才科技服務實事;
(四)對人才科技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的褒揚和宣傳;
(五)其他人才科技融合發展工作重要事項。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才科技融合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統籌產業發展、科技創新和人才集聚工作,編制人才科技融合發展的專項規劃,加大人才科技投入,對人才科技支出予以優先保障,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人才科技融合發展的政策制度體系。
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履行人才科技融合發展工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人才科技融合發展工作職責。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才科技融合發展工作責任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指導、管理本行業、本系統的人才科技融合發展工作,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才科技融合工作機構報送相關工作情況。
各群團組織及行業協會等應當發揮自身優勢,做好相關領域人才科技融合發展各項工作。
工業、教育、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農業農村、建設等專項規劃應當將人才科技融合發展工作作為重要內容。
第七條 本市應當建立完善人才科技“跨山統籌”機制,促進人才科技資源跨區域、跨領域優化配置和有序合理流動。積極推進區域協同創新體系建設,深度融入長三角一體化國家戰略,謀劃開展跨區域科創走廊建設,加強與山海協作等地區的合作,承接科技成果資源、人才和產業轉移。
第二章 產業導向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立足本地既有基礎和比較優勢,推動產業發展融入全省建設全球先進制造業基地戰略布局,提升改造傳統產業,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前瞻布局未來產業,聚焦現代化生態經濟體系,形成主導產業集群。
第九條 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圍繞重點產業,經征求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科研機構)等主體意見,制定科技支撐需求清單并定期發布,引導相關主體有針對性地開展研發活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圍繞重點產業,結合科技支撐需求清單,及時發布并更新緊缺人才目錄,服務人才精準招引。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產業發展需求,推進產學研深度融合,提升人才培養質量,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產業、科技、人才協同發展。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圍繞重點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需求,采用共同開發和產學研戰略聯盟等方式開展聯合科研攻關,提升協同創新能力和水平。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圍繞產業發展需求,優化學科和專業設置結構;支持高等學校加強一流學科建設和高水平專業建設,設立產業學院,培養與本市產業需求相適應的人才。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專利導航決策機制,強化專利導航公共服務供給,開展重點產業、領域專利導航分析,定期發布專利導航成果,推進專利數據與各類數據資源深度融合,服務創新資源的有效配置,提高決策精準度和科學性。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市場化高價值專利培育,鼓勵、引導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等圍繞重點產業開展高價值發明專利創造。
第三章 平臺建設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本行政區域人才科創平臺建設,科學布局浙西南科創中心,推動各區域平臺開放共享、聯動發展,整體提升區域人才資源和科技創新要素集聚能力。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發展建設,完善基礎設施,推進產城融合,提升內涵特色,提高管理服務水平,推動園區產業集聚,培育發展創新型產業集群。
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快建設浙西南科創產業園,引進科研機構、科技企業、中介服務機構等,打造全市高科技產業發展和高層次人才創業創新主平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人才科創“飛地”的作用,形成發展在“飛地”、貢獻在麗水的創新模式。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國內外高水平大學、科研機構合作,推進本行政區域實體化研究機構的建設,建立投入保障機制。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創新主體共建新型研發機構、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等高水平人才科創研發平臺,促進科教資源與產業要素有效集成。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投資興辦檢驗檢測機構、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人才科創公共服務平臺。
支持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通過集聚創新資源、金融資源、人力資源等要素,提升對中小企業的服務能力。
支持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為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人才等提供知識產權信息、咨詢、培訓、提示、預警等服務。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人才科創平臺建設評價工作,對運行成效突出的產業平臺、研發平臺、公共服務平臺適當給予補助或者獎勵。
第四章 要素集聚
第十七條 人才科技融合工作機構應當會同人才科技融合發展工作各責任單位建立和完善系統性、前瞻性、梯次化的人才引進培養體系,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發展需要制定人才引進培養計劃,充分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導向作用,注重精準引才育才,創新多種方式,優先引進急需緊缺和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加大培育本土實用型人才力度,促進人才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和提升發展。
招商引資主管部門應當與人才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技等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招商引資與招才引智雙向融合機制,在項目招引、評審過程中將人才、科技等方面工作一并作為重要內容。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部署高層次人才引育工作,完善服務機制,推動科技領軍人才、卓越工程師、高技能人才和領軍型創新創業團隊等高層次人才在本行政區域集聚。支持高層次人才參加業務培訓、學術交流等活動,加強各行業領軍人才、掌握核心技術人才的培養和創新團隊的建設,提升人才自主創新能力。
人才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制定和完善非本地繳納社保人才來本市創業、就業的招引留用政策。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技能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保障等機制;統籌解決技能人才培養中的辦學問題,加強公共實訓基地建設。
支持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技能培訓、交流、競賽等活動,推進企業技能人才自主評價。
支持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與企業以多種方式開展合作,聯合培養技能人才,促進形成產教融合的職業教育體系。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有利于企業家健康成長和企業創新發展的環境,鼓勵企業加大對人才引育和科技創新的投入,開展常態化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培訓,建立企業家交流學習合作平臺,培養優秀企業家和職業經理人。
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探索開展以人才引育、人才貢獻、創新創業環境、知識產權等為主要指標的企業人才科技發展評價工作,評價結果作為項目申報、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應當圍繞青年發展型城市建設,完善青年人才引進、培養、使用、融入全鏈條服務體系,建立符合青年人才成長規律的長期穩定支持和持續培養機制。
鼓勵社會各方共同打造標志性平臺,構筑青年人才創業基地,招引青年創業項目。高校畢業生在本市自主創業的,政府投資開發的創業平臺可以給予場地支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給予創業補助和貸款扶持。
加強青年創新型人才的后備隊伍建設,合理提高青年人才擔任市級重點科技任務、重點平臺基地、重點攻關項目負責人的比例和入選市級重點人才計劃比例。
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政策,發揮麗水生態康養等優勢,招引市內外退休高層次人才,并發揮其在決策咨詢、科技創新、科學普及等方面作用,服務本市經濟社會發展。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引育并重,完善本土人才培育服務政策體系,提高本土人才參與科技創新創業的積極性。支持和鼓勵具有業界較高知名度的麗水籍專業人士以及華僑回鄉創新創業。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化、社會化、市場化的人才評價機制,發揮政府部門、用人單位、專業組織、行業協會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形成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的人才評價體系,營造有利于人才潛心研究和創新的良好環境。
市、縣(市、區)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人才認定標準時,應當將同行評價、市場評價和社會評價等納入認定要素范圍,擴大用人單位人才認定自主權,探索通過薪酬認定、自主認定、頂尖人才舉薦等方式,多渠道發現、挖掘優秀人才。
各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出臺實用型人才相關政策,自主評定人才等級,給予相應人才待遇。
第二十五條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按照規定到與所在單位業務領域相近或者學科有交叉的企業和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社會組織等兼職,可以按照約定獲得報酬。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可以聘請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研人員和技能人才擔任兼職教師或者研究員。
第二十六條 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多元化科技成果轉化機制,鼓勵高等學校、企業、投融資機構、社會組織和科研人員通過概念驗證中心、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平臺、科技市場等渠道,實現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七條 政府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依法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時,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
(二)以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
(三)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五年內,應當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
第二十八條 市人才科技主題基金主要用于引導社會資本加大對高層次人才創業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
鼓勵、引導金融機構提供符合人才科技融合發展需求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支持金融機構設立人才科技金融特色內設機構。
第二十九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整合各類科技資源,推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大型科學儀器設備以及科技信息等開放共享。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條 市人才科技融合工作機構應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統籌運用有關人才科技數字平臺,實現數據共享、信息互通和業務協同,為人才、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提供高效、優質、便捷的公共服務。
第三十一條 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應當創新人才編制管理方式,發揮編制周轉等統籌使用機制作用,保障重點產業緊缺急需人才的引進。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建立職稱申報綠色通道等方式,充分利用省支持山區海島縣等有關政策,暢通各類優秀人才職稱評聘渠道,加大對基層一線人員職稱評審的傾斜力度,貫通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通道。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大力引進知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培育發展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和人力資源服務品牌,培養人力資源服務業人才。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促進服務科技創新的技術咨詢、技術評估、技術轉移、專利代理、科技信息等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完善技術服務市場管理體制。
第三十三條 司法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司法服務保障和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整合法律服務資源,為促進人才科技融合發展提供法律服務和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司法機關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健全行政執法、司法保護、仲裁調解、維權援助、行業自律等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風險預防、預警、應對和維權援助等機制,加強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指導,支持企業依法維權。
第三十四條 教育、公安、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人才落戶、配偶就業、子女教育、醫療保健以及創新創業等方面落實相關政策和待遇。對符合條件的外籍人才在工作許可、永久居留申辦、簽證證件辦理、執業資格認證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務。
人才綜合管理部門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新建、購買、租賃人才公寓以及發放住房補貼等形式,多渠道解決人才居住需求。
鼓勵人才智力密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產業園區利用自用存量工業用地,按照規定建設適合人才居住的保障性租賃用房等配套服務設施。
第六章 監督和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專題詢問等監督方式,開展對人才科技融合發展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市人才科技融合工作機構應當會同監察機關、財政、審計等部門建立健全權責明晰、措施具體、程序嚴密、配套完善的盡職免責容錯糾錯機制。
對財政性資金支持開展的科技創新項目,未取得預期成效,項目實施主體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經立項主管部門審核后,可以允許該項目延期或者結題,免于追究實施主體相關責任。
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推進人才科技融合發展工作未能實現預期主要目標,但是符合容錯免責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免于追責。
第三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通過違法違規手段取得政府人才科技融合發展表彰、資金的,由相關主管部門取消和依法追回,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政府人才科技融合發展方面的表彰、資金;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由主管部門依法處置。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中浙西南科創中心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通過集聚集約布局創新資源,實施創新主體培育、創新平臺打造、創新服務生態、綠色科技金融、創新人才引育、創新成果惠民等工程,所形成的“人才集聚、科研活躍、產業興旺、綠色發展”的創新高地。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