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三十六號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已經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1月26日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1994年8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7年4月27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協同、社會參與的保障婦女權益工作機制。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婦女權益保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開展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第四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支持在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新就業群體等新領域按照規定建立婦聯等婦女組織。
第五條 有關機關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充分考慮婦女的特殊權益,必要時開展男女平等評估。
婦女聯合會認為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違反憲法或者法律,損害婦女權益的,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審查建議。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性別統計監測工作,按照規定報送年度監測數據,開展婦女發展狀況和權益保障統計調查和分析,定期發布婦女發展狀況等信息。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數字化建設,推進現代信息技術在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工作中的綜合應用。
第八條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開展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和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宣傳教育和公益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男女平等和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九條 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中,婦女代表候選人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干部,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按照規定配備女性領導成員。
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保證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成員。
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中的婦女代表比例,應當與本單位女職工比例相適應。
第十二條 婦女聯合會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推薦人民代表大會婦女代表候選人。
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干部。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重視其推薦意見。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為婦女參與村民自治、居民自治提供便利、創造條件。婦女聯合會可以組織婦女參與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以及有關婦女兒童權益事項的協商議事活動。
第十四條 禁止違背婦女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其實施性騷擾。
學校應當建立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制度;根據女學生的年齡階段和心理特征,進行性安全教育和性侵害防范教育;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女學生,根據需要開展心理輔導。
用人單位以及人員聚集和流動的公共場所等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受到性騷擾的婦女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完善婦女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務體系,保障婦女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開展婦女常見病、多發病的預防、篩查和診療,提高婦女健康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婦幼保健機構,為婦女提供保健以及常見病防治服務。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開展農村婦女婦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檢查工作,推進城鄉適齡婦女相關疾病免費檢查民生工程。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擴大檢查對象和增加檢查項目。
用人單位應當每一至二年為女職工安排一次婦科疾病、乳腺疾病檢查以及婦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檢查。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增加檢查次數和檢查項目。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為困難婦女進行婦科疾病、乳腺疾病的檢查提供幫助。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覆蓋城鄉、功能完善的心理咨詢服務網絡,暢通婦女獲得心理健康服務的渠道。
鼓勵醫療機構、心理健康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社區等為有需要的婦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務和支持。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應當依法給予孕期、產期、哺乳期婦女和嬰幼兒特殊、優先保護。
第十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保障適齡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的義務。
適齡女性未成年人隨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
第二十條 鼓勵社會力量捐資助學,設立助學基金、獎學金,幫助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女學生就學。
鼓勵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采取減交、免交、緩交學費、雜費等措施,幫助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女學生就學。
第二十一條 支持發展適合女性特點的職業教育事業,開展職業教育、創業和實用技能等培訓,提高婦女的勞動技能和就業創業能力。
鼓勵用人單位有計劃地對女職工進行上崗、在崗、轉崗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有益于婦女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組織舉辦婦女體育運動會。
體育彩票公益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開展婦女體育活動給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女性人才的培養、引進,完善評價激勵機制和服務保障措施,建設高水平女性人才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為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體育活動和其他專業活動提供保障。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在高層次人才發展計劃、有關評獎評優、項目申報中,對符合條件的婦女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糾正就業性別歧視,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為就業困難的婦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鼓勵和支持婦女創新創業創造,依法保障婦女在就業創業、職業發展、技能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或者涉及女職工的勞動保護、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事項的相關規定,不得含有歧視婦女的內容;討論涉及女職工權益保護事項時,應當有女職工代表參與。
第二十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招聘、錄取、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辭退等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為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
婦女在就業過程中遭到性別歧視的,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會、婦女聯合會等舉報投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聯合工會、婦女聯合會約談涉嫌性別歧視的用人單位,依法進行監督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女職工的勞動安全和健康,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女職工遭受職業病危害。
第二十八條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職工享有產假、護理假、育兒假等相關待遇。
女職工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未就業婦女、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婦女、靈活就業婦女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相應的生育待遇;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婦女生育后重返工作崗位,對因生育中斷就業的婦女,在其生育二年內參加就業技能培訓的,按照規定給予培訓補貼;符合條件的,培訓期間給予適當的生活補助。
第三十條 提倡和鼓勵為幫助婦女而開展的社會公益活動。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資助困難婦女的公益活動。
第三十一條 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婦女因結婚、離婚、喪偶等原因分戶并申請變更承包合同的,發包方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把婦女權益保障作為家庭教育工作的重要內容,引導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向辦理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宣傳家庭教育知識,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履行對女性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義務。
第三十三條 禁止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第三十四條 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或者檢舉。有關部門接到控告或者檢舉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為控告人、檢舉人保密。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符合條件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司法機關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支持受害婦女向人民法院起訴。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非法報道受害婦女姓名、肖像以及其他足以識別受害婦女身份的信息。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群團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應當將婚姻家庭糾紛預防化解納入糾紛風險預防、排查分析、依法處理等機制,加強婚姻家庭糾紛的源頭預防和化解。支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發揮社會力量在維護婦女合法的婚姻家庭權益中的作用。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為婦女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務。
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創新服務模式,為婦女提供法律咨詢、維權指導等公共法律服務。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