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26號
《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已于2024年11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1月27日
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2024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備案
第三章 審查
第一節 審查方式
第二節 審查內容
第三節 審查程序
第四章 處理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適用本條例。
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街道設立的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街道工委)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文件。
制定機關制定的實施內部管理、決定人事任免和獎懲、處理具體事項、請示報告工作等文件,不屬于本條例所稱的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 備案審查工作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要求,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保證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保障憲法、法律和法規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制定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統稱備案審查機關)應當加強對備案審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備案審查統籌協調、銜接聯動等工作機制,提高備案審查工作質量。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人大街道工委(以下統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和綜合協調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相關專工委)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有關規范性文件審查等工作。
第二章 備案
第七條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的工作機制,明確工作機構和人員,加強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
第八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縣級以上制定機關應當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
。ǘ┤嗣裾捌滢k公廳(室)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ㄈ┍O察委員會制定的監察規范性文件;
(四)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規范性文件;
。ㄎ澹┤嗣駲z察院制定的司法規范性文件;
。┍炯壢嗣翊泶髸瘴瘑T會認為應當報送備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兩個以上制定機關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牽頭制定機關負責報送備案。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人大街道工委備案。
第十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ㄒ唬┰O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ǘ┰O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
。ㄈ┼l鎮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四)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應當報送備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十一條 有關國家機關依照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明確要求對專門事項制定的配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制定機關備案;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應當同時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制定機關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同時報送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ǘ┮幏缎晕募轿谋;
。ㄈ┢鸩萸闆r說明。
規范性文件備案材料,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報送紙質文本,應當一式三份。電子文本應當通過省人大備案審查系統報送。
第十三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形式審查,作出以下處理:
(一)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登記;
(二)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暫緩辦理備案登記,并通知制定機關補充報送備案材料或者重新報送備案,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補充報送備案材料或者重新報送備案;
。ㄈ┎粚儆趥浒阜秶,退回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對制定機關報送備案工作進行督促檢查,發現遲報、漏報等情況的,應當督促制定機關改正。
制定機關應當在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規范性文件的目錄報送接受規范性文件備案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
第十五條 備案審查機關應當通過政務網站等及時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三章 審查
第一節 審查方式
第十六條 備案審查機關按照有備必審的要求,綜合運用主動審查、依申請審查、移送審查、專項審查和聯合審查等方式,依法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 備案審查機關應當完善主動審查的工作機制和方式,規范審查程序,細化審查內容,突出審查重點,提高主動審查質量和效率。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范圍的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列不適當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屬于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范圍的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列不適當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認為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列不適當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權審查的備案審查機關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審查或者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的名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提起人的基本信息等內容。
備案審查機關應當暢通提出審查建議的渠道,優化完善接收、登記、審查、處理、反饋等工作機制,提高辦理工作實效。
第十九條 備案審查機關收到屬于其他機關審查范圍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移送有關機關審查,或者告知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提起人向有關機關提出。
備案審查機關收到對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提出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可以開展審查,或者移送本級人民政府審查。
備案審查機關向本級人民政府、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移送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的,可以提出研究處理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移送的機關應當反饋審查結果。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備案審查機關可以對相關規范性文件進行專項審查:
(一)涉及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國家重大改革方向的;
(二)涉及重要法律、法規實施的;
。ㄈ┥婕叭嗣袢罕娗猩砝婧蜕鐣毡殛P注的重大問題的;
。ㄋ模┥霞壢嗣翊泶髸瘴瘑T會要求開展專項審查的;
。ㄎ澹┌l現特定領域或者相關類別的規范性文件存在共性問題的;
。┬枰M行專項審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應當加強審查工作溝通協作,遇有重要問題和重要情況的,可以共同研究和協商;必要時,可以召開聯合審查會議。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國家機關備案審查工作職責范圍的共性問題的,可以與其他國家機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開展聯合調研或者聯合審查,共同研究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
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備案審查機關可以建立備案審查協同工作機制,對涉及跨行政區域事項的規范性文件開展聯動審查。
第二十二條 備案審查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組織開展集中清理或者向有關制定機關提出集中清理工作的建議,督促有關機關及時修改或者廢止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法律規定、中央精神、時代要求的規定。
第二節 審查內容
第二十三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應當重點審查是否存在以下不適當情形:
。ㄒ唬┎环宵h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國家重大改革方向的;
(二)超越權限,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
(三)違反上位法規定的;
。ㄋ模┻`反法定程序的;
(五)采取的措施與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則的;
。┟黠@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的;
(七)因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宜繼續施行的;
。ò耍┩粚蛹壱幏缎晕募g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嚴重影響規范性文件適用的;
。ň牛┯衅渌黠@不適當情形的。
第二十四條 備案審查機關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不符合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或者憲法精神情形的,應當及時向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
第三節 審查程序
第二十五條 對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一般應當自備案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主動審查工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人批準,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二十六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開展主動審查工作,應當自備案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職責分工,將規范性文件分送相關專工委審查。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開展依申請審查、移送審查、專項審查工作,可以將規范性文件分送相關專工委審查。
相關專工委對接收由其審查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在一個月內反饋審查意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相關專工委負責人批準并及時告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二十七條 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接收、登記,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以下處理:
。ㄒ唬⿲儆趯彶榉秶膶彶橐,應當分送相關專工委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二)屬于審查范圍的審查建議,應當進行研究,必要時分送相關專工委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ㄈ⿲儆谄渌麢C關審查范圍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處理;
。ㄋ模┎粚儆谝幏缎晕募,不予登記,并告知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提起人。
審查要求、審查建議內容不完整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要求、審查建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提起人予以補充完整。
對屬于審查范圍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一般應當自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依申請審查工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人批準,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并將延長審查期限告知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提起人。
第二十八條 審查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不啟動審查程序,并及時告知審查建議提起人,說明理由:
。ㄒ唬┙ㄗh審查的理由不明確或者明顯不成立的;
。ǘ┮呀泴ㄗh審查的事項進行過審查,有審查結論的;
(三)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相關規定已經修改或者廢止的;
。ㄋ模┎恍枰獑訉彶槌绦虻钠渌樾蔚。
第二十九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應當加強調查研究,可以通過走訪調研、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委托研究等方式,提高審查工作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三十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可以要求制定機關書面說明有關情況或者補充有關材料;可以采取詢問、函詢、會議等方式與制定機關交換意見,制定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應當進行溝通研究。經溝通研究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四章 處理
第三十二條 經審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列不適當情形之一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與制定機關溝通,建議制定機關及時修改或者廢止。制定機關同意對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暫停執行該規范性文件或者其中相應規定,并提出書面處理計劃和完成時限。
規范性文件明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通知制定機關立即停止執行該規范性文件,或者立即停止執行其中明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經溝通,制定機關不同意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或者沒有提出書面處理計劃和完成時限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發出要求制定機關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書面回復。制定機關同意對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提出書面處理計劃和完成時限。
第三十四條 制定機關按照書面處理計劃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終止。
制定機關應當自規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廢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書面報告有關情況,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規定報送備案。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制定機關不同意書面審查意見或者未按照書面處理計劃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應當依法提出下列建議、議案,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ㄒ唬┐_認有關規范性文件存在不適當情形,要求制定機關限期修改或者廢止;
。ǘ┮笾贫C關修改完善有關規范性文件,或者要求制定機關進行清理;
(三)依法予以撤銷。
鄉鎮人民政府不同意書面審查意見或者未按照書面處理計劃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依法提出撤銷或者要求修改、廢止、清理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議案,提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作出決定。
街道辦事處不同意書面審查意見或者未按照書面處理計劃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的,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向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h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街道辦事處規范性文件存在不適當情形的,應當要求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撤銷規范性文件的,撤銷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要求制定機關修改、廢止、清理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在作出處理后三十日內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書面報告。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縣級人民政府改變、撤銷街道辦事處規范性文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處理,并在作出處理后三十日內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
規范性文件被糾正后,其他規范性文件存在相同問題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第三十七條 經審查,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函告制定機關予以提醒,提出意見和建議:
。ㄒ唬┮玫姆、法規、規章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已經修改或者廢止的;
。ǘl文序號、個別文字錯誤的;
。ㄈ┮幎ǖ氖马棽恢苋、不明確的;
(四)可能造成理解歧義、執行不當等問題的;
(五)可能影響規范性文件適用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八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的主動審查工作結束后,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向制定機關反饋審查結果。
第三十九條 根據審查要求、審查建議進行的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結束后,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將審查結論反饋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提起人。
第四十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結束后,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專工委應當做好相關資料的整理、存檔工作。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四十一條 備案審查機關開展備案審查工作,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和利益相關方的意見,保障人民群眾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第四十二條 備案審查機關應當加強備案審查隊伍和能力建設,完善備案審查工作機制和方式方法,堅持備案審查工作與人大代表工作相結合,與其他監督工作相結合,注重發揮基層立法聯系點、人大代表聯絡站等作用,建立健全專家咨詢機制,引導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和社會各方面有序參與備案審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人大街道工委備案審查工作的聯系指導,通過開展備案審查業務培訓、組織經驗和案例交流、召開備案審查工作座談會等方式,指導鄉鎮街道備案審查工作,推動提高鄉鎮街道備案審查工作能力和質量。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人大街道工委的年度工作要點、監督工作計劃等,應當對備案審查工作作出安排。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報告應當包括開展備案審查工作的情況。人大街道工委開展備案審查工作的情況應當納入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相關專工委開展備案審查工作的情況應當納入其年度工作報告。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每年聽取和審議法制工作機構關于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
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應當包括規范性文件備案、開展審查、審查發現問題、糾正處理,以及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情況等內容。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關于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還應當包括人大街道工委開展備案審查工作的情況。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情況,聽取和審議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關于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討論通過,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制定機關研究處理。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由鄉鎮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修改后,通過政務網站等公開。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典型案例可以一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六條 備案審查機關應當完善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加強與黨委、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有關機關的溝通協作,在雙重備案聯動、移交處理、聯合審查、會商協調、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強協作配合,增強備案審查制度整體實效。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加強省人大備案審查系統的建設、應用和管理,推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的運用,完善多跨協同、在線審查、第三方審查等功能,開發智能審查應用場景,統籌建設審查建議網上受理平臺,提高全省備案審查工作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統一建設省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數據庫,全面、準確收錄本省現行有效的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詢提供便利。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完善數據庫建設技術標準和規范性文件格式標準,健全規范性文件入庫和數據庫建設、維護、管理工作機制。有關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信息數據共享、開放、利用的要求,參與數據庫建設和維護。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指導,健全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評價機制,推動制定機關提高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水平和質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制定機關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備案審查機關應當責令改正,可以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交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不報送應當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或者在報送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ǘo正當理由拖延辦理書面審查意見的;
。ㄈ┎话凑諘嫣幚碛媱澬薷摹U止規范性文件的;
。ㄋ模┮幏缎晕募黠@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立即停止執行的。
第五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存在不適當情形,經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依法撤銷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予以通報,交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備案審查機關工作人員在備案審查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由有權機關給予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墩憬「骷壢嗣翊泶髸瘴瘑T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