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2年11月11日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倡導、鼓勵與禁止
第三章 保障與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引導和促進公民文明行為養成,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新時代公民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良好社會風尚,體現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遵循黨委領導、政府推進、社會共建、全民參與的原則,堅持法治與德治結合、倡導與治理并舉、自律與他律統一,發揮公民主體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第五條 州、縣(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州、縣(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和綜合評估等工作。
第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
第八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公職人員、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范人物、社會公眾人物和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少先隊員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導、鼓勵與禁止
第九條 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條 倡導、鼓勵下列綠色環保、健康生活文明行為:
(一)低碳生活,節約水、電、油、氣等公共資源;
(二)綠色出行,優先選擇步行、騎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分類投放垃圾,減少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餐具、洗浴用品等;
(四)珍惜糧食,踐行“光盤行動”,使用公筷公勺,推行分餐制;
(五)控煙限酒,合理膳食,保持身心健康;
(六)勤于洗手,減少疾病傳播;
(七)積極參與全民健身、全民閱讀等活動。
第十一條 倡導、鼓勵下列社會互助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救死扶傷、扶弱濟困、緊急救助;
(二)志愿捐獻人體細胞、組織、器官以及遺體,無償獻血;
(三)參與志愿服務和慈善、公益活動。
第十二條 倡導、鼓勵下列公共場所秩序文明行為:
(一)等候服務時有序排隊,言行舉止文明,遵守保持安全距離等文明引導標識;
(二)有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禮讓老弱病殘孕、攜帶嬰幼兒和其他有需要的人員;
(三)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外出時佩戴口罩,自覺遵守傳染性疾病防控要求;
(四)觀看展覽、體育比賽、文藝演出、電影等,遵守場館管理規定和禮儀規范,愛護場館設施和環境衛生;
(五)開展室外娛樂、健身等文體活動,合理選擇活動的時間、地點以及方式,避免影響他人;
(六)不在餐飲、文化等公共場所高聲喧嘩;
(七)不在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第十三條 倡導、鼓勵下列鄉風文明行為:
(一)維護民族團結,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二)傳承和弘揚各民族優秀傳統文化;
(三)尊師重教,形成尊重知識、崇尚創新的良好社會風氣;
(四)保持村莊和房前屋后環境整潔有序;
(五)農村實行家畜家禽圈養,不亂排放畜禽糞便;
(六)規范投放生活垃圾和排放生活污水;
(七)婚事新辦,不索要、收受高價彩禮,不鋪張浪費;
(八)喪事簡辦,不組織有違鄉風文明的低俗表演活動;
(九)喜慶事宜少辦,樹立新型消費觀;
(十)反對封建迷信,文明開展祭祀祭奠活動;
(十一)抵制邪教及“黃賭毒”。
第十四條 倡導、鼓勵下列家庭文明行為:
(一)家庭成員之間相互尊重,彼此關愛,和諧共處;
(二)孝敬父母,尊重長輩,經常陪伴、關心、看望、照料老人;
(三)父母及其他監護人履行好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義務,關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四)勤以持家,儉以養德,培育良好家風。
第十五條 倡導、鼓勵下列守法經營文明行為:
(一)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文明服務;
(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不做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不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權商品;
(三)自覺落實“門前承包”責任制,保持經營場所門前整潔衛生、秩序規范。
第十六條 倡導、鼓勵下列網絡文明行為:
(一)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二)抵制網絡謠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三)尊重他人合法權利,拒絕網絡暴力。
第十七條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塑料制品等廢棄物;
(二)不按照規定排放污水、隨意傾倒泔水、垃圾或者其他污穢物質等;
(三)毀壞或占用市政公用設施、公共綠地,踐踏、攀摘公共綠地的樹木、花草、果實;
(四)在天橋、隧道、建(構)筑物的墻面或者電線桿、樹木表面、路面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上、居民小區內擅自刻畫、噴涂,違規張貼商業廣告、懸掛標語和其他宣傳品;
(五)在公共樓道、樓頂、庭院及其他公共區域堆放雜物;
(六)在城區管理河道、湖、塘范圍內洗滌、游泳、捕撈、露營、野炊等;
(七)在禁止的區域和時間露天燒烤食品、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產生煙塵污染的秸稈、落葉、垃圾等;
(八)從建(構)筑物內、車輛內向外拋擲物品;
(九)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場所停放車輛、私拉電線為車輛充電,影響公共安全;
(十)在組織娛樂、集會、健身、商業促銷及建筑物裝修等活動中,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
(十一)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不停車讓行,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遇行人橫過道路不避讓;
(十二)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不從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行,不按照交通指示燈指示或者交警指揮通行,跨越道路隔離設施,在車道內兜售、發放物品等;
(十三)攜犬只到戶外活動未拴束犬鏈,不及時清理犬只排泄物,攜帶除工作犬、導盲犬之外的犬只進入學校、醫院、商場、影劇院、餐館等公共場所;
(十四)違反旅游場所規定,擾亂旅游秩序,破壞文化遺產、文物古跡;
(十五)擅自占用道路、廣場、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經營場所門店外區域或街面擺放物品、設攤經營;
(十六)在醫療等公共服務機構焚燒紙錢、搭設靈堂、擺放花圈挽幛、懸掛橫幅、聚眾滋事、違規停放遺體等;
(十七)其他應當禁止的不文明行為。
第三章 保障與監督
第十八條 州、縣(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對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道德模范、文山好人、見義勇為人員等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典型,州、縣(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給予通報表揚。
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道德模范、文山好人、優秀志愿者、見義勇為人員等先進人物。
第十九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建立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體系,組織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服務,引導群眾提高思想覺悟、道德水準和文明素養。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為開展志愿服務提供便利條件。
每年3月第一周為新時代文明宣傳實踐周,集中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實踐活動。
第二十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市民公約,指導、支持行業協會、窗口單位、村(居)民委員會、住宅小區等依法制定完善自律章程、服務規范、居民公約、村規民約、業主公約等自律自治規范,動員公民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本單位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各窗口服務行業、單位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職業規范要求和崗位培訓內容,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員做到言行文明、服務規范,發揮窗口的文明示范作用。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教育內容,開展形式多樣的文明教育實踐活動,促進文明行為習慣的養成,提高教職工和學生文明素養。
第二十二條 公共媒體應當刊播公益廣告,倡導文明理念,褒揚和宣傳文明行為,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輿論監督,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輿論氛圍。
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廣告媒介應當設置一定比例的公益廣告,加強文明行為宣傳。
鼓勵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通過樓宇電視、顯示屏、宣傳欄等,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引導。
第二十三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全國文明城市和國家制定的其他城市創建標準,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的設施。
第二十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環境整治和保護,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完善農村公共服務體系,保護農村自然、歷史、人文風貌,豐富精神文化生活,推進文明村鎮建設。
第二十五條 機場、車站、碼頭、政務大廳、醫療機構、大型商場、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母嬰室,設置無障礙通道、無障礙廁位等便利設施。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配備公勺公筷,為消費者提供安全、衛生、環保、便攜的打包服務。
第二十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實際,制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并向社會公布,開展不文明行為治理重點監管、聯合檢查、聯合執法等工作,定期向社會公開檢查和執法情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對發現的不文明行為,及時進行勸導、批評、制止。
第二十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向社會招募志愿者和文明勸導員。
志愿者、文明勸導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引導和不文明行為教育勸導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環境衛生、物業等服務行業對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可以予以勸阻、制止;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可以及時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投訴、舉報不文明行為,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建議。
受理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方式、受理程序和辦結時限,并向舉報人、投訴人反饋處理結果,對舉報人、投訴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法律法規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采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人、投訴人的,或者妨礙、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