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河湖林田長制條例
莆田市河湖林田長制條例
福建省莆田市人大常委會
莆田市河湖林田長制條例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八屆〕第十一號
《莆田市河湖林田長制條例》已于2024年8月29日經莆田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于2024年11月28日經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2月4日
莆田市河湖林田長制條例
(2024年8月29日莆田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治理木蘭溪重要理念,健全生態保護管理的長效機制,保障河湖林田長制統籌有效實施,推動河湖林田一體化保護和系統化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河湖林田長制工作。
本條例所稱河湖林田長制,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河湖林田長,履行河湖長、林長、田長職責,統一組織領導實施相應河湖林田保護管理的工作機制。
第三條 實施河湖林田長制,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系統治理、部門聯動、公眾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制度體系。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河湖林田長工作機制,將河湖林田長制工作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每年12月27日為“莆田市河湖林田長日”。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河湖林田長制宣傳教育和普法工作,增強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責任意識。
第五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出資、捐贈、志愿服務活動等方式,參與河湖林田保護和管理。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通過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對河湖林田保護管理作出約定。
報刊、廣播、電視和網絡媒體等應當加強河湖林田保護管理的宣傳教育,營造全社會合力推進河湖林田長制工作的良好氛圍。
第六條 建立市、縣(區)、鄉鎮(街道)三級河湖林田長體系;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設立村(居)級河湖林田長。
市、縣(區)、鄉鎮(街道)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河湖林田長,作為河湖林田長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市、縣(區)設立常務副河湖林田長,協助河湖林田長開展工作;設立副河湖林田長,由相關分管副市長、副縣(區)長擔任。鄉鎮(街道)參照市、縣(區)設立副河湖林田長。
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設立跨行政區域河湖林田長。
第七條 市、縣(區)河湖林田長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河湖林田長制工作,研究河湖林田長制重大決策部署,組織制定河湖林田長制相關制度,明確河湖林田長制成員單位職責,落實各項經費保障,研究確定年度工作任務;
(二)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明確本行政區域河湖林田的保護管理責任,協調開展跨行政區域、跨部門聯防聯控工作;
(三)組織對本級河湖林田長制成員單位、下級河湖林田長履職情況進行督查、考核;
(四)定期開展巡查,對巡查發現的問題進行交辦、督辦,提出整改要求;
(五)簽發河湖林田長令,部署河湖林田長制重點工作,開展河湖林田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
(六)督促有關部門對涉及河湖林田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實物、設施、場所進行普查并予以保護;
(七)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河湖林田長制相關配套制度,應當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制定。
第八條 鄉鎮(街道)河湖林田長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規定開展河湖林田日常巡查;
(二)配合上級河湖林田長、河湖林田長制成員單位開展責任區域的問題整治和執法活動;
(三)組織開展河湖林田日常管護;
(四)按照有關規定和統一部署,聘用網格、巡查、管護人員并監督、指導其開展日常工作;
(五)完成上級河湖林田長交辦的任務;
(六)國家、省、市、縣(區)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與村(居)主要負責人簽訂協議書,明確村(居)級河湖林田長及其職責、經費保障等事項。村(居)級河湖林田長按照協議開展相關工作。
第九條 市、縣(區)河湖林田長制工作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室,承擔河湖林田長制組織實施和日常工作。鄉鎮(街道)應當明確承擔河湖林田長制日常工作的機構。
各級河湖林田長制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相關工作機制,促進資源整合,做好組織、協調、分辦、督辦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河湖林田長決策事項擬定年度工作任務;
(二)督促和協調河湖林田長制成員單位落實工作任務;
(三)承辦河湖林田長制督查、考核工作;
(四)協助河湖林田長做好巡查等日常工作;
(五)統籌編制一河(湖、林、田)一策方案,建立一河(湖、林、田)一檔;
(六)指導和督促水利、林業、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健全工作機構,對接國家、省河湖長辦、林長辦、田長辦的工作事項;
(七)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市、縣(區)河湖林田長根據需要將發展改革、工信、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旅、林業、海洋與漁業、城市管理等部門確定為相應層級河湖林田長制成員單位。
河湖林田長制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誰主管誰監管、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加強日常監管和協同配合,依法查處破壞河湖林田的行為,落實本級河湖林田長、河湖林田長制工作機構交辦的事項。
第十一條 市、縣(區)、鄉鎮(街道)河湖林田長應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河湖林田長會議,部署河湖林田長制工作,研究決定重大任務、行動。
建立健全河湖林田長制成員單位問題會商、聯合執法機制,推動跨行政區域、跨部門河湖林田協同治理。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河湖林田管理信息化平臺,推動相關數據資源共建共享,實現信息共享、協同治理、智能預警。
網格、巡查、管護人員應當運用信息化平臺,及時上傳、交互、反饋巡查、環境等數據及各類地理信息。
第十三條 發揮基層網格管理優勢,精簡整合基層服務隊伍開展河湖、林地、耕地等的網格化綜合巡查、管護。根據需要,可以按照規定聘用專項河湖、林地、耕地的巡查、管護人員。
網格、巡查、管護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巡查、管護并上報工作情況,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現場執法和糾紛調處等工作。對破壞河湖林田環境資源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及時向河湖林田長制工作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 各級河湖林田長及網格、巡查、管護人員的名單、責任區域、管護目標和監督電話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和公示牌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河湖林田長制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將涉及河湖林田保護管理問題的投訴、舉報移交有關部門進行核實處理。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投訴人、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 市、縣(區)河湖林田長應當定期聽取本級河湖林田長制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下一級河湖林田長工作情況的報告,并對履職情況進行考核�?己私Y果作為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并納入本級政府目標績效。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獎勵機制,對河湖林田長制工作推進力度大、成效明顯的縣(區)、鄉鎮(街道)進行激勵,對在河湖林田長制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縣(區)、鄉鎮(街道)河湖林田長制工作機構定期對聘用的網格、巡查、管護人員履職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六條 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依法查處破壞河湖林田環境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
支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運用生態恢復性司法機制,在辦理破壞河湖林田環境資源的各類刑事、行政、民事案件中,依法責令相關行為人履行生態恢復責任。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河湖林田長制工作情況。
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專題詢問和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河湖林田長制工作的監督。
市、縣(區)河湖林田長制工作機構可以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新聞媒體、社會組織等單位相關人員擔任監督員,對河湖林田長制工作成效進行監督和評價。
第十八條 各級河湖林田長以及河湖林田長制工作機構、河湖林田長制成員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予以約談;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開展巡查、督查的;
(二)對巡查發現或者公眾投訴舉報的問題,以及下級報送的問題未及時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的;
(三)未落實督查、約談整改要求或者未及時報送整改情況的;
(四)未落實上級河湖林田長、河湖林田長制工作機構和本級河湖林田長決策或者交辦事項的;
(五)河湖林田長制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他未按照規定履行河湖林田長制相關職責的行為或者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九條 本條例關于縣(區)人民政府職責的規定,適用于湄洲島國家旅游度假區管理委員會、湄洲灣北岸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山體、沙灘、濕地等保護工作機制,可以參照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