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辦理傷害類案件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工作規定》和《傷害類案件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專門審查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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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辦理傷害類案件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工作規定》和《傷害類案件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專門審查指引》的通知
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辦理傷害類案件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工作規定》和《傷害類案件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專門審查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推動實現新時代檢察機關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基本價值追求,強化傷害類案件技術性證據審查實質化,進一步提升傷害類案件審查辦理的專業化、規范化水平,最高人民檢察院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人民檢察院辦理傷害類案件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工作規定》和《傷害類案件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專門審查指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貫徹落實中遇到的重要問題、形成的經驗做法,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4年10月12日
人民檢察院辦理傷害類案件
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強化傷害類案件技術性證據審查實質化,進一步提升傷害類案件審查辦理的專業化、規范化水平,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傷害類案件,是指行為涉及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破壞他人身體機能的刑事案件。
第三條 本規定中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對案件中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檢查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技術性證據及其所依據的基礎性材料,運用專業技術知識、邏輯和經驗,對其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和科學性進行全面審查的活動。
第四條 開展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應當遵守法律規定,遵循技術標準和規范,堅持客觀公正、全面審查、科學解釋原則。
第五條 檢察官應當綜合全案證據,審查判斷技術性證據是否客觀、真實反映案件事實,發現和排除技術性證據與其他證據之間、技術性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以及技術性證據之間的矛盾。需要對技術性證據進行專門審查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交由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檢察技術人員應當運用專門知識,審查技術性證據及其基礎性材料,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為查明案件事實提供技術支持。
第六條 對傷害類案件鑒定意見的審查,應當著重審查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資質,鑒定程序是否合法,檢材是否可靠,鑒定時機是否適當,鑒定標準是否有效,鑒定方法和過程是否科學,鑒定依據是否充分,論證分析是否客觀、全面、嚴謹,鑒定意見是否明確,鑒定意見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等。
應注重結合傷害類案件的特點,審查評定損傷程度、殘疾等級依據的病歷資料、檢材是否完整、可靠,被害人后續治療及恢復情況的相關材料是否收集移送,鑒定機構在傷情認定、標準適用方面是否符合專業規范要求,不同鑒定意見產生矛盾的原因等。
第七條 傷害類案件鑒定意見涉及成傷機制或致傷方式的,應當依據損傷的類型、部位、大小、程度、形態、分布等特征,結合案情和現場勘驗、視聽資料等情況,綜合損傷形成過程及致傷物特征進行分析判斷。著重審查損傷的性質、外力作用的方式、傷情新舊程度、損傷發生的生物力學或者病理生理學機制,排除詐傷(病)、造作傷、陳舊傷與攻擊傷等。結合骨折部位與受力部位區分直接外力或是間接外力;結合損傷部位、形態、分布、試切創等特征排除造作傷。
第八條 傷害類案件鑒定意見涉及傷病關系的,應當調取與鑒定有關的病歷資料、影像學資料等基礎性材料,著重審查損傷或者疾病是否符合醫學轉歸規律,分析既往損傷或疾病與本次損傷之間的關系,是否存在醫療介入因素等,綜合判斷傷病關系鑒定意見是否客觀、準確。
通過審查致傷過程、病歷資料、影像學資料、診療過程等,綜合分析病理過程的連續性和時間間隔規律性。對于損傷與既往傷、病并存,損傷獨自存在不能造成現有后果的,應著重審查是否對損傷程度降級評定或者不作評定。
第九條 傷害類案件鑒定意見涉及損傷形成時間的,應當依據損傷的形態特征,區分新鮮傷與陳舊傷,重點關注損傷的愈合過程及其動態變化,結合骨痂形成時間、創口愈合周期變化等,排除與案件無關的陳舊性損傷或者自身病理改變。
第十條 對勘驗、檢查筆錄的審查,應注重結合傷害類案件的特點,關注證據收集、制作程序是否合法,通過審查勘驗、檢查筆錄,根據作案工具、打斗痕跡、現場血跡分布等還原案發現場狀況,判斷犯罪嫌疑人案發時是否在現場、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過程等。
第十一條 對視聽資料的審查,應注重結合傷害類案件的特點,關注反映案件現場的錄音、錄像資料的來源,對提取情況是否有明確記錄;現場錄音、錄像資料是否封存完好,形式要件是否齊備;錄音、錄像資料是否經過技術處理或者剪輯。注重審查視聽資料顯示時間與實際時間是否存在誤差,是否有偵查人員、視聽資料所有人、見證人簽字捺印的時間校對說明,是否能夠完整體現造成人身傷害的全過程等。
第十二條 對電子數據的審查,應注重結合傷害類案件的特點,關注電子數據的來源,是否移送原始存儲介質,是否附有筆錄、清單,形式要件是否齊備,電子數據取證方法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確保電子數據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注重審查涉案的微信記錄、手機短信記錄、網上聊天記錄、手機轉賬記錄等電子數據,判斷造成傷害后果的主觀心態,是否共同犯罪,有無預謀、糾集、分工、實施等。
第十三條 在技術性證據審查過程中,發現證據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應當依法及時要求偵查機關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無法作出合理解釋,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對該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第十四條 傷害類案件審查辦理中,檢察官可以就有關專門性問題向檢察技術人員咨詢,或者邀請檢察技術人員列席檢察官聯席會議、參與案件會商研究等,協助解決專門性問題或者就專門性問題發表意見。
檢察官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被害人、鑒定人、證人等,調取與技術性證據相關的基礎性材料,或者補充收集其他有關證據時,可以邀請檢察技術人員協助。
第十五條 檢察官在辦理傷害類案件中,發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委托進行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
(一)同一專門性問題有兩份以上鑒定意見且相互矛盾無法排除的;
(二)起關鍵性作用的技術性證據與其他證據之間存在明顯矛盾且無法排除的;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等對技術性證據提出異議,足以影響證據采納的。
第十六條 檢察官在辦理傷害類案件中,發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進行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
(一)對技術性證據中傷害行為與傷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原因力大小等有疑問的;
(二)對技術性證據材料涉及的鑒定時機、致傷物推斷、成傷機制、傷病關系等專業技術問題有疑問的;
(三)技術性證據材料決定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等關鍵性問題,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
(四)對技術性證據與在案其他證據材料間存在的矛盾有疑問的;
(五)其他需要委托專門審查的情形。
第十七條 經審查,認為鑒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補充鑒定:
(一)原委托鑒定事項有明顯遺漏的;
(二)發現新的有鑒定意義的證物的;
(三)對原鑒定證物有新的鑒定要求的;
(四)鑒定意見不完整,委托事項無法確定的;
(五)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第十八條 經審查,認為鑒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鑒定: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的;
(二)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送檢材料不真實或者不具備鑒定條件的;
(四)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
(五)有證據證明鑒定意見確有錯誤的;
(六)其他可能影響鑒定客觀、公正情形的。
重新鑒定時,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第十九條 檢察官委托開展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委托手續,移送相關證據材料。本院無相應專業檢察技術人員的,可以按規定委托上級檢察技術職能部門辦理。
第二十條 檢察技術職能部門接受委托后,應根據委托事項,依據相關規定,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出具相關文書。對于疑難復雜、補充材料等情形需要延長審查時間的,應向委托部門說明原因后及時辦理。
對傷害類案件中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按照《傷害類案件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專門審查指引》等規定執行。
檢察技術人員對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意見承擔相應司法責任。
第二十一條 檢察技術人員出具專門審查意見后,應當及時向檢察官解釋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必要時協助檢察官開展重新鑒定、補充鑒定、補充收集和固定相關證據等工作,進一步完善證據體系。
第二十二條 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意見可以作為檢察官判斷運用證據或者作出相關決定的依據,必要時可以提交法庭。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后,必要時,檢察官可以邀請檢察技術人員協助做好法庭訊問、詢問、舉證、質證、辯論等庭審中可能涉及的專門性問題的準備工作。
第二十四條 傷害類案件法庭審理中,檢察官可以向法庭申請檢察技術人員出庭,就相關專門性問題發表意見。
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檢察技術人員有必要出庭的,檢察技術人員應當出庭就審查意見進行解釋說明。
第二十五條 對傷害類案件中涉及的疑難復雜專門性問題,檢察官、檢察技術人員可以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費用參照相關規定從辦案經費中列支。
檢察官可以根據案件需要,邀請檢察技術人員參加刑事和解、公開聽證、公開宣告、當面答復等活動,就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解釋說明。
在開展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中發現可能影響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和科學性的普遍性問題,檢察官可以在檢察技術人員的協助下對相關事項開展調查核實,向有關部門制發檢察建議。
第二十六條 技術性證據的專門審查交由檢察技術人員以外的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的,參照本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傷害類案件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專門審查指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