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商洛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陜西省商洛市人大常委會
商洛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五屆〕第三十五號
《商洛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已于2024年10月25日經商洛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24年11月27日經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2月4日
商洛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2024年10月25日商洛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7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促進文旅融合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陜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傳承、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在商洛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該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倉頡傳說、沉香傳說、柞水祖師山傳說、商山四皓傳說等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商洛花鼓、商洛道情戲、洛南靜板書、商洛民歌、商州皮影戲、柞水漁鼓、八仙鼓、商南絨繡、山陽漢劇、鎮安蠟花等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洛源豆腐干制作技藝、丹鳳葡萄酒釀造技藝、洛南草編、王家成小夾板治骨傷技藝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谷雨公祭倉頡儀式、丹鳳高臺芯子、商南花燈、漫川古鎮雙戲樓廟會、鎮安元宵燈會等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商州闖王武術、太子秋千等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應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工作方針,鞏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主要用于: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整理、建檔、數據庫建設和維護等;
(二)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珍貴資料和實物的征集、收購、保存;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學習場所及設施的建設、修繕;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平臺建設、運營及宣傳、展示、展演、對外交流、成果出版和人才培養等活動;
(五)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從事保護、傳承、學習活動的資助和補助;
(六)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
(七)生產性項目的扶持、實施區域性整體保護的資助;
(八)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獎勵;
(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其他工作。
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補助制度。補助標準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及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文聯、殘聯等人民團體應當根據各自職能特點和工作實際,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需要,依法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具體調查工作由同級文化主管部門負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開展調查。調查取得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以及電子檔案,應當及時匯交同級文化主管部門。在調查中發現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立即予以記錄、收集有關實物,并在十五日內通報同級文化主管部門。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并將調查報告、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等及時交縣(區)文化主管部門。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狀況,負責收集調查取得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以及電子信息,建立電子信息檔案和數據庫,實行信息資源共享。
第九條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庫,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典籍、資料的整理和研究等相關工作。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從專家庫中遴選相關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小組、專家評審委員會,依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等相關事項的推薦、評審、認定和重要事項的決策咨詢、論證等工作。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對列入名錄的予以保護,并向社會公布。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或者申請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提出。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遴選、推薦列入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備選名錄,將尚不具備入選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條件,但具有保護價值、有待發掘整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備選名錄。
第十一條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在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同時,應當一并認定負責該項目日常保護工作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并向社會公布。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于集體傳承、大眾實踐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可以認定本級該項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團體(群體)。
市、縣(區)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條件和認定程序,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名錄,建立和完善代表性傳承人的個人檔案,并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條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組織制定保護規劃。
第十四條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綜合運用文字、圖片、音像、數字化等形式,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屬性、特點以及存續狀況,實行分類保護。
(一)對喪失傳承人、客觀存續條件已經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同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項目保護單位開展調查,收集文字、圖片、音像等資料和實物,建立檔案庫和數據庫,實行記憶性保護;
(二)對瀕臨消失、活態傳承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同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瀕危項目名錄,制定搶救性保護方案,優先撥付實施搶救性保護所需經費,記錄、整理、保存項目資料和實物,收集、收藏和修繕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場所,推薦或者招募學藝人員,實行搶救性保護;
(三)對存續狀態較好、有一定消費群體、具有市場潛力,能夠轉化為文化產品和服務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同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產性項目保護目錄,通過制定生產性保護規劃和扶持政策,培育和開發市場潛能,完善和創新產品或者服務等方式,實行生產性保護;
(四)對受眾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代表性項目,同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培養或者扶持建設傳承基地,記錄、整理、出版有關技藝資料,多種渠道培養后繼傳承人,組織開展研討、宣傳、展演、交流等方式,實行傳承性保護。
第十五條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數字化保護業務規范,運用數字化采集、存儲技術,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內容、表現形式、演變過程、核心技藝和傳承實踐情況,進行全面、真實、系統的記錄,實行數字化保護。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通過注冊商標等形式保護其合法權益,并為其提供便利條件。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統工藝、制作技藝和藝術表現方法以及其他技藝,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定期開展評估檢查。
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項目保護單位退出機制,實行動態監管。
第十八條 市、縣(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和人才培養:
(一)推動中小學校將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納入素質教育內容,開展相關教育活動。在有條件的中小學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發展特色教育;
(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或者地方課程,按照規定給予助學金、獎學金或者減免學費等保障;
(三)支持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與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合作,通過建立教學傳承基地等方式,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培養專業人才。
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人才培養:
(一)將代表性傳承人及其學徒培養或者培訓計劃納入本級人才培養或者培訓計劃,采取助學、職業培訓補貼等方式,資助代表性傳承人及其學徒學習技藝,支持代表性傳承人參評技能大師工作室;
(二)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符合行業特點的招聘和培養計劃,培養、引進專業技術人才;
(三)鼓勵、支持和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參與進修培訓,對符合職稱晉升條件的專業人員予以政策支持。
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人自行招收學徒、開展技藝交流和研究。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文化發展規劃,統籌建設公共文化場館設施,或者合理利用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工業遺址等資源,為代表性項目的保存收藏、宣傳展示和傳承交流等提供必要場所。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創建商洛非物質文化遺產演藝品牌、商品品牌、節慶品牌。對能夠或者已經轉化為文化產品、文化服務的代表性項目,在市場準入、技術改造、科技創新、信貸扶持、電子商務等方面給予支持。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行業組織應當依法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提供指導、咨詢等服務。
鼓勵和支持具有展示條件的公共場所管理者、經營者依法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
第二十條 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項目保護單位、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產品生產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合理開發利用:
(一)開展傳統技藝產品設計研發工作,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術研究和成果轉化應用推廣;
(二)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工坊、傳習所、新型創業基地等場所,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提供平臺;
(三)通過融資、合作、入股等市場機制,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具有商洛特色的傳統文化產品和服務;
(四)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對外合作與交流;
(五)開展弘揚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主題的文化藝術創作等。
第二十一條 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創作、改編、出版、表演、展示、產品開發、旅游等活動,應當尊重其形式和內涵,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康養、旅游融合發展,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融入景區、度假區、民宿、公園、街區、商場、酒店等具有展示空間和條件的公共場所。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元素和標志性符號納入城市風貌引導和城市設計,合理應用于公共空間。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可以結合文化和自然遺產日、傳統節慶或本地文旅活動,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成果。
公共文化場所和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機構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展演和公益宣傳活動。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將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向國內外傳播推廣。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學習培訓、交流研討和展示表演等活動。
市、縣(區)文化館、非遺保護中心、博物館、圖書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應當根據各自業務范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理、研究、培訓、收藏、展覽、學術交流、宣傳展示等活動。
第二十五條 鼓勵社會力量以市場化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和開發利用。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機構,整理、翻譯、出版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始文獻、典籍、資料等,設立展示和傳承場所,舉辦公益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活動。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持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始資料和實物捐贈或者委托政府設立的其他文化機構收藏、保管、展示。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文化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保護、傳承義務的,由同級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資格,并重新確認。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