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寶塔山保護條例
延安市寶塔山保護條例
陜西省延安市人大常委會
延安市寶塔山保護條例
延安市寶塔山保護條例
(2024年9月20日延安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7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寶塔山保護,規范寶塔山管理和利用行為,守護好中國革命的精神標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陜西省延安革命舊址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寶塔山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寶塔山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新時代文物工作方針,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系,確保寶塔安全和寶塔山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寶塔山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寶塔區人民政府協助做好寶塔山保護、管理和利用有關工作。
延安革命紀念地管理機構組織開展寶塔山文物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市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寶塔山文物保護、管理和利用的具體工作。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寶塔山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城市管理、公安、財政、文化旅游、教育、廣播電視、林業、水務、氣象、消防救援等部門、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寶塔山保護、管理和利用有關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寶塔山保護利用規劃并組織實施。保護利用規劃應當納入延安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與延安革命舊址保護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旅游產業發展規劃等相銜接。
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寶塔山保護利用規劃的要求。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寶塔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寶塔山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文物保護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寶塔山文物修繕、保養及山體保護等經費應當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寶塔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建立寶塔山保護執法聯動機制,及時查處破壞寶塔山文物和山體的違法行為。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寶塔山文物和山體的義務,有權對侵占、破壞寶塔山文物和山體的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九條 寶塔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寶塔保護區域包括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寶塔;一般保護區:以塔為中心,四周外延五百米。環境風貌控制區:一般保護區外延一千五百米。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保護范圍,設置保護標志和界碑。
經依法劃定的寶塔保護區和環境風貌控制區,非因法定事由、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寶塔山文物管理專門機構和人員,明確工作職責。
文物管理專門機構、寶塔山使用權人為保護管理責任人,負責寶塔山文物日常保護管理;文物管理專門機構與寶塔山使用權人不一致的,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與使用權人簽訂保護協議,明確寶塔山文物保護和管理責任。寶塔山使用權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保護管理責任人職責的,經市文物主管部門申請,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變更寶塔山使用權人。使用權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簽訂保護協議。
第十一條 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循最小干預、不改變原狀的原則,依法做好寶塔山文物的日常養護、修繕等工作,并接受市文物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寶塔修繕方案的編制、審批以及修繕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執行文物保護工程管理及文物保護相關規定。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寶塔的修繕情況進行記錄并存檔。
寶塔山紀念林危及寶塔安全的,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依法報批后進行移植。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拓片、修飾和遷移寶塔山摩崖石刻。確需修飾、遷移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專家論證后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 寶塔保護區和環境風貌控制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和建筑物的規模、造型、色調、高度,以及雕塑造型、標志標牌等設施,應當與寶塔山自然景觀、歷史文化風貌相協調,建設工程方案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四條 市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及寶塔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寶塔保護區和環境風貌控制區內的建設活動及建筑物、構筑物風貌的監督管理。
寶塔保護區內,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威脅寶塔安全、破壞歷史風貌的,應當依法予以改造、拆除。
第十五條 寶塔山景觀亮化工程不得影響寶塔安全、破壞寶塔山的歷史風貌。照明設施應當安全、環保,并與寶塔山歷史風貌相協調。
第十六條 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制定防火、防汛、防雷、防震等各類應急預案,采取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提高預防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確保文物安全。
發生危及寶塔山文物安全的突發事件時,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擅自在寶塔保護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二)轉讓、抵押寶塔山文物,將文物作為企業資產經營;
(三)擅自改變保護區內國有土地使用用途;
(四)保護區內設置固體廢棄物堆放場所;
(五)未經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主管部門批準,在寶塔山禁飛區域實施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拍攝活動;
(六)在寶塔山從事種植、放牧等破壞植被的活動;
(七)攜帶火種、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險物品進入保護區;
(八)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八條 寶塔山的基本建設和旅游發展必須把文物保護放在第一位,依法落實文物保護與安全管理規定,防止建設性破壞和過度商業化。
向社會公眾開放寶塔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依法報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一)安全狀況適宜公眾參觀游覽;
(二)有科學合理的保護方案;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向社會公眾開放寶塔的,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根據寶塔承載量,科學合理確定參觀人數,確保寶塔的安全和可持續性利用。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寶塔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以寶塔山所承載的革命精神為主題的文藝創作、宣傳教育、創意產品開發、對外交流以及文物史料的搜集、整理、出版、陳列等工作,提升寶塔山作為愛國主義、革命傳統和延安精神三大教育基地的影響力。
第二十條 利用寶塔開展宣傳、教育、紀念或者文化等活動,應當莊重嚴肅;瞻仰、參觀、游覽、直播等活動應當言行舉止文明,不得庸俗化。
禁止歪曲、丑化、褻瀆、否定寶塔及所承載的革命歷史文化。
第二十一條 寶塔山生態風貌治理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在寶塔山生態風貌治理過程中,應當保留并修復保護區、環境風貌控制區內有價值的人文景觀,讓原有記憶貫穿于整個設計中,不得對修復治理區域周邊的生態環境和歷史風貌造成破壞。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寶塔山保護利用規劃,結合寶塔山地質環境狀況,確定山體保護控制線。山體保護控制線內,禁止實施與山體保護無關的活動;確屬國防軍事設施建設、國家和省級重大建設、必要的公共基礎配套設施建設項目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寶塔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寶塔山地質環境監測體系,建設和完善地質環境監測設施,對寶塔山地質災害和地質環境狀況實施動態監測。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地質災害監測和氣象預報資料,及時發布寶塔山地質災害預報預警。
市人民政府、寶塔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自然資源、水務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寶塔山山體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隱患進行研判,劃定重點防治區,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防治。
第二十四條 因自然原因引發寶塔山山體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復治理,消除安全隱患,恢復、改善寶塔山山體自然景觀和生態功能。
因人為活動引發寶塔山地質災害的,由責任單位承擔治理責任。責任單位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地質災害的成因進行分析論證后認定。因人為活動引發寶塔山地質災害的應急搶險、治理費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組織處置后,有權向治理責任單位追償,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市林業部門、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在各自管轄范圍內采取撫育間伐、補植補造和林分改造和病蟲害防治等措施,保護寶塔山山體生態多樣性,促進林木更新,提高森林覆蓋率和水源涵養能力,增強寶塔山山體的生態功能。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在寶塔山禁飛區實施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飛行,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實施違規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歪曲、丑化、褻瀆、否定寶塔所承載的革命歷史文化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未規定的,適用延安革命舊址保護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