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鐵路局關于印發《鐵路技術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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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鐵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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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鐵科法規〔2024〕29號
國鐵集團、國家能源集團,中國中車、中國通號、中國中鐵、中國鐵建,中國交通運輸協會、中國地方鐵路協會、中國鐵道學會、中國鐵道企業管理協會、中國鐵道工程建設協會、中國鐵道物資流通協會,各標委會、標準歸口單位,鐵道出版社,局屬各單位、機關各部門:
現將《鐵路技術標準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鐵路局
2024年12月9日
鐵路技術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技術標準管理工作,促進科學技術進步,保障鐵路建設和運營安全,適應鐵路技術發展和管理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標準包括鐵路國家標準、鐵路行業標準,以及鐵路相關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本辦法中“鐵路技術標準”是指鐵路行業標準和鐵路國家標準,鐵路行業標準代號為“TB”。
第三條 鐵路技術標準分為裝備技術、工程建設(含工程造價)、運輸服務標準。
第四條 鐵路裝備技術行業標準、鐵路運輸服務行業標準是推薦性標準,鐵路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鐵路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必須執行的推薦性標準具有強制約束力,應當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予以實施。
第五條 鐵路技術標準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制定鐵路標準化發展規劃,研究建立并不斷完善鐵路技術標準體系,并以鐵路技術標準體系為指導,組織制修訂鐵路行業標準,組織編制鐵路國家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和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鐵路技術標準國際化工作。
第六條 鐵路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和鐵路國家標準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第七條 對沒有國家標準、需在鐵路行業范圍內統一的下列技術要求,應當制定鐵路行業標準:
(一)鐵路基礎通用技術要求和術語、符號、制圖方法。
(二)鐵路系統性、兼容性和互聯互通等技術要求。
(三)鐵路專用裝備和系統通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及其主要部件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
(四)鐵路工程勘測、設計、施工、驗收等質量要求,以及專用的試驗、檢驗、評定等方法。
(五)鐵路工程造價辦法規則、費用標準、專業定額、價格信息。
(六)鐵路裝備、建設和運營的安全要求,運輸組織作業具體要求由鐵路運輸企業規定。
(七)鐵路環境保護、運輸服務質量、衛生健康要求。
(八)鐵路建設運營中需要統一的其他有關技術要求。
第八條 鐵路技術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并與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協調配套。
禁止利用鐵路技術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第九條 鐵路行業積極開展標準化對外合作與交流,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參與制定國際標準,結合國情采用國際標準,推進中國鐵路技術標準與國外標準之間的轉化運用。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
第十條 鐵路技術標準屬于科技成果,對符合條件,且具有技術創新、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水平高,同時取得顯著效益的標準,應當納入科技獎勵范圍。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國家鐵路局科技與法制司(以下簡稱“科技與法制司”)負責鐵路技術標準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編制鐵路行業的標準管理辦法,編制鐵路標準化發展規劃。
(二)建立并完善鐵路技術標準體系,組織開展鐵路技術標準基礎研究工作。
(三)編制國家鐵路局年度標準項目計劃,并提出項目經費預算。
(四)組織編制、發布鐵路行業標準,并委托出版機構出版;組織編制、報批鐵路國家標準。
(五)管理鐵路行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和鐵路行業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以下簡稱“歸口單位”)。受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管理在鐵路行業設立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六)組織開展鐵路技術標準宣貫、實施、復審、監督工作;負責組織鐵路行業標準的解釋,研究提出鐵路國家標準解釋草案。
(七)組織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開展國際標準制修訂工作;組織鐵路技術標準外文版翻譯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國家鐵路局委托鐵路行業標準化專業審評機構,承擔鐵路技術標準的技術支撐工作(鐵路工程建設標準由歸口單位承擔),主要包括:
(一)研究提出鐵路標準化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體系調整建議,提出鐵路技術標準年度項目計劃建議。
(二)承擔鐵路技術標準復審、標準報批稿的技術審核和形式審查、標準檔案及標準信息管理工作。
(三)組織國際標準的收集、分析工作,承擔鐵路技術標準國際化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國家鐵路局委托相關標委會或歸口單位,承擔鐵路技術標準的具體技術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貫徹國家和鐵路行業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提出歸口專業標準化工作的計劃和措施建議。
(二)承擔歸口專業標準化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體系的研究工作。
(三)提出歸口專業鐵路技術標準年度項目計劃建議。組織歸口專業鐵路技術標準的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工作,對標準內容、編制進度、編制質量負責。
(四)負責歸口專業鐵路技術標準的宣貫工作。組織收集歸口專業標準實施信息,開展標準實施情況的評估、研究分析,提出標準復審建議。
(五)組織開展歸口專業國內外鐵路有關標準的收集、比對分析、交流工作,跟蹤、研究歸口專業國際標準化的發展趨勢和工作動態,組織歸口專業標準外文版翻譯,開展國際標準制修訂等工作。
(六)承擔歸口專業鐵路技術標準檔案及標準信息化管理工作。
(七)負責研究提出歸口專業鐵路技術標準解釋草案。開展歸口專業標準的技術咨詢服務工作。
(八)開展標準起草人的管理、培訓工作。
(九)負責歸口專業鐵路工程建設標準專業間協調、擇優選擇編制單位并簽訂合同、提出標準編制和外文版翻譯工作經費預算方案。
(十)負責收集、測算和發布鐵路工程價格信息,收集和分析鐵路工程投資(預)估算、設計概(預)算、竣工決(結)算等信息資料。
(十一)承擔國家鐵路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 鐵路技術標準編制單位在標委會或歸口單位指導下承擔以下工作:
(一)按照本辦法及標準項目合同開展標準編制工作,對標準內容、編制進度、編制質量負責,并建立標準項目檔案。
(二)收集標準實施中的意見和修改建議。
(三)參與標準宣貫、標準復審、標準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 鐵路技術標準編制單位應當是本專業領域內具有領先技術水平的單位。標準起草人應當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標準第一起草人應當具有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并全過程主持標準起草工作。
第十六條 鼓勵鐵路行業相關社會團體和企業積極參與鐵路技術標準研究、起草工作。
第三章 標準計劃
第十七條 科技與法制司根據鐵路建設運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要求,組織編制裝備技術、工程建設、運輸服務標準年度項目計劃。
相關單位申報標準項目時,應當進行充分論證,并附有標準草案或標準提綱。采用國際標準的項目,應當附有采標譯文。各標委會和歸口單位按照編制年度標準項目計劃的原則和要求,對標準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提出標準項目建議。經科技與法制司或歸口單位組織對標準項目建議進行專家評審后,形成年度標準項目計劃建議。
鐵路行業標準計劃由國家鐵路局批準下達,鐵路國家標準計劃報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家工程建設標準主管部門審批。
鐵路國家標準計劃項目和鐵路行業標準計劃項目應當納入國家鐵路局年度標準項目計劃管理。
第十八條 國家鐵路局標準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對于鐵路行業標準計劃項目,科技與法制司可根據授權代表國家鐵路局與標委會或歸口單位簽訂標準項目合同。對于鐵路國家標準計劃項目,按照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家工程建設標準主管部門的要求簽訂標準項目合同。
標委會和歸口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鐵路行業標準計劃、鐵路國家標準計劃和合同,組織標準編制單位完成標準編制工作。標準編制單位應當根據計劃和合同,按時完成標準各階段稿并及時報送標委會或歸口單位。
第十九條 國家鐵路局鐵路技術標準項目計劃執行過程中,必要時可以對標準計劃項目進行調整。調整的原則和程序是:
(一)確需增補、撤銷的標準計劃項目,由標委會或歸口單位組織提出增補建議、撤銷申請,報國家鐵路局審批。
(二)確需對標準計劃項目的標委會或歸口單位、負責起草單位、起止年限、采標程度等內容進行調整的,由標委會或歸口單位組織提出申請,報科技與法制司審批。
第二十條 鐵路行業標準項目經費實行預算管理。項目經費可根據標準的重要性、工作難度、工作量、制修訂等因素進行分檔。項目經費的使用與管理,執行國家鐵路局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標準制定
第二十一條 鐵路技術標準制定應當科學合理、公開公正、規范透明,充分發揮建設、運營、裝備制造、科研院校等單位的作用。鐵路技術標準應當在廣泛調研、深入分析研究和試驗驗證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編寫規則的要求起草。
第二十二條 鐵路行業標準項目包括制修訂項目、基礎項目、管理項目三種類型。國家標準項目為制修訂項目。
第二十三條 鐵路技術標準制修訂項目的工作程序包括征求意見稿、送審稿、報批稿階段。工程建設標準在征求意見稿階段之前,還應當有工作大綱階段。
第二十四條 工作大綱應當包括編制目的、章節結構、主要內容等。工作大綱由科技與法制司組織技術審查。
第二十五條 征求意見稿應當包括標準正文、編制說明等內容。征求意見稿應當公開征求意見,也可同時定向征求意見。鐵路行業標準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鐵路國家標準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60日。征求意見的對象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意見,逾期不回復,按無異議處理。定向征求意見的對象,如無意見也應當回復說明。必要時可再次征求意見。
鐵路工程建設標準征求意見稿由標準歸口單位組織技術審查。
第二十六條 送審稿應當包括標準正文、送審報告(或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等內容。
鐵路裝備技術、運輸服務標準送審稿由標委會或歸口單位組織技術審查,其中重要標準的送審稿應當在會議審查前由科技與法制司征求相關單位意見。鐵路工程建設標準送審稿由科技與法制司組織征求意見和技術審查。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見的對象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意見,如無意見也應當回復說明,逾期不回復,按無異議處理。
第二十七條 報批稿應當包括標準正文、報批報告(或編制說明)等內容。確需對標準報批稿主要技術內容進行修改時,應當經科技與法制司同意,重新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技術審查。
標準報批稿由標委會或歸口單位組織標準編制單位根據技術審查意見提出,報批稿內容應當與標準技術審查時所審定的內容一致。
第二十八條 標準技術審查應當堅持程序規范、嚴肅認真、科學客觀原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術審查采取會議審查形式(含視頻會議)。審查會應當重點對標準技術要求的科學性、合理性、適用性、規范性,與相關政策、規章制度要求的符合性,以及與其他標準的協調性等內容進行審查。
(二)審查會專家應當具有專業性、獨立性、權威性和廣泛代表性。標準起草人不作為審查專家。參加會議審查的專家應當考慮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公共利益方等具有代表性的單位。行業標準審查專家人數不得少于9人。
(三)會議審查材料至少在會前7日發送至參加審查的單位或專家。
(四)會議審查結果應當形成會議紀要或專家意見。會議紀要或專家意見應當如實反映各方面的意見,明確對標準的修改內容,并附參加審查的單位和專家名單。會議紀要或專家意見應當經與會代表通過。審查會對有爭議的技術問題應當充分討論和協商。會議審查采用協商一致的原則,需要表決時,必須有不少于審查專家人數的四分之三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九條 標準編制單位及標委會或歸口單位對報批稿的技術內容和編制質量負責。
第三十條 鐵路技術標準報批稿由鐵路行業標準化專業審評機構或工程建設標準歸口單位進行技術審核和形式審查,報送科技與法制司。
第三十一條 基礎項目的工作程序包括工作大綱、中期檢查、結題驗收階段。工作大綱和中期檢查可根據需要進行。
工作大綱應當包括項目背景、主要內容、進度計劃等,由科技與法制司組織審查。中期檢查應當形成階段性成果,由歸口單位組織審查。結題驗收應當完成項目報告,由科技與法制司組織審查。
第三十二條 管理項目的工作程序根據項目特點和要求確定。
第三十三條 應對突發緊急事件、滿足鐵路建設運營急需做出快速反應的鐵路行業標準,制定過程中可以簡化工作程序、縮短時限要求。
第三十四條 重要鐵路技術標準報批稿應當提交國家鐵路局技術委員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鐵路行業標準一般不涉及專利。鐵路行業標準中涉及的專利應當是實施該標準必不可少的專利,其管理參照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鐵路行業標準確需采用國際標準的,應當符合有關國際組織的版權政策,獲得國際標準組織中國成員體同意。以國外標準為基礎起草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國外標準發布機構的版權政策。
第五章 標準發布
第三十七條 鐵路行業標準由國家鐵路局批準發布,發布公告在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布。鐵路行業標準發布后,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家工程建設標準主管部門備案。
鐵路國家標準報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家工程建設標準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八條 鐵路行業標準按照國家對行業標準的管理規定統一編號。鐵路行業標準的編號由標準的代號、標準順序號及標準發布年份號組成。
第三十九條 鐵路行業標準由具有相關出版資質的單位完成出版工作。標準出版單位對出版的標準文本質量負責。標準的出版周期一般為自標準發布之日起60日。
第四十條 鐵路技術標準制修訂過程中所形成的標準文件、材料,由科技與法制司委托標委會和歸口單位、鐵路行業標準化專業審評機構按長期保管的要求管理。
第六章 標準實施與監督
第四十一條 鐵路行業標準發布后實施前,按照有關規定在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公開標準文本,供公眾查閱。
第四十二條 國家鐵路局各部門、標委會和歸口單位應當按職責組織鐵路技術標準的宣貫和推廣實施。
第四十三條 鐵路行業標準的發布與實施一般應當留出過渡期。標準修改單或局部修訂可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鐵路行業標準發布后實施前,可以選擇執行原鐵路行業標準或者新鐵路行業標準。其中,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發布后實施前執行原標準。
新鐵路行業標準實施后,原鐵路行業標準同時廢止。
第四十四條 國家鐵路局各部門、標委會和歸口單位、編制單位應當在日常工作中主動收集鐵路技術標準實施信息,并按職責進行分析處理。鼓勵單位和個人如實反饋鐵路技術標準在實施中產生的問題和修改建議。
第四十五條 鐵路行業標準由國家鐵路局解釋,鐵路行業標準的解釋與標準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標準解釋草案由標委會或歸口單位組織編制單位研究提出。標準解釋發布后,國家鐵路局應當自發布之日起20日內在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公開解釋文本。
第四十六條 鐵路技術標準可以采用標準修改單或局部修訂方式對標準個別技術內容進行修改。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標準應當進行修改或局部修訂:
(一)部分內容已制約了科學技術新成果的推廣應用。
(二)部分內容經修訂后可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三)部分內容需補充規定、優化完善。
(四)部分內容需與國家相關標準相協調。
鐵路技術標準由標委會或歸口單位提出修改申請,經科技與法制司審批,裝備技術標準和運輸服務標準修改單按征求意見稿、送審稿、報批稿三個階段進行,工程建設標準局部修訂可按送審稿、報批稿兩個階段進行。
第四十七條 鐵路技術標準實施后,應當適時對標準的適用性進行復審,標準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復審結論包括繼續有效、修訂、廢止三種情形。
鐵路行業標準復審結論為修訂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第四章規定的程序執行。復審結論為廢止的,應當在公告廢止前公開征求意見。廢止公告應當在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公開。鐵路行業標準復審結果由國家鐵路局批準,以公告形式發布。
鐵路國家標準復審結果由國家鐵路局審核,報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家工程建設標準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十八條 鐵路行業標準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權保護,國家鐵路局享有標準的版權。
第四十九條 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制造維修的單位應當執行保障生產安全和產品質量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企業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其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
在鐵路行業標準執行過程中,現行專業定額未涵蓋且工程急需時,投資人可結合工程實際編制補充定額,并報送科技與法制司備案。
第五十條 科技與法制司定期對發布的鐵路技術標準,開展與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標準間協調配套等方面的監督檢查。
國家鐵路局各部門、各地區鐵路監管局按職責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行為的相關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五十一條 編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與法制司可以視情況調整編制單位: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完成標準起草任務的。
(二)標準編制質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三)利用起草工作為本單位或者相關方謀取不正當利益,嚴重影響標準制定工作公正公平的。
(四)在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國家鐵路局舉報、投訴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國家鐵路局各部門應當按職責及時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鐵路行業相關社會團體和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對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團體和企業標準化工作。
鼓勵鐵路行業相關社會團體和企業制定高于推薦性鐵路國家標準和鐵路行業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已有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重復制定團體標準。團體標準不得出現抄襲標準等侵犯標準著作權的行為。
鼓勵符合條件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轉化為鐵路行業標準和鐵路國家標準。
第五十四條 鐵路技術標準外文版翻譯工作按照《鐵路行業標準翻譯出版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鐵路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鐵道行業技術標準管理辦法》(國鐵科法〔2014〕23號)、《鐵路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國鐵科法〔2014〕24號)、《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管理辦法》(國鐵科法〔2014〕3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