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基層公共衛生服務條例
汕尾市基層公共衛生服務條例
廣東省汕尾市人大常委會
汕尾市基層公共衛生服務條例
汕尾市基層公共衛生服務條例
(2024年6月25日汕尾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4年7月31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
第三章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第四章 防控應急
第五章 融合促進
第六章 保障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基層公共衛生服務高質量發展,保障城鄉居民享有優質、均衡、普惠的公共衛生服務,提高城鄉居民健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基層公共衛生服務及其保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基層公共衛生服務,是指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的,主要由縣級醫院、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面向城鄉居民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以及疾病防治、應急處置等相關工作。
本條例所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指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站(室)等。
第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領導基層公共衛生服務工作,將基層公共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規劃和配置公共衛生資源,優先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面發展,建立基層公共衛生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基層公共衛生服務工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和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基層公共衛生服務相關工作。
第四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基層公共衛生服務工作,將基層公共衛生服務工作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實行網格化管理,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做好基層公共衛生服務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基層公共衛生服務工作,加強公共衛生委員會建設,配合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做好基層公共衛生服務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健康宣傳教育,普及健康知識,傳播健康理念,增強防病意識,倡導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城鄉居民開展健康教育,加強健康、醫藥衛生等知識的傳播,提高公眾的健康意識和自我保健能力。
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和健康行為習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健康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六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依法舉辦醫療衛生機構和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基層公共衛生服務。
第二章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綜合考慮服務人口、服務半徑、交通狀況、鄉村形態變化、人口遷徙流動等因素合理配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覆蓋所有鎮(街道)、村(社區),推進十五分鐘健康服務圈建設。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能力標準配置業務用房、醫療儀器設備、醫療衛生人員等資源,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健康管理、防病治病、重大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處置能力。
第八條 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科學設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崗位,合理提高中級、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比例,落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師職稱晉升傾斜政策。
第九條 縣級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縣域醫療衛生人才一體化配置和管理,完善縣招縣管鎮用、鎮聘村用的基層醫療衛生人才管理機制。
縣級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招聘基層醫療衛生人員,招聘列入省、地級市事業單位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目錄人員的,根據實際可以簡化招聘程序,采取面試或者直接業務考核等方式進行。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基層醫療衛生人才培養機制,加強全科醫生和訂單定向醫學生培養,完善全科醫生使用激勵機制,落實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等支持政策。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層醫療衛生人員的培訓工作,制定基層醫療衛生人員培訓、定期進修和全科醫生培養計劃,為基層醫療衛生人員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條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鼓勵支持醫療衛生人員參加進修、培訓、繼續教育及學術交流。
承擔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綜合醫院應當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聯合培養全科醫生。
第十一條 在村衛生站(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必須持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者具備執業(助理)醫師、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并向村衛生站(室)所在地的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執業注冊。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鄉村醫生參加學歷教育、考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推動鄉村醫生向執業(助理)醫師轉化。
鄉村醫生應當按照規定開展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履行鄉村醫生職責,為村民健康服務。
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通過定期巡診、派駐以及鄰(聯)村延伸服務等方式,指導、支援村衛生站(室)開展診療服務工作,為未設置村衛生站(室)的行政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及其相關健康服務。
第十二條 鼓勵支持公立醫院醫師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或者定期出診巡診。醫師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執業經歷可以視為專業技術職稱晉升條件中的基層服務經歷。
支持二、三級綜合醫院加強全科醫學科建設,推動院內全科醫生到基層開展服務。
鼓勵退休醫療衛生人才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
第三章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重大疾病發生情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處置需要等突出的公共衛生問題,在國家、省規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增加服務內容,并組織實施。
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單位應當通過在服務場所公示等方式,加強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服務方式和免費政策的宣傳。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應當向城鄉居民免費提供。
第十四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鄉居民健康檔案建立、更新、歸并、遷移、使用、注銷、終止和保存等管理制度。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為城鄉居民建立健康檔案,明確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管理責任人,規范管理城鄉居民健康檔案。
城鄉居民電子健康檔案應當向城鄉居民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開放。
第十五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做好兒童、孕產婦、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等重點人群健康管理,規范開展隨訪、體檢、評估、宣傳教育等服務,實現健康信息監測和動態跟蹤管理。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的指導下,按照工作要求開展優生優育、城鄉居民健康素養調查、醫養結合服務和地方病防治等其他公共衛生服務。
有條件的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設置慢性病一體化門診,提供診前、診中、診后一站式服務。
第十六條 從事預防接種工作的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預防接種門診規范化建設,提高風險防范與應急處置能力,統籌做好日常預防接種和傳染病暴發流行期間的應急接種工作。
第十七條 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設置符合要求的中醫館等中醫綜合服務區,按規定配備中醫醫師,并運用和推廣適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發揮中醫藥在治未病、疾病治療和康復護理等方面的優勢,不斷提高中醫藥服務水平。
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站(室)應當提供中醫藥服務,有條件的可以設置中醫閣。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精神衛生防治,建設完善精神衛生服務體系,維護和增進城鄉居民心理健康,預防、治療精神障礙,設立為城鄉居民提供公益服務的心理援助熱線,加強未成年人、殘疾人和老年人等人群心理健康服務。
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根據精神衛生服務要求,提供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隨訪管理和心理健康咨詢等服務。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在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書面告知勞動者本人,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并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收治職業病病人的病情,采取功能訓練、心理干預、健康教育、合理營養等多學科綜合干預措施,改善其機體功能,提高其生活質量。
鼓勵和支持職業病醫療康復機構的建設。
第二十條 市、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實施出生缺陷綜合防治,完善涵蓋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兒、兒童各階段的出生缺陷防治體系。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育齡夫妻提供婚前孕前保健、孕早期綜合干預,以及產前篩查、產前診斷和新生兒疾病篩查,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
第四章 防控應急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為骨干,醫療機構為依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網底,職能清晰、機制順暢、上下協同、防治結合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集中統一高效的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體系,落實屬地、部門、單位、個人責任,依法依規、科學防治、聯防聯控、群防群治,提高公共衛生的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有專門的科室并指定專門的人員承擔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提升傳染病監測、篩查、轉診、隨訪等能力。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機制,根據平急轉換要求,完善體育場館、展覽館、會展中心等公共基礎設施,預留應急需求轉換設備設施和改造空間,為臨時性救治場所或者隔離區域提供條件。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依照職責為醫療衛生機構、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養老機構、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體育場館、高鐵站、客運站、港口碼頭等人員密集的單位及其他可能引發傳染病疫情的單位和基層組織制定本單位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流感樣病例、腹瀉病例、結核病等傳染病的監測預警工作,發現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信息時,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
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完善發熱診室(門診)、腸道門診建設,發揮村衛生站(室)哨點監測作用,落實重點人群健康管理服務和監測,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線索或者信息開展動態監測、風險排查、信息收集報告、健康監測、社區防控、流行病學調查等處置工作。
第二十四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應急預案的要求成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由其統一領導、指揮、組織、協調轄區突發應急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及其公共衛生委員會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部署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參與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采取必要的治療、衛生防護和控制傳播措施,并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理等相關處置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分級分層分流救治體系,充實完善中西醫結合的市、縣專家組,組建可平急轉換的醫療應急救治隊伍,加強醫療應急救治隊伍建設,提升應急響應和處置能力。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醫師、護士與床位數量比要求,組建呼吸內科、傳染病科、心血管內科、神經內科、醫院感染管理科、重癥中醫科、護理學等多學科一線救治團隊,統籌人力資源調配,實行動態管理,做好人員儲備,強化應急醫療救助人員的知識儲備和培訓演練。
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完善急救設施設備,加強醫務人員基本急救能力培訓,健全急診急救和巡診服務體系,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為急危重癥患者提供及時、規范的急救和轉診服務。
第五章 融合促進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醫療聯合體建設,將服務區域劃分為若干個網格,優化整合網格內醫療衛生資源,組建由三級公立醫院或者代表轄區醫療水平的醫院牽頭,其他若干家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等為成員的醫療聯合體。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配置縣、鎮(街道)、村(社區)三級醫療衛生資源,逐步實現行政、人員、財務、質量、藥械、信息系統等方面統一管理,推進緊密型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額付費改革,提升區域醫療資源配置和使用效能。
鼓勵三級公立醫院通過托管縣級醫院等多種形式組建醫療聯合體,向縣級醫院派駐管理團隊和專家團隊,幫扶提升縣級醫院醫療服務能力和水平。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聯合體建設。
第二十七條 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的牽頭醫院應當建立醫學影像、檢查檢驗、病理診斷、藥學服務和消毒供應等中心,為成員單位提供同質化服務,推行成員單位之間床位、號源、設備統籌使用,優先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需要。在保障醫療質量的前提下,成員單位之間檢查檢驗結果應當互認。
鼓勵二級以上公立醫院與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立專科專病協作關系,通過派駐管理人員、設置專家工作室、開設聯合門診和聯合病房、建立遠程醫療協作、教育培訓協作、科研項目協作等方式,提升基層醫療服務能力與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分級診療制度,規范雙向轉診流程,暢通轉診通道,綜合運用醫療、醫保、價格等措施,鼓勵和引導常見病、多發病、診斷明確的慢性病等非急診患者首先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診。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轉診工作流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落實首診負責制,對超出自身服務能力的患者及時向上級醫院轉診。上級醫院應當及時將危重癥穩定期患者、急性病或者手術后恢復期患者轉診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不同級別醫療機構的基本醫療保險差異化支付政策,適當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保支付比例,推進村衛生站(室)納入醫保定點管理,促進分級診療。
第二十九條 鎮衛生院應當提供住院治療服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可以結合實際提供住院治療服務,提升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診療水平,提高康復、護理床位比例。
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周邊養老服務機構開展合作共建,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住院治療、康復護理、安寧療護等服務。
第三十條 實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醫療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費標準。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機制,強化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絡功能。
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建立以全科醫生為主體、全科專科有效聯動、醫防有機融合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模式,提供綜合連續的公共衛生、基本醫療和健康管理服務。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與城鄉居民簽訂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協議,明確服務項目、標準和收費,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提供基本醫療、公共衛生和約定的健康管理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完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管理和評價機制,建立服務反饋渠道,及時處理簽約城鄉居民的投訴與建議。
支持符合條件的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的醫師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參與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提高基層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效率及質量。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患者提供家庭病床服務,符合規定的家庭病床等醫療服務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家庭病床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保障監督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財政狀況和實際需要相適應的基層公共衛生服務投入機制,將基層公共衛生服務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公立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社會辦醫療機構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縣級衛生健康、財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財政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在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發展需要,預留醫療衛生設施用地,保障基層公共衛生服務用地需求。
新建社區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要求需要設置社區醫療衛生設施的,應當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社區未按照規劃要求建設社區醫療衛生設施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標準,通過購置、置換或者租賃等方式解決。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村衛生站(室)房屋建設、設備購置、維護保養等給予支持。
第三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基本藥物制度補助、村衛生站(室)醫生補助等政策,動態調整鄉村醫生補助標準,逐步提高鄉村醫生收入水平。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分類解決鄉村醫生養老和醫療保障問題,建立鄉村醫生退出保障機制,支持和引導鄉村醫生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三十五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藥品供應保障上下聯動機制,優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藥品品種和數量,建立藥品、檢測試劑、疫苗、醫療器械、救護設備和防護用品等公共衛生應急物資儲備制度。通過城市醫療聯合體、縣域醫療共同體統籌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二級以上醫院用藥銜接。
第三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信息化、智能化信息系統建設,推動跨區域、跨部門衛生健康信息互聯互通,發揮“互聯網+醫療健康”服務體系在公共衛生服務領域的作用。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應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拓展醫療服務空間和內容,推廣遠程會診、預約轉診、互聯網復診、遠程檢查等方式,構建縣鎮村一體化遠程醫療服務體系。鼓勵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通過鎮、村黨群服務中心的網絡提供遠程醫療服務。
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市、縣級醫院的檢查檢驗結果互認。
發揮汕尾民情地圖應用場景和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等科技信息化手段在疫情監測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資源調配和智能化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提高科學精準處置水平。
第三十七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開展醫療衛生機構日常監督檢查、定期巡查和績效評估。建立醫療衛生機構信用記錄制度,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完善投訴舉報工作機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基層公共衛生服務工作依法進行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三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縣、鎮級人民政府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約談對象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在約談規定的期限內書面報告約談內容的整改落實情況。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