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決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決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決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決定
(2024年12月2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5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履行我國加入《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義務,并結合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相關證件名稱和編碼規則的變化,現決定對《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有關條款進行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 “ 為了維護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加強社會保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 “ 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是指依法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外國常駐記者證》等就業證件和外國人居留證件,以及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件,在中國境內合法就業的非中國國籍的人員。”
三、將第七條修改為 “ 在中國境外享受按月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外國人,應當每年核驗一次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資格。核驗待遇享受資格可以向負責支付其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由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生存證明,或者由居住國有關機構公證、認證并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生存證明,也可以按照規定通過互聯網自助辦理。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的證明手續辦理。
外國人合法入境的,應當每年核驗一次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資格。核驗待遇享受資格可以按照規定通過互聯網自助辦理,也可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行證明其生存狀況。”
四、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 “ 用人單位招用未依法辦理就業證件或者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件的外國人的,按照《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處理。”
五、對附件《外國人社會保障號碼編制規則》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