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8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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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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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2024〕24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實施企業會計準則,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同時,保持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我們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8號》,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8號
財 政 部
2024年12月6日
附件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8號
一、關于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
(一)會計處理。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 25 號——保險合同》(財會〔2020〕20 號)的企業對于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在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3 號——投資性房地產》(財會〔2006〕3 號,以下簡稱投資性房地產準則)有關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規定時,可以選擇全部采用公允價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對其進行后續計量,但不得對該部分投資性房地產同時采用兩種計量模式,且選擇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后不得轉為成本模式。對于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原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不得轉為成本模式,且企業應當對在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全部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
無論對于上述情況的投資性房地產選擇哪種模式進行后續計量,企業對于除上述情況外的其余投資性房地產應當按照投資性房地產準則的有關規定,只能從成本模式和公允價值模式中選擇一種計量模式進行后續計量,不得同時采用兩種計量模式,且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需要符合投資性房地產準則有關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規定。
(二)新舊銜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 25 號——保險合同》的企業在首次執行本解釋內容時,對于上述浮動收費法下作為基礎項目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由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財會〔2006〕3 號)等有關規定,作為會計政策變更進行追溯調整。企業進行上述調整的,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相關情況。
二、關于不屬于單項履約義務的保證類質量保證的會計處理
(一)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財會〔2017〕22 號)第三十三條等有關規定,對于不屬于單項履約義務的保證類質量保證,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財會〔2006〕3 號)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在對因上述保證類質量保證產生的預計負債進行會計核算時,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 號——或有事項》有關規定,按確定的預計負債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并相應在利潤表中的“營業成本”和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負債”、“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預計負債”等項目列示。
(二)新舊銜接。企業在首次執行本解釋內容時,如原計提保證類質量保證時計入“銷售費用”等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等有關規定,將上述保證類質量保證會計處理涉及的會計科目和報表列報項目的變更作為會計政策變更進行追溯調整。企業進行上述調整的,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相關情況。
三、生效日期
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允許企業自發布年度提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