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辦法
烏魯木齊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烏魯木齊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辦法
烏魯木齊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辦法
(2006年12月30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公布 2024年8月24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153號修訂,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使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質量,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使用適用本辦法。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向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用于收集、運輸以及焚燒、填埋或者利用其他方式處理生活垃圾的費用。
第三條 市稅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工作,各區(縣)稅務主管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征收轄區范圍內的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是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配合稅務主管部門依法做好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等有關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和便民、高效的原則征收,收費標準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制定,依法定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六條 供水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有關單位為生活垃圾處理費的代收代繳單位,應當采取與水費同步計收的方式,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代收生活垃圾處理費,并在規定期限內向各區(縣)稅務主管部門申報繳納。
工業園區用戶等不適用與水費同步計收方式計算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用戶,按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核定的實際生活垃圾產生量向各區(縣)稅務主管部門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七條 養老服務機構、福利院免繳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到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辦理免繳手續。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征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庫。資金入庫后需要退庫的,按照非稅收入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
第九條 供水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按時足額代收代繳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支付代收手續費。
手續費標準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款專用,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終端處置,由財政部門按照分配方案進行撥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一條 支付給生活垃圾處理單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用標準,生活垃圾處理特許經營協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特許經營協議的其他生活垃圾處理單位,費用標準參照市有關規定執行。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實際生活垃圾處理量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報生活垃圾處理費。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根據支付標準和協議核定生活垃圾處理費用,核定后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撥付。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發布的《烏魯木齊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