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魯番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吐魯番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市人民政府
吐魯番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吐魯番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2024年8月14日吐魯番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發布 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和《吐魯番市城鄉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吐魯番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吐魯番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因地制宜、源頭減量原則。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管理系統,推動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機制,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區縣住建部門),市住建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考核和監督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承擔本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主體責任,區縣住建部門具體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日常工作,統籌協調屬地生活垃圾分類實施工作。
第七條 相關部門和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商務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體系、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對可回收物的回收進行監督管理,完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二)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有害垃圾收運處理工作和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企業做好限制過度包裝、減少或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工作,督促餐飲單位對餐廚剩余物進行分類和投放、及時清理;
(四)教育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教育系統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納入學校教學內容和社會實踐,提高學生生活垃圾分類意識,培養學生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五)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推進、指導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六)文旅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檢查、督促轄區內文旅行業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定期檢查景區、酒店等公共場所的一次性用品使用、垃圾分類設施設置、垃圾分類工作基礎臺賬建立、垃圾分類宣傳氛圍等情況;
(七)宣傳部門負責媒體宣傳總體聯絡協調;負責指導各區縣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教育引導公眾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郵政管理、交通、民政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八條 建立以社區黨組織為領導,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等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鼓勵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要求納入居民公約和管理規約。
鼓勵再生資源、物業管理、寄遞物流、餐飲服務等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引導督促協會會員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和回收利用等工作。
第九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發展改革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激勵引導機制,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處置、科技創新和先進技術、工藝、材料的研發、開發和轉化應用,提高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處置科技水平。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 市住建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有關部門,編制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的設施和場所的建設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和場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采取密閉、防臭、防滲、防噪聲、防遺撒,以及滲濾液和飛灰處理等污染防控措施。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以及老舊小區改造,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場所,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場所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規定的,應予以改造。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和場所;確需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住建部門核準,并采取相關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鼓勵使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產品,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十六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參與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通過線上、線下交易等方式,促進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再利用。
第十七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設置節儉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餐飲服務提供者和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調羹等餐具。
第十八條 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制造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商品生產、銷售、貯存、運輸等經營者應當優先選擇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材料,簡化包裝結構,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加強產品包裝回收處置。
第十九條 餐飲、旅游、住宿、娛樂、洗浴等經營者,應當采取環境保護提示和費用優惠等措施,禁止、限制一次性用品的銷售和使用,引導消費者減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量。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和流通管理,避免過度包裝,積極推行凈菜上市和潔凈農副產品進城,減少廚余垃圾的產生量。
第二十一條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推廣無紙化綠色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二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具體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廢棄物,包括紙類、塑料、玻璃、金屬、織物等;
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電池、藥品、殺蟲劑、溫度計、油漆及其容器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
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廢棄物。
第二十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生活垃圾處理需求,制定生活垃圾具體分類目錄和配套投放規范,提供查詢服務,指導單位和個人準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區等單位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由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為管理責任人;
(二)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機場、客運站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管理或者由其確定管理負責人并進行公示。各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情況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在所在地住建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依法依規履行下列職責,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示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
(二)開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普及;
(三)根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的要求,設置責任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齊全、完好、整潔和正常使用;
(四)引導單位和個人進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不按照要求投放的行為予以勸阻;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六)應當設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監督員,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現場指導、督促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鼓勵社會團體和社會公益組織志愿者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活動,共同營造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氛圍;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單位及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投放生活垃圾:
(一)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場所,不得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二)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別投入標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不得混放;
(三)廚余垃圾不得混入廢餐具、塑料、飲料瓶罐、廢紙、廢金屬等不利于后續處理的雜質;
(四)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廢棄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進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回收點;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七條 生活垃圾禁止混合投放,禁止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處理。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應向轄區住建部門申請特許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的,禁止進行生活垃圾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辦法、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符合要求的收集設備和人員;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至規定場所,不得混裝、隨意傾倒、丟棄、堆放;
(三)運輸車輛必須實行密閉化運輸,不得泄漏、潑灑,必須具有垃圾分類標識。對分類運輸車輛和生活垃圾壓縮轉運站設備實行日常養護、作業、復位、環境清潔;
(四)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定點收集、運輸;
(五)建立運輸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信息;
(六)國家、自治區和本市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理設施以及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建立生活垃圾處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的來源、數量等;
(三)制定應急預案,應對設施故障、處置事故等突發事件;
(四)國家、自治區和本市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其他規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社會參與
第三十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城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知識宣傳、教育和普及,提高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應當建立和完善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綜合考核制度,按照規定將考核結果列入區縣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的績效考核內容。
第三十一條 本市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中,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納入評選標準,強化知識宣傳、教育和普及,提高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住建部門應當暢通舉報和投訴渠道,公布舉報方式,方便公眾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市、區縣住建部門應按照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市、區縣住建部門應當組織建設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采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等信息,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社會監督員制度。區縣住建部門可以向社會公開選聘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義務監督員,監督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管理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鄉(鎮)和農村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