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規定
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規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規定
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規定
(2024年10月30日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城鎮建成區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餐飲服務業,是指通過即時加工制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方式,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食品消費場所及設施的食品生產經營服務行業,包括餐飲服務企業、餐飲服務個體工商戶、單位食堂等餐飲業經營者提供的餐飲服務。
第二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加大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投入,統籌推進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h(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納入網格化綜合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監測餐飲服務業油煙、噪音等污染。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廚余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公安、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接到投訴或者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及時進行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四條 餐飲服務業發展規劃,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污染防治要求,推進餐飲服務場所與居民住宅樓分離,建設相對獨立的餐飲服務場所集聚經營區。
具備條件的餐飲服務場所集聚經營區,應當建設專門的油煙集中處理設施。
第五條 城鎮建成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噪音的餐飲服務項目,所在建筑物在結構上應當有專用煙道,具備可以安裝油煙凈化、污水處理、降噪減震設施等污染防治條件,油煙排放口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既有餐飲服務項目所在建筑物在結構上無專用煙道的,應當逐步予以改造。
第六條 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服務場所,應當安裝與其經營規模匹配的油煙凈化設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確保油煙達標排放。
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及時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和油水分離設施,并保證油煙凈化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閑置或者擅自拆除油煙凈化設施和油水分離設施。
鼓勵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及時改造升級安裝先進的油煙凈化設施,提升環境污染防治水平。
第七條 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禁止露天燒烤食品的區域并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騎墻(窗)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騎墻(窗)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八條 餐飲服務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
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科學合理安裝排風機、鼓風機、空調器、冷卻塔等產生噪聲的設備,安裝防止環境噪聲超標的隔音、降噪、減震設施,并定期保養維護。
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禁止喧嘩、產生噪聲等行為的警示標志,對用餐人員喧嘩、產生噪聲的行為進行勸阻。禁止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
第九條 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設置專門容器收集、存放產生的廚余垃圾,廚余垃圾收集容器應當具有密閉性;其中,廢棄食用油脂應當單獨密閉存放,在預定時間內,交由專業化服務企業收集、運輸和處理。
餐飲服務業經營者不得向周邊環境或者通過城鎮公共雨水、公共污水管道傾倒廚余垃圾。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