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道路機動車輛產品自我檢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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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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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通裝〔2024〕2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和技術服務機構:
現將《道路機動車輛產品自我檢驗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4年12月16日
道路機動車輛產品自我檢驗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行業資源配置,激發經營主體活力,推動開展道路機動車輛產品自我檢驗,根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0號)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產品自我檢驗,是指符合條件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使用取得國家認可的自有實驗室對本企業生產的車輛產品進行檢驗,出具檢驗報告,自我承諾檢驗結果真實有效、符合準入技術要求,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一種產品準入檢驗方式。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的檢驗。
第二章申請和檢驗
第四條申請自我檢驗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類別企業生產準入不少于五年;
(二)近三年未發生重組并購及股權重大變化事項;
(三)生產經營良好,近兩個年度相應類別車輛產品平均產能利用率高于行業平均水平;
(四)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近三年未因產品質量問題被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條納入集團化管理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通過集團申請開展自我檢驗,可不受本辦法第四條(一)、(二)、(三)條件約束。集團化管理相關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六條開展自我檢驗的實驗室應是企業自有實驗室,且通過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具有有效期內的認可證書。納入集團化管理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可以利用集團內滿足上述要求的實驗室開展自我檢驗。
第七條企業可根據自有檢驗檢測能力,申請相應檢驗項目開展自我檢驗。
第八條申請自我檢驗的企業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機動車輛產品自我檢驗申請書;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依法開展道路機動車輛產品自我檢驗承諾書;納入集團化管理的,還應提交集團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依法開展道路機動車輛產品自我檢驗承諾書;
(三)相應實驗室檢驗能力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申請開展自我檢驗的項目清單。
第九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技術服務機構對自我檢驗申請進行資料審查,準予開展自我檢驗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企業應嚴格按照《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0號)等要求開展自我檢驗,據實出具檢驗報告,對檢驗報告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企業應嚴格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自我檢驗范圍開展檢驗工作。未準予開展自我檢驗的,企業不能出具檢驗報告。
第十二條企業開展自我檢驗條件發生變更,或集團內開展自我檢驗的企業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審查。未辦理變更手續的,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自我檢驗項目。
第十三條企業可自愿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退出自我檢驗工作,退出后按照《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0號)有關規定進行產品檢驗。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企業應加強自有實驗室管理,確保檢驗工作質量。當發現檢驗能力不能滿足自我檢驗要求時,應立即停止相應項目自我檢驗,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鼓勵企業加強實驗室間能力比對,積極參與技術交流,不斷提升檢驗檢測能力。
第十五條企業應加強采用自我檢驗方式的車輛產品質量管理,承擔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發現產品存在不符合準入技術要求,或存在生產一致性等問題時,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進行處置,評估與自我檢驗工作的相關性,采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第十六條企業應確保檢驗樣品、相關數據資料的可追溯性。在完成檢驗后的三個月內,應確保檢驗樣品與受檢時的狀態保持一致;在完成檢驗后的六年內,應確保檢驗記錄、試驗圖像、影像資料等數據資料能夠全面準確反映檢驗樣品受檢時的真實情況。
第十七條集團應加強集團成員企業自我檢驗申請管理和日常監督管理,加強檢驗檢測能力建設和資源統籌。企業利用集團內企業自有實驗室開展自我檢驗時,應明確本企業、實驗室所在企業以及集團的責任義務,加強過程管理和風險控制。
第十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對自我檢驗工作的監督管理,建立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對于社會反映集中、問題性質嚴重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組織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企業在自我檢驗中存在條件變更不及時報告、未對檢驗樣品可追溯性進行有效管理、出具不實或虛假報告等情形,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停止企業自我檢驗,將相關情況通報實驗室資質管理部門,并根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自我檢驗工作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和產業發展情況對自我檢驗條件、項目范圍等進行調整。
附件:1.自我檢驗項目適用標準
2.1道路機動車輛產品自我檢驗申請書(企業申報)
2.2道路機動車輛產品自我檢驗申請書(集團申報)
3.1承諾書(企業)
3.2承諾書(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