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數據條例
廣州市數據條例
廣東省廣州市人大常委會
廣州市數據條例
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5號)
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24年11月29日通過的《廣州市數據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25年1月12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2月28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月22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廣州市數據條例》的決定
(2025年1月12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查了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廣州市數據條例》,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決定予以批準,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廣州市數據條例
(2024年11月29日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5年1月12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數據資源
第三章 數據要素市場
第四章 數據產業發展
第五章 南沙深化數據開發合作
第六章 數據安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促進本市數據流通交易、產業發展、安全保障等活動,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數字政府議事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本市數據管理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數據管理和發展相關工作,創新數據流通應用場景。
第三條 市、區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數據管理工作。市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網信、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統計、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數據管理相關工作。
市政務大數據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公共數據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自然人對其個人信息數據享有的人格權益,以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數據處理活動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約定的財產權益。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開展數據處理活動、行使相關數據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數據資源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建立首席數據官制度。首席數據官由本行政區域或者本部門相關負責人擔任,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或者本部門數據資源的整體規劃和協同管理,推動數據匯聚治理、共享開放和開發利用。
企事業單位可以建立首席數據官制度,發揮首席數據官在數據開發利用、數據資產管理、數據人才培育、數據文化建設、數據安全治理等方面的領導作用,推動數據價值挖掘和流通應用。
第六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機構和本領域公共數據采集、編目、匯聚、共享、開放、應用、安全等工作。
公共數據管理涉及多個機構或者責任不明確的,由本級數據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會同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確定責任機構。對確定責任機構有異議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指定。
第七條 市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數據資源清單管理機制,制定本市數據采集責任清單編制規范和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規范。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編制規范,結合本機構職能編制數據采集責任清單和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或者法定職能發生變化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更新本機構數據采集責任清單和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第八條 市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規劃城市大數據平臺建設工作。市政務大數據管理機構負責建立健全城市大數據平臺運行管理機制。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通過城市大數據平臺開展公共數據的歸集、共享、開放等工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另行建設跨部門、跨層級的大數據平臺或者數據共享開放渠道;已經建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整合。
第九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將本機構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中的數據在城市大數據平臺歸集。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加強數據質量管理,保障數據的實時性、完整性和準確性。已歸集的公共數據發生變更、失效等情形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通過城市大數據平臺提出數據共享申請,并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管理。通過共享獲得的數據僅限用于本機構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需要,不得超出使用范圍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推動本領域垂直業務系統的公共數據按照屬地原則,通過城市大數據平臺回流至各區及有關基層單位使用。
第十一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依法有序向社會開放公共數據。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制定公共數據年度開放計劃和開放目錄,向社會提供公共數據開放服務時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更新、維護、管理其開放的公共數據。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共數據利用協議的約定,對開放的公共數據進行開發利用,保障數據安全,并反饋數據開發利用情況,不得將公共數據用于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制,確定公共數據運營機構,推動公共數據社會化開發利用。
公共數據運營機構負責本市公共數據運營工作,搭建公共數據運營平臺,向數據處理者提供安全可信的數據開發利用環境和公共數據資源。公共數據資源使用費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和財政預算有關規定管理。
市政務大數據管理機構負責對本市公共數據運營工作實施日常管理。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數據處理者通過公共數據運營平臺實施數據開發利用,應當遵守公共數據運營管理合規審查、安全審查、算法審查等相關規定,符合約定的用途、范圍、方式、期限等,并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第十四條 未通過公共數據開放或者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等法定渠道,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將公共數據提供給數據處理者。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制定產業政策、引入社會資本、創新應用模式、強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開放、開發利用自有數據資源。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為依法履行職責,可以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獲取非公共數據,并納入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管理。
第三章 數據要素市場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數據產權運行機制。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數據處理過程中,投入數據、勞動、技術等要素的,依法享有與其投入和貢獻相匹配的收益。
第十七條 數據交易場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為數據交易提供相應基礎設施和服務,組織和監管數據交易,制定數據交易、結算、爭議解決、信息披露、安全保護等業務規則,提供公平有序、安全可控、全程可追溯的數據交易環境。
數據交易場所應當接受市數據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管,定期報送經營數據、工作報告和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發生變更事項時,按照規定上報核查。
第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據產品和服務,不得交易:
(一)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損害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未經相關合法權利人授權同意的;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其合法處理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可以根據市場供求關系自主定價,通過數據交易場所進行交易或者自行交易。
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應當通過數據交易場所進行交易。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探索建立數據資產管理機制,建立健全數據資產價值評估、過程監測、信息披露和報告等機制,推進數據資產全過程管理。
市財政部門應當宣傳引導企業實施數據資源相關會計制度,督促企業規范會計秩序、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統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探索建立數據要素配置的統計核算指標體系和評估評價指南,評價各行政區、功能區、行業領域內數據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
市統計部門應當推動數據要素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核算體系。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數據管理和發展工作評估機制,將公共數據管理和發展工作作為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三條 數據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制定相關團體標準、行業規范、數據交易價格評估指南等,引導會員單位依法開展數據處理活動。
有關部門開展數據監督管理活動的,相關行業協會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 數據產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 發展改革、數據、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商務、地方金融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制定數據產業扶持政策和激勵性措施,從資金、投融資或者招商引資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行業龍頭企業、平臺企業等市場主體可以建設安全可信的行業數據空間,促進行業數據流通融合,為中小企業提供數據、算法、算力等資源。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規范數據公證、數據集成、數據經紀、合規認證、安全審計、數據保險、數據托管、資產評估、爭議解決、風險評估、人才培訓等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提升數據流通和交易全流程服務能力。
第二十七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及行業發展需要,提出數據要素應用項目推薦目錄和應用場景需求清單,培育數據應用的新產品、新產業、新業態和新商業模式。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科技、數據等部門應當推動數據處理、數據安全等領域的數據技術研究和創新,培育數據安全技術產品和服務。
市工業和信息化、數據等有關部門應當建設完善數據基礎設施,規范數據匯聚、處理、流通、應用、運營安全等流程。
第五章 南沙深化數據開發合作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南沙在數據要素流通、數據跨境流動、數據基礎設施、數據產業發展等領域先行先試,推動南沙數據改革和開發合作。
南沙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設南沙(粵港澳)數據服務試驗區,完善數據基礎設施,加快數據要素市場培育,加強與港澳數據交流合作,促進數據高效、有序流動。
第三十條 南沙區人民政府應當培育算力、數據算法、數據加工、數據服務等數據類核心產業,打造數據產業集群,培育發展國際數據服務新模式,建設協同港澳、面向世界的數據應用和數據產業生態。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和支持南沙依托全球數源中心開展數字經濟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探索建立以數據發布、數據控制、數據收益為主要內容的數據規則體系。
市、區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推進在進出口商品監管、市場監管、信用體系等領域開展全球溯源輔助應用,推動各類市場主體、社會組織和消費者參與共建全球數源中心。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南沙在數據跨境流動及數據跨境服務領域與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形成區域協同聯動。
南沙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培育發展數據跨境專業服務機構。
第三十三條 南沙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數據跨境流動安全管理創新和試點應用,建立面向企業的數據跨境安全管理指導機制。
南沙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數據出境負面清單管理機制,制定相關數據安全保障預案,及時掌握數據安全風險狀況,強化數據安全風險管控能力,探索構建數據跨境服務和安全保護體系。
第三十四條 南沙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與海關、稅務、統計調查、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等國家有關部門建立數據共享協調機制,促進公共數據共享共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
南沙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與港澳在商事登記、社會信用、社會保險、食品安全、醫療健康、商品溯源、跨境支付等營商環境和民生服務重點領域建立數據跨境共享互通互認機制,打造數據跨境應用場景。
第六章 數據安全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數據安全綜合治理體系,落實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保障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
第三十六條 數據處理者應當承擔數據安全主體責任,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數據安全義務。
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對其數據處理活動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并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
第三十七條 網信、公安、數據等有關部門應當開展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風險認定工作,加強對數據安全風險信息的獲取、分析、研判、預警。
網信、公安、數據等有關部門應當探索建立數據相關的新技術運用安全評估機制,防止數據相關的新技術運用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
第三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警、響應、支援處理和事后恢復等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
發生數據安全事件,網信、公安、數據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防止危害擴大,消除安全隱患,并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三十九條 發生突發事件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必需的數據,并明確告知數據使用的目的、范圍、方式。
對在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獲取的數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及相關主體應當履行數據安全保護職責,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用于突發事件應對以外的其他用途。
突發事件應對結束后,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及相關主體應當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數據進行封存或者銷毀等安全處理。
第四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通過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渠道向網信、公安、市場監管、數據等部門投訴舉報過度采集個人信息、非法處理或者非法交易數據等行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數據交易場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不予配合日常監管工作的,由市數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由有權機關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等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中央、省駐穗單位以及運行經費由本市各級財政保障的其他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等單位參與本市公共數據采集、使用、管理等行為,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5年2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