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開發區條例
山東省開發區條例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山東省開發區條例
山東省開發區條例
(2025年1月18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發揮開發區經濟建設主陣地和在改革開放、科技創新中的引領作用,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提升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規劃建設、產業發展、服務保障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化工園區由省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國家和省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開發區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規劃引領、市場主導、產業集聚、綠色低碳的原則,將開發區建設成為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示范區、引領區。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省開發區工作協調機制,統籌開發區的建設與發展,研究解決開發區建設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開發區工作的領導,將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激勵機制,推動開發區健康有序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開發區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統計以及海關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開發區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作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行使經濟社會管理權。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設置相應的職能機構,建立完善科學高效、公開透明的管理機制。
開發區應當堅持發展實體經濟為主的功能定位,具備國家和省規定條件的,逐步剝離社會事務管理職能,交由屬地政府承擔。
第七條 鼓勵創新開發區管理體制,探索優化“管委會+公司”等運營模式,將開發、建設、運營、招商、服務等事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市場化方式委托給專業公司或者專業團隊。
第八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和實施開發區各項管理制度;
(二)組織編制開發區產業發展規劃,統籌產業布局;
(三)建立健全招商引資機制,整合招商引資資源,搭建招商引資平臺;
(四)建立健全創新創業制度,搭建招才引智平臺,加強創新資源集聚,促進產才融合;
(五)依法落實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各項要求;
(六)組織實施區域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七)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簡政放權的規定,將有利于高質量發展、符合開發區功能定位的經濟管理權限,依法下放到開發區。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下放的事項實行目錄管理。
對不適宜下放的權限,應當通過延伸服務窗口等方式,為開發區企業提供便利。
第十條 支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開發區依法開展相關工作,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能作用。
第十一條 支持開發區健全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選人用人機制,建立專業化的管理團隊,依法創新薪酬制度。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全省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科學確定開發區的區域布局、功能定位、發展方向和管理體制,構建布局合理、結構優化、功能協調、管理規范、各具特色的開發區發展格局。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
第十三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省和設區的市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編制本開發區產業發展規劃。開發區產業發展規劃應當明確發展目標、主導產業、空間布局、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內容。
第十四條 開發區應當完善道路、能源、供水排水、消防等基礎設施,加快建設互聯網、物聯網、云計算等新型基礎設施。
第十五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開發區的分類指導,建立動態管理制度。
支持經濟綜合實力強、主導產業突出、發展質量高、土地利用節約集約的省級開發區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升級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展滯后、資源利用效率低或者環境保護不達標等問題突出的開發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整改;對整改達不到要求或者無法完成整改任務的,按照規定進行撤并整合。
第十六條 開發區因自身發展需要、國家重點項目實施以及國土空間規劃調整等原因,可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請擴區、調區。
支持以國家級開發區和發展水平高的省級開發區為主體,整合、托管區位相近的具有開發區性質的園區或者其中相對集中連片的區塊。被整合、托管的區域按照規定可以享受本省支持開發區發展有關政策。
第十七條 鼓勵已完成開發任務、工業或者新型產業用地比例低、產城融合程度高的開發區向城市綜合功能區轉型,依照有關規定與所依托的行政區體制合一。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可以改為行政區。
第十八條 鼓勵開發區與其他區域或者企業采取合作共建、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設跨區域合作產業園區或者產業合作聯盟,拓展發展空間。
支持開發區復制推廣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創新成果,鼓勵開發區與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聯動創新、融合發展。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十九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優化本行政區域內開發區產業布局,堅持制造業和生產性服務業為主的發展方向,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培育壯大新興產業,布局建設未來產業,因地制宜確定各開發區主導產業,避免同質化競爭。
第二十條 開發區應當聚焦實體經濟發展,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培育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高新技術企業。
鼓勵開發區培育和引進具有核心競爭力的龍頭企業,吸引上下游企業集聚,構建產業集群、要素集約、技術集成、服務集中的產業生態體系。
第二十一條 支持開發區發展科技服務、現代物流、信息服務、商務服務、現代金融等生產性服務業,為開發區的生產經營和創新創業活動提供優質服務,加快培育生產性服務業集群。
第二十二條 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強化開發區科技創新經費投入和政策供給,支持開發區布局建設與主導產業相配套的科研基礎設施、創新平臺、新型研發機構和成果轉移轉化平臺等,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打造科技資源支撐型創新高地。
第二十三條 開發區應當引導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深度融合,聯合建設科技創新平臺,創辦大學科技園、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等創新載體。
支持開發區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聯合開展共性關鍵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攻關和產業化應用,引領主導產業高端化發展。
第二十四條 開發區應當依法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和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制度。
鼓勵科技含量高、投資強度高、產出效益高、產業關聯度高、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項目進入開發區。
第二十五條 開發區應當加強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嚴格資源節約和環境準入條件,發展高效節能、先進環保和資源循環利用產業,引導產業綠色低碳循環發展。
第二十六條 支持開發區建立健全高水平良性招商引資機制,提高招商引資工作規范化、專業化水平,提升招商引資效能。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大對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資源稟賦優勢產業和綠色高端產業招商引資的支持力度,建立并完善項目跟蹤服務機制。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七條 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劃編制、要素配置、項目安排、招商引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體制創新、政策實施等方面對開發區給予支持,促進開發區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八條 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開發區用地保障機制,加強對開發區重點項目用地、創新創業平臺用地保障,加大對新產業、新業態發展用地的支持力度,適度增加混合產業用地供給,合理配置土地利用計劃指標。
開發區內新增工業項目推行“標準地”供應。開發區工業用地供應方式應當由以出讓為主向租賃、出讓并重轉變,推廣長期租賃、先租賃后出讓、彈性年期出讓等相結合的供地方式。
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開發區土地的投資強度、產出效益等具體標準,建立健全開發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制度。
第二十九條 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開發區存量用地盤活機制,加大閑置低效用地盤活挖潛力度,支持通過協商收回、協議置換等措施促進低效用地再開發。
開發區應當綜合采用政府收儲改造、原土地使用權人改造、市場主體改造等模式,分類推進低效用地盤活利用。
第三十條 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開發區財政預算管理體制機制,完善支持開發區發展的財政政策,提高開發區的發展能力。
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整合支持開發區發展方面的資金,優先安排新興產業、特色產業、科技創新等專項資金投向開發區,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減免、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等規定。
第三十一條 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發區建立和完善投資主體多元化、融資渠道多樣化、資本管理市場化的運營機制,按照市場化原則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發揮政府投資基金在開發區建設和發展中的作用,引導外資和社會資本參與開發區建設運營。
第三十二條 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開發區債務的舉借、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
開發區應當加強資產和債務管理,建立健全開發區公共資產、負債登記、規范管理制度,提升穩健發展能力和資產利用效率。
第三十三條 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開發區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開發區信息統計體系,加大數據共享應用,為統計工作提供保障。
第三十四條 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技術的融合應用,加快數字經濟園區建設,推動開發區產業數字化轉型,深化數字技術賦能實體經濟,促進實體經濟和數字經濟深度融合。
第三十五條 鼓勵開發區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支持開發區對外貿易創新提質,健全外商投資管理服務體系,引進、培育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以及外資功能性機構、研發中心。
支持開發區與其他國家(地區)園區、跨國公司合作,共建國際合作園區。支持開發區內企業建設境外經貿合作區。
第三十六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善人才支持保障機制,制定人才培養和高層次人才引進使用的具體政策,創新人才培養、引進模式,促進高端人才聚集。
開發區管理機構對招商引資和專業崗位急需的高層次人才、高技能領軍人才、特殊人才,可以實行特職特聘、特崗特薪。
第三十七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受理機制,及時處理企業和投資者反映的訴求以及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發區管理機構在開發區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鼓勵開發區探索創新、干事創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失誤錯誤,但是符合下列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減輕、免予或者不予追責:
(一)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的;
(二)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三)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
(五)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2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