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2025年1月18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對《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三款修改為:“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促進適齡婚育、優生優育、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保障婦女生育安全和健康、促進實現男女平等、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相結合。”
二、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口高質量發展戰略研究,健全人口發展支持和服務體系,將人口發展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法編制本行政區域人口發展專項規劃,制定并組織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三、將第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人口國情國策教育、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與生殖健康教育。”
四、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統計、醫療保障、大數據等部門,應當對有關人口信息資源實行共享。”
五、增加一項,作為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落實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等稅收優惠政策;”
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生育補貼制度,并完善配套支持措施。”
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
將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婚假、陪產假、育兒假和增加的產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七、將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前款規定的獎勵費、養老補貼補助、獎勵扶助金標準以及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八、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的“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殘疾或者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養子女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領取特別扶助金”修改為“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殘疾或者死亡,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情形的,領取特別扶助金”。
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對獨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情形的,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不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給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三分之一的照顧。”
九、將第二十九條第三款改為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托育綜合服務中心和公辦托育服務網絡建設,并采取政府補貼、行業引導等方式,對托育行業發展給予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對普惠性托育機構給予運營補貼。”
十、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單位應當支持護理照料,給予獨生子女每年累計十日、非獨生子女每年累計七日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十一、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的,不再憑證享受各種優待。”
十二、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落實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構建預防、篩查、診斷、治療、康復全程服務的出生缺陷防治體系,組織開展生殖保健技術的研究開發與應用,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十八條第三款:“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將適宜的分娩鎮痛和輔助生殖技術項目納入醫療保險報銷范圍。”
十三、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落實婚假、產假、陪產假、育兒假、護理假以及相關待遇的,職工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提起訴訟。”
十四、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