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2024年12月27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維護法治統一,及時清理與改革決策和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政府規章,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以下政府規章:
一、南寧市禁止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規定(2003年2月13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公布 根據2010年11月2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禁止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9月29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禁止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二、南寧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2012年4月1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發布)
三、南寧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2015年9月30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公布)
四、南寧市居民住宅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2021年4月5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公布 根據2022年11月20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