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制度創新實施保障辦法
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制度創新實施保障辦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制度創新實施保障辦法
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制度創新實施保障辦法
(2025年2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號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河南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工作體系,激勵開展制度創新,保障制度創新實施,實施自由貿易試驗區提升戰略,建設新時代制度型開放高地,根據《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河南自貿試驗區的制度創新、實施推廣、保障激勵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制度創新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頂層設計、總體謀劃,破立并舉、先立后破,解放思想、勇于創新,協同推進、防范風險”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制度創新是指制度創新主體在河南自貿試驗區圍繞管理體制、投資開放、貿易便利、金融服務、營商環境、要素保障等領域開展的機制創新、規則創新、政策創新以及其他制度性創新。制度創新應當具有創新突破性、發展帶動性、復制推廣性、風險可控性、目標導向性。
本辦法所稱制度創新主體是指組織、參與、實施、保障制度創新活動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包括制定主體、實施主體、保障主體。
第五條 河南自貿試驗區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自貿辦)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自《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施行之日起,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第三方每三年對河南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的管理體制、投資開放、貿易便利、金融服務、營商環境、要素保障等法規政策執行、制度創新任務落實、管理權限行使情況進行評估,形成問題清單和成果清單,及時統籌、指導、推進問題整改和經驗推廣工作。河南自貿試驗區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航空港區管委會)應當強化組織領導,建立完善保障制度創新、實施推廣等工作體系,定期向省自貿辦報送有關工作進展情況。
第二章 制度創新
第七條 制度創新主體應當立足河南自貿試驗區戰略定位和特色優勢,聚焦體制機制障礙、產業發展瓶頸和經營主體訴求,找準突破口,提出制度創新舉措。
第八條 省自貿辦應當通過在政府網站、官方微信公眾號、新聞媒體開設專欄等方式,公開征集制度創新項目。
制度創新主體向省自貿辦申報制度創新項目,申報內容包括創新事項、主要創新點、預期效果等。鼓勵制度創新主體跨單位、跨行業、跨領域協作,共同申報制度創新項目。
省自貿辦應當建立制度創新項目庫,對申報的制度創新項目組織研究論證和篩選,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制度創新項目庫并動態更新。
第九條 省自貿辦應當根據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結合制度創新項目庫情況,按照問題導向、急需先行的原則,制定發布制度創新計劃。
第十條 對涉及多個行政機關的制度創新項目,省自貿辦應當協調明確牽頭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對非行政機關申報的制度創新項目,省自貿辦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協調明確對接部門。重大制度創新項目由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牽頭協調。
第十一條 對納入制度創新計劃的項目,制度創新主體應當對制度創新項目的實施路徑、方法、模式等進行研究;對遇到的難點和問題,支持非行政機關制度創新主體向河南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片區管委會)反饋。
省自貿辦、片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制度創新難點和問題協調解決機制。對收到的難點和問題,片區管委會應當會同河南自貿試驗區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真分析研判,擬定方案,提出支持保障措施;對難以解決的難點和問題,片區管委會應當及時上報省自貿辦協調解決。
第十二條 對標志性、突破性、集成性制度創新項目,省自貿辦支持制度創新主體采取專班模式、委托模式、揭榜掛帥模式等多種方式開展創新;對跨部門、跨區域的重大集成性制度創新項目,省自貿辦可以提請省人民政府統籌推動。
第十三條 河南自貿試驗區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制度創新指引、專家輔導、會商協調機制,強化集成創新,推動全產業鏈創新發展。
第十四條 制度創新主體應當根據河南自貿試驗區工作實際,主動對接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了解國家層面制度創新需求和試點計劃,積極爭取國家改革試點任務在本省先行先試。
第十五條 省自貿辦、河南自貿試驗區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完善制度創新成果發布機制,通過新聞媒體報道、案例展示、培訓解讀等形式,宣傳發布制度創新成果。
第三章 實施和推廣
第十六條 制度創新項目具備實施條件的,由牽頭部門或者對接部門負責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實施主體,依法組織實施。
實施主體應當及時跟蹤、評估制度創新實施效果,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完善有關創新舉措。
實施主體應當及時總結制度創新成效,形成改革試點經驗或者實踐案例等并報省自貿辦。
第十七條 省自貿辦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智庫專家等,對制度創新成效進行評估。
制度創新成效明顯、適合在全省復制推廣的,作為河南自貿試驗區最佳實踐案例在全省推廣;符合全國推廣條件的,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推薦上報,爭取國家支持推廣。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區管委會應當學習借鑒全國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成果,結合實際推廣以下制度創新成果:
(一)國務院批準推廣的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
(二)商務部發布的自貿試驗區最佳實踐案例;
(三)國家相關部門發布的復制推廣改革經驗;
(四)可以借鑒推廣的其他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成果。
第十九條 國務院批準推廣的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和商務部發布的自貿試驗區最佳實踐案例,由省自貿辦會同有關部門分解推廣任務、明確實施主體、建立推廣臺賬,推動復制推廣;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對接國家相關部門并出臺具體措施,指導設區的市、航空港區落實推廣事項。
國家相關部門發布的復制推廣改革經驗,由省人民政府對口部門負責明確實施主體,并指導復制推廣。
河南自貿試驗區最佳實踐案例由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復制推廣。
鼓勵設區的市、航空港區結合實際復制推廣其他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成果。
第四章 保障和激勵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河南自貿試驗區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區管委會應當履行保障主體職責,加大對河南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的支持保障力度,針對河南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需求,在資金、人才、技術、數據等要素方面出臺專項支持措施。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河南自貿試驗區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區管委會應當將制度創新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河南自貿試驗區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區管委會可以結合實際出臺保障制度創新的財政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條 省自貿辦、河南自貿試驗區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區管委會應當定期開展制度創新能力提升培訓,支持相關人員赴先進地區學習或者交流。
省自貿辦、河南自貿試驗區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區管委會應當成立制度創新專家組,為行政審批和監管、金融服務、產業高質量發展、多式聯運、數字經濟、要素保障等重點領域制度創新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行政審批政務信息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為河南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提供信息技術和數據支撐,提升制度創新效能。
第二十四條 河南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需要暫時調整或者停止適用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應當按程序提請有權機關依法決定。
制度創新措施需要先行突破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文件規定的,由河南自貿試驗區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航空港區管委會報請省自貿辦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同意后實施,省自貿辦應當加強協調和推動。
制度創新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未規定的事項,河南自貿試驗區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區管委會可以在職權范圍內發布文件作出規定。
制度創新的有效舉措和成熟經驗經論證適宜固化為制度規范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推動形成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文件。
第二十五條 對已經實施并取得成效的河南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成果,制度創新主體可以向省自貿辦申報制度創新獎勵。
第二十六條 省自貿辦組織相關部門、智庫專家,根據制度創新成果推廣層級、實施效果、社會影響等因素,對符合條件的制度創新成果評定等級,其中:被黨中央、國務院肯定或者入選國務院批準推廣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商務部自貿試驗區最佳實踐案例的,評定為一類;被國家相關部門在全國復制推廣的,評定為二類;入選河南自貿試驗區最佳實踐案例的,評定為三類。
對評定為一類、二類、三類制度創新成果的制度創新主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對評定為一類、二類、三類的制度創新成果,可以給予資金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省自貿辦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確定,所需資金統籌部門預算解決。
第二十七條 河南自貿試驗區片區應當將制度創新工作開展情況納入相關單位年度考核內容,重點考核形成制度創新成果、改革試點爭取、集成創新開展等情況。將制度創新情況作為評價人才、使用人才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八條 制度創新及其實施推廣未達到預期效果或者出現失誤,但符合《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的,對相關單位和個人免除相關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河南自貿試驗區聯動創新區的制度創新及其實施推廣,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對在河南自貿試驗區內推行的制度創新舉措,聯動創新區具備實施條件的可以同步實施。
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參照設區的市執行本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