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老年人優待辦法
河北省老年人優待辦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老年人優待辦法
河北省老年人優待辦法
(2014年10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7號公布 根據2024年1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7號修正)
第一條 為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做好老年人優待工作,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相關優待服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年人優待工作的領導,將該項工作及其經費分別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財政預算,逐步拓展對老年人的優待項目和優待范圍,并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老年人優待工作,不斷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老年人優待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司法行政、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體育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老年人優待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承擔向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的社會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老年人優待工作提供捐贈和多種形式的志愿服務活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單位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的教育活動,宣傳先進單位和個人的事跡,在全社會樹立尊重、關心和幫助老年人的良好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老齡科學研究。
第八條 老年人憑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相關優待服務。
第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并根據本地實際,對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發放高齡津貼。其中,百歲以上老年人的高齡津貼每人每月不少于三百元。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依法免除農村老年人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
第十條 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老年人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排。
進行農村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第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暖、燃氣、通信、有線電視、郵政、金融、商業、出租車運營和家政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為老年人提供優先、便利和優惠服務的措施,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老年人優先服務窗口,并對有特殊困難、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務和上門服務。
金融機構對辦理大額轉賬、匯款業務或者購買大額金融產品的老年人,應當提示可能發生的風險。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醫療機構和其他有關機構采取下列措施,為老年人提供衛生保健優待服務:
(一)根據本地需要建設老年病醫療機構和老年護理、康復機構,在具備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療機構設置老年病專科、老年人病房,并配置相關醫療設備和器具;
(二)在具備條件的養老機構內設置醫療機構,并可申請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
(三)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建立業務協作機制和預約就診快速通道,逐步推進面向養老機構的遠程醫療服務工作,并為老年人提供優先、便利和優惠的醫療服務;
(四)醫療機構對就醫的老年人,優先安排掛號、就診、化驗、檢查、收費和取藥,并對需要住院的老年人優先安排床位;
(五)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為老年人提供導醫和協助就醫服務,并免費提供擔架和輪椅等助老服務器具;
(六)醫療機構根據實際減免老年人的普通門診掛號費和貧困老年人的診療費,并積極為老年人提供義診服務;
(七)城鎮社區和鄉村的基層醫療機構為本地六十五周歲以上的常住老年人,免費建立健康檔案和提供健康指導,每年提供免費體格檢查,并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巡回醫療、上門診療或者開設家庭病床等服務。
第十三條 公路、鐵路、水路、航空和城市公共交通的客運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為老年人的交通出行提供下列優待服務:
(一)在售票區域,設置老年人購票專用窗口,并及時為老年人購票提供引導和咨詢服務;
(二)在候乘場所和停靠站點,根據實際設置老年人等候專區或者老年人優先標志;
(三)在鐵路、航空客運和城市軌道交通的候乘場所,根據需要配備設置升降電梯、無障礙通道和無障礙廁所等設施,并為行動不便且無人陪同的老年人提供引導、咨詢和協助乘車(機)服務;
(四)在城市公共交通車輛上設置不低于坐席數量百分之十的“老幼病殘孕”專用座位。
第十四條 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車輛應當給予免費優待。鼓勵對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車輛的六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給予免費優待。
具備條件的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逐步對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車輛的全體老年人給予免費優待,并對相關客運經營單位給予適當經濟補貼。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類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照下列規定,為老年人提供優待:
(一)免費向老年人開放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和文化館等公共文化設施;
(二)免費為老年人提供影視放映、文藝演出、體育賽事、圖片展覽和科技宣傳等方面的公益性流動文化、體育服務活動;
(三)為老年人健身活動提供方便和優惠服務,并安排一定時段向老年人減免費用開放。
第十六條 旅游場所應當對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旅游場所內的觀光車和纜車等代步工具對老年人予以免費或者半價以上優惠。
第十七條 司法機關和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對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老年人提供維權服務:
(一)采用網絡服務、上門服務等方式,為高齡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報案或者參與訴訟提供便利條件;
(二)依法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對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簡化程序,優先受理、審查和指派律師;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追索贍養費、扶養費、養老金、退休金、撫恤金、醫療費和人身損害賠償金等提起訴訟但經濟確有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司法救助,緩繳、減繳或者免繳訴訟費;以上訴訟中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收費廁所應當對老年人免收費用。
鼓勵道路兩側的企事業單位和商場、飯店等服務性單位,在對外經營時間內為老年人免費開放內設廁所。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有老年人去世的生活困難家庭,應當減免其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或者給予基本殯葬服務補貼。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處理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與老年人優待工作有關的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按規定履行老年人優待服務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貪污、挪用老年人優待工作經費或者其他有關資金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軍隊離休、退休的老年人,戶籍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老年人,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的老年人,外籍的老年人,憑軍隊離休證或者退休證、居民身份證、護照等合法證件,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享受除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九條規定以外的優待服務。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