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揚州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江蘇省揚州市人民政府
揚州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揚州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2018年10月10日揚州市人民政府第93號令發布 2023年10月18日根據《揚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揚州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活禽交易管理,預防和控制動物疫病,保護公眾健康,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中心城區和縣(市)中心城區的活禽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活禽是指列入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可以人工養殖供食用的禽類動物,包括雞、鴨、鵝、鴿、鵪鶉等傳統禽類和依法可以食用的特種禽類。
本辦法所稱活禽交易包括活禽銷售、售后宰殺行為。
本辦法所稱活禽交易場所包括經營活禽的農貿市場、批發市場(以下統稱活禽交易市場)以及零售店鋪等。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活禽交易管理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活禽交易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活禽交易管理相關重大事項;
(二)健全重大活禽疫情防控與處理應急預案體系;
(三)制定政策措施,支持推動冷鮮禽供應體系建設;
(四)統籌推進活禽交易市場達標提升改造工作;
(五)將活禽交易管理納入文明城市建設工作考核體系,建立督查考核機制;
(六)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做好本區域內的活禽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條 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揚州市生態科技新城管理委員會、揚州市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要求,明確承擔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機構與人員,協同做好活禽交易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市場規劃、改造和建設的指導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經營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牽頭協調活禽交易聯合監督檢查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市容環衛監督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集中屠宰的監督管理以及活禽交易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衛生健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活禽交易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保護環境、適度集中的原則,推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鏈配送、冷鮮上市。
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食堂應當優先采購冷鮮禽類產品。
第七條 活禽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置的場所內進行。未依法設置的交易場所,禁止從事活禽交易。
揚州古城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活禽交易。
市中心城區其他區域(邗江區瓜洲鎮、江都區大橋鎮除外)允許在定點活禽交易市場進行活禽交易,定點活禽交易市場具體名單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方便群眾、保障供應、控制總量的原則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定點活禽交易市場外從事活禽交易。
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活禽交易禁止區域范圍,并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活禽交易市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市場規劃和動物防疫條件等相關要求。
活禽交易場所的銷售、宰殺場地與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九條 活禽交易市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周圍應當建有隔離設施,運輸活禽車輛出入口處設置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
(二)場內設管理區、交易區和廢棄物處理區,且各區相對獨立;
(三)活禽銷售應當單獨分區,有獨立出入口;市場內水禽與其他家禽應當相對隔離;活禽宰殺間應當相對封閉,宰殺間、銷售區域、消費者之間應當實施物理隔離;
(四)活禽交易區與禽類產品交易區相對隔離,活禽交易區內不同種類活禽的交易場所相對獨立;
(五)配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污水、污物處理設施和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六)配備通風、無害化處理等設施設備,設置排污通道;
(七)建立日常監測、從業人員衛生防護、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動物防疫制度;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活禽交易市場主辦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完善的經營管理制度,指導和督促經營者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購銷臺賬等制度,確保活禽源頭可追溯;
(二)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基本情況、進貨渠道、信用狀況等;
(三)指派專人每天對活禽交易情況進行巡查;
(四)設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向消費者公示相關信息,進行消費警示和提示,接受社會監督;
(五)查驗進場交易活禽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防止不合格的活禽進入市場;
(六)對活禽經營從業人員開展健康防護宣傳,落實衛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護措施;
(七)指導和督促活禽經營者進行清潔消毒,實施廢棄物和病死禽只無害化處理和休市消毒或者市場區域輪休消毒制度;
(八)制定本市場的活禽疫病防控應急預案及人感染禽流感防控應急預案,發現活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依法向有關監督部門報告,并采取相應控制措施;
(九)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人員疫情監測、環境監測、動物疫病監測等工作;
(十)設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落實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確保市場內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
(十一)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活禽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營經動物檢疫合格的活禽,并在經營地點公示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二)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進貨臺賬等制度;
(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人員疫情監測、環境監測、動物疫病監測等工作;
(四)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活禽交易市場內活禽經營者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事活禽批發經營的,應當記錄銷售的活禽名稱、流向、時間、數量等內容;
(二)每天收市后對活禽存放、宰殺、銷售攤位及其籠具、宰殺器具等進行清洗,并根據規定休市或者輪休消毒;
(三)配合市場主辦者實施消毒和對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
第十二條 活禽銷售人員和宰殺人員應當設置明顯的區分標志,不得相互交叉。
活禽交易從業人員應當掌握基本健康防護知識;在活禽交易和宰殺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采取個人防護措施。
第十三條 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開展活禽交易場所疫情監測和防控工作,并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及時通報監測信息。
第十四條 實施活禽質量安全可追溯管理。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活禽可追溯制度,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建立活禽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第十五條 活禽交易市場按照國家規定實施休市消毒或者市場區域輪休消毒制度。在休市或者輪休期間,對活禽的交易場所、活禽籠具、宰殺器具等進行徹底的清洗消毒。
活禽交易市場至少每月休市或者輪休消毒一天,休市或者輪休消毒時間應當相對固定,不得隨意變更,并在休市或者輪休之日前三日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重大禽類疫情確認期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采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必要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鎖決定,決定暫停活禽交易,并采取撲殺、銷毀等措施。
暫停交易的區域范圍、具體措施和時間由作出封鎖決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告。
對封鎖的疫點、疫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關閉相關活禽交易場所。農業農村、公安、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依據各自職責,依法組織實施撲殺、銷毀和無害化處理等措施。
封鎖疫點、疫區的撤銷與解除,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評估后,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第十七條 負有活禽交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活禽交易監管工作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八條 負有活禽交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管,依法及時處理活禽交易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在活禽交易禁止區域固定場所從事活禽交易的,由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活禽經營者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提供經營場所者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在活禽交易禁止區域占用公共場地從事活禽交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二條 活禽交易不符合動物防疫規定的,由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 負有活禽交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相關違法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并依法納入全市社會信用信息系統,實施信用懲戒。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市中心城區,是指以揚溧高速、啟揚高速、京滬高速、長江及夾江圍合的范圍。
本辦法所稱揚州古城范圍,是指東至唐子城東護城河、黃金壩路、古運河一線,南至古運河、二道溝、荷花池、寶帶河一線,西至寶帶河、保障河、唐子城西護城河一線,北至唐子城北護城河、上方寺路一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