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河湖長制規定
蚌埠市河湖長制規定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埠市河湖長制規定
蚌埠市河湖長制規定
(2018年12月22日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公布 根據2025年2月16日《蚌埠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蚌埠市河湖長制規定〉的決定》修改 2025年2月16日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公布 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全面推進河湖長制的實施,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持續確保水安全,改善水環境,著力建設維護幸福河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河湖長制的實施。
本規定所稱河湖長制,是指在本市河湖、水庫等水域設立河湖長,由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相應河湖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等工作的制度。
第三條 推行河湖長制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堅持黨政領導、部門聯動;堅持問題導向、因地制宜;堅持強化監督、嚴格考核;堅持廣泛發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河湖長制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村級河湖長制工作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五條 本市建立市、縣、鄉、村四級河湖長體系。重點河湖設立市級河湖長,各縣(區)、鄉鎮(街道)、村(居)根據所在河湖重要性設立縣、鄉、村級河湖長。
市、縣級河湖長配備若干副河湖長,由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
市、縣、鄉級設立總河湖長、副總河湖長,總河湖長由同級黨政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總河湖長兩至三名由同級黨政有關負責人擔任;行政區域內各主要河湖設立河湖長,由同級黨政有關負責人擔任。
跨界河湖建立跨界河湖長,河湖長由河湖所轄地上一級黨政負責人擔任,組織開展跨界聯防聯動活動。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河長制辦公室(以下簡稱河長辦),同級政府分管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水利、生態環境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任辦公室副主任,并配備專職人員。
鄉級河長辦可以參照設立。
第七條 分級建立河湖長制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各級河湖長制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由本級總河湖長、副總河湖長、河湖長、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有關部門為河湖長制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應確定一名聯絡員。
本級總河湖長或受委托的副總河湖長為河湖長制工作聯席會議召集人。
第八條 總河湖長、副總河湖長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河湖管理保護工作;
(二)協調解決河湖長制推進過程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問題;
(三)組織督導落實河湖長制監督考核;
(四)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總河湖長、副總河湖長對河湖長制工作實行總督導、總調度。
第九條 市、縣級河湖長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或者不定期巡查河湖,審定并組織實施“一河(湖)一策”方案,組織開展相應河湖突出問題整治活動;
(二)協調和督促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實施相應河湖管理保護和治理規劃;
(三)督促下一級河湖長或本級相關部門和單位處理和解決河湖出現的問題,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四)對本級相關部門和單位和下一級河湖長年度履職情況進行考核;
(五)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鄉級河湖長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合上級河湖長及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河湖整治活動,完成上級河湖長交辦的任務;
(二)對責任水域進行日常巡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報告上一級河湖長或相關部門和單位處理;
(三)指導監督村級河湖長開展河湖巡查;
(四)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村級河湖長負責在村(居)民中開展河湖保護的宣傳教育;對責任河湖進行日常巡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對難以解決或者勸阻無效的問題,報告上一級相關部門和單位處理。
第十二條 市、縣級河長辦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分辦、督辦河湖長制工作,辦理聯席會議的日常事務;
(二)落實總河湖長、副總河湖長、河湖長確定的事項;
(三)處理部門之間、縣(區)之間河湖管理方面的有關問題;
(四)擬訂河湖長制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協調各項任務的落實,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考核等工作;
(五)受理社會公眾對河湖水生態環境、水域岸線等方面問題投訴舉報。
第十三條 聯席會議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保護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重大事項;
(二)協調處理部門之間、地區之間有關河湖管理、保護的重大事宜;
(三)研究制定相關制度和辦法等工作。
第十四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部門聯合執法,嚴懲涉河湖違法行為,協同推進河湖長制各項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河長辦通過河湖管理保護信息發布平臺向社會公告河湖長名單、在河湖岸邊顯著位置設立河湖長公示牌等形式接受社會監督。
公示牌載明河湖長職責、河湖概況、管護目標、監督電話等內容。
第十六條 各級河湖長應當按照規定的巡查周期和巡查事項對責任河湖進行巡查。
第十七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承擔相應河湖長日常巡查工作,制定巡查方案,如實記載巡查情況,對巡查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督促落實整改,完成相應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八條 建立社會公眾參與機制。鼓勵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負責人等社會公眾擔任專家河湖長、企業河湖長、民間河湖長,協助開展水域巡查協查、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九條 市、縣級河湖長根據工作需要召開聯席會議,對上級交辦、巡查發現或者群眾舉報的重大問題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執法,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對破壞水環境損害公共利益的,市、縣級河湖長應當將線索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建立和完善河湖長+檢察長+警長、河湖長制+省直駐蚌水管單位等聯動協作機制,加強部門區域間協調聯動,依法查處涉河湖亂占、亂采、亂堆、亂建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建立河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設立生態補償專項資金,明確生態補償標準。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開展河湖健康評價,對相應河湖名稱、主要問題、解決措施等編制工作方案,建立相應信息檔案,指導相關治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河湖長制工作信息化建設,按照有關規定完善信息公開、信息報送、信息共享、聯席會議等信息平臺。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未按河湖長或者河長辦要求期限履行職責的,同級河湖長可以約談該部門負責人,也可以提請本級政府約談該部門負責人。約談人應當督促被約談人落實約談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
第二十五條 建立各級河湖長定期述職機制。下級總河湖長向上級總河湖長述職,下級河湖長定期向上級河湖長述職。述職重點包括河湖長履職情況、水質變化改善情況、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等。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河湖長制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目標考核。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本級政府相關部門及其負責人進行考核時,應當就相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履行河湖長制情況征求同級河湖長及上級河長辦意見。
第二十七條 縣、鄉級河湖長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河長辦給予通報;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理:
(一)對責任河湖的管理和保護工作不力,引發群體事件或水體污染、水域岸線或者水生態破壞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的巡查周期或者巡查事項進行巡查的;
(三)對巡查發現的問題未按規定及時處理的;
(四)未按規定及時處理社會公眾反映或者投訴舉報的;
(五)其他未按規定履行河湖長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河長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理:
(一)對河湖長制工作組織領導不力,河湖長制責任體系落實不到位的;
(二)未按河湖長的監督檢查要求履行日常監督檢查職責的;
(三)未按河湖長的督促期限履行處理或者查處職責的;
(四)未落實約談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的;
(五)接到河湖長的報告并屬于其法定職責范圍,未依法履行處理或者查處職責的;
(六)未按規定將處理結果反饋報告的;
(七)其他違反河湖長制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