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棗莊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
棗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棗莊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
山東省棗莊市人大常委會
棗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棗莊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
棗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棗莊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
(2025年2月27日棗莊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棗莊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對《棗莊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建立健全政企溝通機制,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營造尊商、重商、親商、安商的濃厚氛圍。激發和弘揚企業家精神,關心關愛企業家。”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
二、將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外商投資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三、將第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創新金融產品,簡化貸款手續,拓寬可用作抵(質)押物的范圍,合理確定抵(質)押物的價值,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
四、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排水與污水處理等公用企業,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服務流程、辦理時限、資費標準、投訴監督電話等信息,簡化報裝手續,優化辦理流程,降低報裝成本,為市場主體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推進市政公用企業系統與工程審批系統、政務服務平臺互聯互通,實現水電氣熱信等事項線上線下集成化辦理。”
五、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六、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區(市)政務服務中心和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應當實行政務服務事項綜合受理、集中辦理、幫辦服務,為市場主體就近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村(社區)設立便民服務站點,提供政務服務事項辦理延伸服務。”
七、刪去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八、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托政務服務平臺,依法公開涉及市場主體的規劃、產業、稅費、融資、獎勵、補貼、創業、創新、人才、市場等政策。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涉企政策輔導機制,通過宣傳、解讀和接受咨詢等多種形式,及時為市場主體提供涉企政策服務。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持續推進惠企政策直達快享、免申即享,建立健全惠企政策兌現平臺,精簡申報材料、優化兌現流程,將匹配的優惠政策精準推送相關市場主體,實現惠企政策快速兌現。”
九、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依托‘棗解決·棗滿意’社會治理智慧平臺,受理企業和群眾反映營商環境方面的問題和投訴舉報。承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并依法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十、將第四十九條修改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堅持各類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權利保護平等和發展機會平等的原則,嚴格依法公開公正高效做好審判、檢察和執行工作,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公安機關應當對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侵害生產經營者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等違法行為,及時依法處置,保障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棗莊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