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
(2024年12月4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對《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在嘉陵江干支流岸線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和國家有關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