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晉城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的決定
晉城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晉城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的決定
山西省晉城市人民政府
晉城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晉城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的決定
晉城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晉城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的決定
晉城市人民政府令
第6號
《晉城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晉城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的決定》業經2023年7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薛明耀
2023年8月10日
晉城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晉城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保證法律、法規在我市的貫徹實施,有效維護國家法治統一,確保政令暢通,決定對《晉城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刪去第五條第七款。
二、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
三、將第十九條中“臨時戶外廣告”修改為“臨時非大型戶外廣告”。
四、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電子顯示類的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不超過五年,其他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不超過三年,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不超過三十日”。
五、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布公益廣告”;第二款修改為:“公益廣告應當保持畫面、內容完整,不得以公益廣告名義變相設計、制作、發布商業廣告”。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